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 刑訴 知識精簡

1、訴訟代理人一般是指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部份的代理人。

2、辯護人是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委託的人。

一民訴複習重點:

1、訴(訴的概念;訴的分類;可以明確區分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變更之訴)。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

形成之訴,是依據判決使權利關係及法律關係發生變動之類型的訴訟。

變更之訴,指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設定、變更或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係之訴。

2、理解本訴與反訴並記憶其概念。

3、掌握兩審終審制度的概念。

4、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概念。

5、掌握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的概念,並正確區分兩者。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

6、迴避(迴避的主體、申請、程序)。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審判迴避制度

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7、證據(證據的法定種類;證據的理論分類及其分類依據或標準;能正確的區分各種類型的證據)。

8、重點掌握:本證與反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區別。

10、重點掌握: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的權利(判決與其有利害關係或與其無利害關係的不同情形以及有沒有上訴的權利)。

11、重點掌握:理解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原被告的關係,尤其是區別;明白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判決後能否上訴等)

12、掌握民事案件法院的管轄規則。

13、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概念、程序、後果

14、重點掌握:宣告失蹤和死亡,被宣告人重新出現或不出現的情形,法院應怎麼做。

15、妨害民事訴訟進行的行為有哪些。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16、理解訴的合併以及共同訴訟。能正確區分訴的主體合併和訴的客體合併,掌握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的區別。

17、掌握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確定當事人和追加當事人的規則。

18、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意義。

19、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範圍。注意區分可以不公開和應當不公開。

20、理解並記憶訴訟延期、中止、終止審理的情形。

21、全面掌握民訴訴訟一審中的簡易程序之概念、適用條件、適用案件範圍

22、掌握民事訴訟中的特殊程序(特殊程序的概念、特殊程序的種類、特殊程序大部分是非訴程序、特殊程序一般實行一審終審等)。

23、特殊程序中重點掌握督促程序及支付令

24、掌握判決、裁決、決定的概念、內容和意義

25、掌握民事訴訟調解的相關內容(含義、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訴訟調解的效力、調解書的效力、拒收調解書和拒簽調解書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中文名 :第三人

釋 義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請求權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

訴訟地位 :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作 用 :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特 征 :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於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並非共同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係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

2本訴在進行。

3、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訴訟的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3、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

兩種第三人之間的區別

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

2、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3、訴訟地位不同。

4、是否會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具體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該院審理的案件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一)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除設立地方法院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這些專門法院也受理一定範圍的民事糾紛。

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下列幾種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訴的合併是指法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之間有牽連的訴合併到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訴的合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訴的合併,專指訴的客體的合併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決一經撤消發生以下法律後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體資格不消滅,其仍可享有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後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死亡的,則不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該收養關係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

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共同訴訟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

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

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

由於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審理和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所以在起訴或應訴時,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

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追加。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1,一般情況下,延期審理用決定,訴訟中止用裁定。(刑訴中有的情況下,延期也用裁定)

2,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後,訴訟中止可發生於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

3,延期審理一般有固定的時間再開庭,訴訟中止則不確定恢復庭審的時間

最大的區別在於

延期審理是由於人為的新情況發生導致訴訟受影響,法院為利於訴訟進行在自己的職權內,決定將訴訟拖後到某一時間。

訴訟中止則是在客觀上,當事人以及法院無法掌控的客觀情況發生,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法院不得不將訴訟暫停,待客觀新情況明朗後恢復訴訟。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特殊程序

1特別程序

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2督促程序

支付令的申請與受理

支付令的簽發和效力

債務人異議與督促程序終結

3公式催告程序

通俗點說吧

裁定解決程序問題(如裁定維持原判還是發回重審、裁定是否中止審判等)做出處理,有時也有實體問題上的處理,典型的有裁定假釋、減刑。

判決就是僅僅對實體上的問題作出處理,就是審判程序完了,再判決XXXX那種,一個案件發生效力且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決定就是只解決程序問題,一般是比較迫在眉睫和簡單的程序問題,公檢法三機關皆可作出,(上述裁決只有法院可作出),而且還不許上訴和抗訴,最多只可以複議。

1.本證與反證——依照證據與證明責任之間的關係分類

本證,是指能夠證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

反證,是指能否定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的目的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提出的事實。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該分類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為標準,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證,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證。

(2)反證與證據反駁不同,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反證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所提出的事實;而證據反駁是不提出新的證據。

(3)反證是對對方所提出的事實的反對,而不是對訴訟請求的反對。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依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係分類

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3.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依據證據的來源分類

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經過中間環節輾轉得來,非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

三、刑訴複習重點:

1、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係(與民訴、與憲法、與刑法)。

2、刑訴的主體,重點掌握刑訴中的當事人。

3、知道處理刑訴案件的一般程序和必經程序。

立 案,

偵 查(一般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

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偵查措施,通緝,偵查終結)

提起公訴(檢方審查起訴)

審判(第一審程序 簡易程序 第二審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 執行程序 特別程序)。

4、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

有罪推定:

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

無罪推定:

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5、掌握刑事案件法院的管轄規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的變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優先、移送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6、公安的職能、法院的職能、檢察機關的職能(偵查、審查起訴、法律監督)

7、通緝令、搜查令(批准主體、發布主體、簽發程序)

8、審查起訴中的不起訴(不起訴的類型、依據和救濟程序)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9、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享有的權利和不享有的權利。

10、辦理刑事案件的一般要求(如不得嚴刑逼供、辦案人數不得低於兩人等)。

11、全面掌握取保候審程序。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12、刑事偵查程序中偵查機關終結偵查和撤銷案件的情形分別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13、刑事辯護的含義、種類、意義。

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託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

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14、掌握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15、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啟動情形以及啟動的主體。

摘自刑事訴訟法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條 【申訴的提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理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四十四條 【指令再審的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百四十五條 【重新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條 【再審案件中強制措施的決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再審中可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七條 【重新審判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16、理解並記憶訴訟延期、中止、終止審理的情形。

17、掌握自訴案件的概念、範圍。

【自訴案件範圍】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佔)。)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自訴案件的結案方式】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反訴】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18、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主體、與刑訴的關係、時間限制、程序要求等)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從實體上說,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

從程序上說,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併審判。

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指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19、掌握刑事訴訟一審中簡易程序的概念、適用範圍,重點掌握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 【簡易程序的開庭準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簡易程序中的法庭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條 【簡易程序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20、全面掌握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應當、可以)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20全面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1、二審中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2掌握判決、裁決、決定的概念、內容和意義。

23判決生效的條件;未生效判決和生效判決的種類。

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人上訴或者抗訴,那麼判決就生效,或者說就可以執行了。反之 ,在上訴期內即為未生效判決。

24掌握再審的概念和提起的程序。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主體包括三大類:

一是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刑罰執行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

二是直接影響訴訟進程並且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訴訟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是協助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期間,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完成訴訟行為的時間限制。

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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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 刑訴 知識精簡

1、訴訟代理人一般是指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部份的代理人。

2、辯護人是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委託的人。

一民訴複習重點:

1、訴(訴的概念;訴的分類;可以明確區分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變更之訴)。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

形成之訴,是依據判決使權利關係及法律關係發生變動之類型的訴訟。

變更之訴,指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設定、變更或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係之訴。

2、理解本訴與反訴並記憶其概念。

3、掌握兩審終審制度的概念。

4、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概念。

5、掌握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的概念,並正確區分兩者。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

6、迴避(迴避的主體、申請、程序)。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審判迴避制度

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7、證據(證據的法定種類;證據的理論分類及其分類依據或標準;能正確的區分各種類型的證據)。

8、重點掌握:本證與反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區別。

10、重點掌握: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的權利(判決與其有利害關係或與其無利害關係的不同情形以及有沒有上訴的權利)。

11、重點掌握:理解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原被告的關係,尤其是區別;明白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判決後能否上訴等)

12、掌握民事案件法院的管轄規則。

13、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概念、程序、後果

14、重點掌握:宣告失蹤和死亡,被宣告人重新出現或不出現的情形,法院應怎麼做。

15、妨害民事訴訟進行的行為有哪些。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16、理解訴的合併以及共同訴訟。能正確區分訴的主體合併和訴的客體合併,掌握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的區別。

17、掌握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確定當事人和追加當事人的規則。

18、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意義。

19、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範圍。注意區分可以不公開和應當不公開。

20、理解並記憶訴訟延期、中止、終止審理的情形。

21、全面掌握民訴訴訟一審中的簡易程序之概念、適用條件、適用案件範圍

22、掌握民事訴訟中的特殊程序(特殊程序的概念、特殊程序的種類、特殊程序大部分是非訴程序、特殊程序一般實行一審終審等)。

23、特殊程序中重點掌握督促程序及支付令

24、掌握判決、裁決、決定的概念、內容和意義

25、掌握民事訴訟調解的相關內容(含義、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訴訟調解的效力、調解書的效力、拒收調解書和拒簽調解書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中文名 :第三人

釋 義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請求權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

訴訟地位 :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作 用 :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特 征 :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於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並非共同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係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

2本訴在進行。

3、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訴訟的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3、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

兩種第三人之間的區別

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

2、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3、訴訟地位不同。

4、是否會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具體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該院審理的案件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一)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除設立地方法院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這些專門法院也受理一定範圍的民事糾紛。

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下列幾種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訴的合併是指法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之間有牽連的訴合併到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訴的合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訴的合併,專指訴的客體的合併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決一經撤消發生以下法律後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體資格不消滅,其仍可享有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後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死亡的,則不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該收養關係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

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共同訴訟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

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

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

由於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審理和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所以在起訴或應訴時,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

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追加。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1,一般情況下,延期審理用決定,訴訟中止用裁定。(刑訴中有的情況下,延期也用裁定)

2,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後,訴訟中止可發生於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

3,延期審理一般有固定的時間再開庭,訴訟中止則不確定恢復庭審的時間

最大的區別在於

延期審理是由於人為的新情況發生導致訴訟受影響,法院為利於訴訟進行在自己的職權內,決定將訴訟拖後到某一時間。

訴訟中止則是在客觀上,當事人以及法院無法掌控的客觀情況發生,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法院不得不將訴訟暫停,待客觀新情況明朗後恢復訴訟。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特殊程序

1特別程序

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2督促程序

支付令的申請與受理

支付令的簽發和效力

債務人異議與督促程序終結

3公式催告程序

通俗點說吧

裁定解決程序問題(如裁定維持原判還是發回重審、裁定是否中止審判等)做出處理,有時也有實體問題上的處理,典型的有裁定假釋、減刑。

判決就是僅僅對實體上的問題作出處理,就是審判程序完了,再判決XXXX那種,一個案件發生效力且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決定就是只解決程序問題,一般是比較迫在眉睫和簡單的程序問題,公檢法三機關皆可作出,(上述裁決只有法院可作出),而且還不許上訴和抗訴,最多只可以複議。

1.本證與反證——依照證據與證明責任之間的關係分類

本證,是指能夠證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

反證,是指能否定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的目的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提出的事實。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該分類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為標準,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證,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證。

(2)反證與證據反駁不同,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反證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所提出的事實;而證據反駁是不提出新的證據。

(3)反證是對對方所提出的事實的反對,而不是對訴訟請求的反對。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依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係分類

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3.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依據證據的來源分類

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經過中間環節輾轉得來,非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

三、刑訴複習重點:

1、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係(與民訴、與憲法、與刑法)。

2、刑訴的主體,重點掌握刑訴中的當事人。

3、知道處理刑訴案件的一般程序和必經程序。

立 案,

偵 查(一般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

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偵查措施,通緝,偵查終結)

提起公訴(檢方審查起訴)

審判(第一審程序 簡易程序 第二審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 執行程序 特別程序)。

4、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

有罪推定:

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

無罪推定:

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5、掌握刑事案件法院的管轄規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的變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優先、移送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6、公安的職能、法院的職能、檢察機關的職能(偵查、審查起訴、法律監督)

7、通緝令、搜查令(批准主體、發布主體、簽發程序)

8、審查起訴中的不起訴(不起訴的類型、依據和救濟程序)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9、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享有的權利和不享有的權利。

10、辦理刑事案件的一般要求(如不得嚴刑逼供、辦案人數不得低於兩人等)。

11、全面掌握取保候審程序。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12、刑事偵查程序中偵查機關終結偵查和撤銷案件的情形分別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13、刑事辯護的含義、種類、意義。

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託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

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14、掌握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15、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啟動情形以及啟動的主體。

摘自刑事訴訟法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條 【申訴的提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理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四十四條 【指令再審的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百四十五條 【重新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條 【再審案件中強制措施的決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再審中可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七條 【重新審判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16、理解並記憶訴訟延期、中止、終止審理的情形。

17、掌握自訴案件的概念、範圍。

【自訴案件範圍】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佔)。)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自訴案件的結案方式】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反訴】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18、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主體、與刑訴的關係、時間限制、程序要求等)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從實體上說,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

從程序上說,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併審判。

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指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19、掌握刑事訴訟一審中簡易程序的概念、適用範圍,重點掌握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 【簡易程序的開庭準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簡易程序中的法庭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條 【簡易程序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20、全面掌握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應當、可以)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20全面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1、二審中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2掌握判決、裁決、決定的概念、內容和意義。

23判決生效的條件;未生效判決和生效判決的種類。

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人上訴或者抗訴,那麼判決就生效,或者說就可以執行了。反之 ,在上訴期內即為未生效判決。

24掌握再審的概念和提起的程序。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主體包括三大類:

一是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刑罰執行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

二是直接影響訴訟進程並且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訴訟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是協助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期間,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完成訴訟行為的時間限制。

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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