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一談有聲讀物的著作權問題
要談一部有聲書的著作權問題,首先我們要明確兩點:第一,原作品受保護的範圍;第二,原作品受保護的時間。只有同時符合了這兩個基本要求,才可能產生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是一部不受保護的作品其著作權保護自然也無從談起。比如,《紅樓夢》作者曹雪琴,由於去世早已超過50年,該書已經進入公版圖書領域,任何人均可使用該書而不必再經任何人同意。
判斷作品受保護的範圍的條件有三個:一個是國籍;另一個是國際協議;再一個是首次發表。我國對著作權法保護採用自動保護原則,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直接獲得著作權。即作品一但產生,不論完成與否,發表與否,無需登記也無需註冊。外國人或者沒有國籍人的根據他們的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國與中國簽屬的協議或者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如果即沒有國籍也沒有條約,但選擇首先在中國出版,或者首先在條約成員國出版(或者同時出版)那麼也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
有人注意到有些作品會增加著作權標記(圓圈中一個小C,英文版權Copyright的首字母),是否意味者中有添加了該標記才受著作權法保護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準確的說該標記屬於《世界版權公約》所規定的版權標記,但作品是否受版權保護,在大多數國家並不取決於此。
前述所謂的國際協議主要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此外還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等。著作權具體又指向十七個分權利,總結為兩類。一類是具有身份屬性的權利,另一類則屬於具有財產屬性的權利。前者,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這類權利特點為具有很強的專屬性,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得轉讓、繼承和放棄,隨生命的延續而延續但並不以生命的終結而終結。一個違背常識的例子就是,張三購買了李四的畫《金雞獨立》,張三雖然取得畫作的所有權,但張三若要修改該畫卻仍需要取得李四的許可。後者,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及其他應享有的權利,這類權利屬於相互之間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即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轉讓繼承,另外,理論上來講有作品有多少種形態,就有多少個財產權。(對以上權利的解釋可以參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例如《經濟學原理》作者曼昆,梁小民譯,現在要將該書再次進行翻譯,那麼譯者需要取得作者與譯者的雙重同意方可,而不僅僅取得作者的許可。
有聲讀物主要有三種表現類型:
1、通過電子軟體模擬人聲,使原本以文字形式呈現的作品以音頻的形式再現。這種有聲書的原理主要是通過軟體識別文字,調取文字聲音庫,再進行組合成句,使人們聽起來像是讀書一樣。這類合成有聲書,是對作品本身表現形式的改變,並未有作為人的勞動與智力成分添加在作品之中,應當認為是對作品的複製。
2、通過朗讀錄製的有聲書。這類有聲書的特點是朗讀者通過自己特定的聲音,以特定的語言表現手法,藝術性的表達作品的思想感情。有的朗讀者還會在作品中添加一些背景音樂,他同複製作品最大的區別是朗讀者在作品之中融入了自已的智力成果,雖然就讀的內容與原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每一位朗讀者通過不同的聲音、語氣、語調等特點所展現的思想是不同的,表達出的內容也已經不局限於原作品本身,因此這類作品應當認為是對作品的表演。
3、通過對原作品文字本身的再加工錄製的有聲書。這類有聲書的特點是通過對原作品文字內容的改編,藝術性地表達作品的思想內容,是對原作品更深程度的再加工。他同朗讀作品的區別在於這類有聲書的語言本身已經完全不同於原作品,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評書。
因此關於有聲讀物的製作與傳播主要涉及以下權利:
(5)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2)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我們前述已經談到,原著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複製權、表演權、改編權。原則上對作品進行複製、表演、改編均應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不過法律還規定一些特殊的情況(詳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的十二種情形)。在這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我們稱之為合理使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主要是指「網路傳播權」。
在傳統的傳播途徑下,向公眾傳播作品主要有廣播、印刷、電視、劇場等形式,這種傳播規模有限,而網路傳播使作品不再限於局域範圍的傳播,傳播速度與廣度都已經發生的根本性的變革,因此國家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專門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加以保護。對未經許可在互聯網傳播文字作品、表演作品、錄音錄像作品的行為認定為侵權。
那麼,問題來了,對於已經出現在網路上的作品,網路用戶進行的有聲書製作是否還侵權呢?個人以為,信息網路傳播權與發表權有相似之處,都是權利人對作品公開傳播的充許,信息網路傳播權應當同發表權一樣具有一次性,即當權利人選擇允許作品出現於網路之上之時,該權利即不再享有。但對複製、表演、改編的權利依然享有。
最後,還要說的是鄰接權的問題,鄰接權又叫「傳播者權」,主要保護包括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四種權利在內的傳播文藝作品的行為。對於有聲書的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自然取得該作品的鄰接權,有權獲得經濟利益,只是使用作品前仍然需要取得前面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因此對於有聲讀物的著作權問題主要總結如下:
1、對於不受保護的作品或超過保護期限的作品,有聲書的製作者不再需要經過其他人的許可。
2、對受保護的作品錄製的有聲書(除傳播至網路外),如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也不需要經權利人許可;
3、對受保護的作品錄製有聲書,並向網路傳播或用於非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4、同時,他人使用你的有聲書作品,參考上面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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