公司董監高,不僅是有身份證的人,更應是有「身份」的人

文|庄志明律師

十年前,我經常接到這樣的諮詢電話:我是剛畢業的大學生,工作沒多久,老闆想讓我擔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請問,做法定代表人有風險嗎?

其實這個問題是不需要用智商解決的,需要的是情商:你一毛頭小伙(或丫頭),老闆和你又沒親戚關係,憑什麼讓你擔任一家公司的「老闆」?此事必有蹊蹺。沒有無緣無故的好處,有好處的同時註定有風險,這其中沒有什麼深奧的道理。美好的愛不常有,我何嘗不想攙你的手悄悄地在海邊走。

記得90年代末,21世紀初,有一個「職業」非常來錢,可惜會時常往來於各個看守所之間,什麼「職業」呢?這個「職業」叫「替身法定代表人」。

那時,改革陣痛,企業改制,大量工人下崗。眾多的倒閉企業或快要倒閉的企業存在無法償還的債務,包括欠發職工工資。法院對這些企業的債務執行案件非常頭疼,有時在債權人的壓力之下,不得不對被執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拘留,以平民憤。

但這就帶來一個問題了,這些企業基本上都是「公家」的,要不就是紅頂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原先是「公家」任命的。說實話,這些企業的困境並非僅僅是企業(負責人)造成的,現在出問題了,讓這些「有身份」的法定代表人去蹲看守所,確實令其不爽。這些人細皮嫩肉的,哪能吃蹲號子的苦?於是很多負責人乾脆撂挑子,一走了之,這給企業的關停並轉、改制工作帶來很大的被動。

後來,有一種方式應運而生,由其他沒啥「身份」的人來當這個「老賴」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當然了,這個法定代表人僅僅是個名義而已,不行使任何權力(本來就沒有權力)。但這個法定代表人不是白當的,如果因為案件執行原因被拘留,則由該企業或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補償,這補償的數字一般來說還是比較可觀的。

我認識一個人,他擔任了數家資不抵債的企業,每年不斷行走於不同的城市的看守所之間,他的日程排的很滿,「檔期」要提前預約,否則,是找不到他人的。據說,幹了兩三年的替身法定代表人,積累了第一桶金。

曾經,也有很多這樣的機會在我面前,但我丟不下那面子,失去了人生逆襲的機會。不偷不搶,不就進進號子嘛,沒啥的,想開了,發財的機會就來了。如果上天再給我一次機會,我或許也會先定一個小目標再說……

當老闆,酸甜苦辣都有。別以為老闆的日常生活都是咖啡泡妞,個中艱辛,如魚飲水冷暖自知,不足為外人道也。

上面說了些做法定代表人的奇聞趣事,貌似法定代表人隨便什麼人都好做的,其實不是。法定代表人不僅僅是有身份證的人,更是有一定「身份」的人。

本文以公司為例。《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實際上採取的是「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這個「負面清單」具體明確,非常容易對照出哪些人不符合做董事、監事、高管。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以下簡稱「該規定」)的(一)情形很好理解,不贅述。(二)情形是對有犯罪前科人的任董監高的限制,為什麼對有犯罪前科的人進行限制,道理其實很簡單,三歲看大,七歲看老,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壞人」徹底改好是很難的,所以,不能讓他們擔任董監高,以免禍害更多的人。

說到這,我想到錢寶網的張小雷,據此前的媒體報道,張小雷在創辦錢寶網之前即是有犯罪前科的人了。2003年,張小雷曾因「泛美亞事件」鋃鐺入獄。

在「泛美亞事件」中,張小雷出任泛美亞公司CEO,以「向海外輸送足球學員的名義」,先後將50多名小球員送到南美留學,並利用向小球員收取費用和向外界融資兩條途徑,總計詐騙資金約1000多萬。張小雷因詐騙罪被判入獄,出獄後,隨即創立錢寶網,繼續行騙。

讀者若是認真盤點盤點近些年的非法集資案件便可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的帶頭大哥們很多都是有前科的,故法律對有犯罪前科的人進行經濟活動的限制是大有必要的。筆者認為,對犯罪前科,不僅僅限制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犯罪行為範圍,還可將侵犯財產罪納入限制範圍。還有限制期限,五年其實還是偏少的,完全可以更長一點,比如可以10年。

該規定(三)、(四)情形不難理解,在此不贅述。(五)情形說兩句,該情形要滿足兩個方面,一是較大債務,二是到期未清償,此情形沒有年限條件,只要存在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狀態就不可任職董監高,一輩子沒清償,這一輩子就不可以任董監高。

該規定對董監高的任職限制是強制性的,屬於這五種情形的,不得擔任,在擔任期間發生這五種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公司進行註冊登記時,登記機構其實並不審查董監高的任職條件,登記靠自覺自律,工商部門就是審查也是形式審查,不會採取實質審查。所以讓張小雷這樣的人鑽了空子,居然還註冊了一家公司,將騙錢的生意越做越大了。

工商部門不審查,但作為和公司合作、對公司進行投資的相對方,你們可得要注重審查。疏於審查,導致合作不愉快,投資打水漂,這可不能怪工商部門哦!

作為公司來說,為了將公司做大做強,是切不可將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任命為董監高的,公司里存在這些不合規的人,很可能會影響公司的運營發展。比如公司需要融資時,不管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投資方、相關機構會關注董監高、重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清清白白。如存在不符合任職的情況,很可能融資受挫,就算融資成功,融資成本可能會很高。

而在上新三板、IPO的過程中,因為董監高的任職問題主動放棄、鎩羽而歸的大有人在。

綜合全篇,就好回答文初的問題了。老闆突然想到讓無親無故的你來擔任法定代表人,其實是有苦衷的,或許老闆心中的那個人不符合任職條件罷了,你就是被老闆抓了壯丁而已。當然也可能有另外的原因,當這個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較大風險,他捨不得讓「自己人」背鍋,就讓你來背唄。

這天下,沒那麼多好事等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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