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父母被「保健品大軍」圍攻了么?
近年來中國保健食品行業的發展異常火熱,廣告鋪天蓋地不說,還有一群狂熱的優質客戶群,這些用戶不僅容易被廣告吸引,更加容易被發展為忠實消費者,他們不是別人,正是你我的父母和其他長輩們。
如今,我國正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越來越多的空巢老人在家中獨自一人面對著這個複雜多變的世界,他們祈求健康,渴望有人陪伴,極易受到推銷人員的欺騙。
針對以老年人為對象進行虛假宣傳、欺詐銷售保健食品案件頻發這一問題,溫州市鹿城區松台街道桂柑社區黨委書記柯建華提交了《關於對保健食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類案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的建議》。
柯建華稱,在當前形勢下保健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類案件日益猖獗,這與違法成本較低,懲罰力度較小有很大關係。最高額度20萬元的行政處罰難以起到震懾作用,只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才能有效打擊此類違法案件。
今年一月份,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人民網輿情數據中心共同梳理出「2017年十大消費維權輿情熱點」,其中老年保健品位居榜首,屬於消費者投訴的高發區。可能有人不解,只是保健品推銷,危害真的有那麼大嗎?讓小編帶你來一探究竟。
▲ 保健品推銷有套路,孤獨老人易上當
「父母為買保健品,花光積蓄甚至賣了房子!」,「不相信自己的親兒女,卻把推銷人員當親人!」……老人為什麼這麼容易花大價錢買保健品呢?保健品推銷暗藏著什麼樣的貓膩?曾經做過記者的鄭大爺決定作為「卧底」親自去看看。
76歲的鄭大爺得知老友深陷「保健品購買樂」中,決定「潛伏」其中進行「暗訪」,他白天頻繁參加保健品講座,晚上回到家便用日記寫下當天的講座內容。日積累月,鄭大爺足足記下了5萬多字的「保健品防騙日記」,也慢慢地他悟出了其中的推銷「套路」。
◎ 套路解讀
套路1 - 打親情牌套近乎
推銷員們一開口就是叔叔、阿姨,叫得甜得很,接著又是端茶又是捏背,還時不時哭訴自己父母多年奇蹟康復的故事,讓老人們感動不已,有人當場就決定掏錢買葯。
套路2 - 小優小惠送不停
免費小禮品利誘老人,這招會貫穿整個講座,多天下來,就會有老人被套進去。
套路3 - 專業術語忽悠人
冒充專家名醫騙老人,多數聲稱是治療疑難雜症的一把好手。
套路4 - 大病小病嚇唬人
放視頻圖片恐嚇老人,講著講著開始在大屏幕上放一些殯儀館的視頻,還有醫院裡病人的慘狀圖片,老人們見到這場面,很快就被嚇住了。
不難發現,推銷員們的套路能起效,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抓住了老人們的幾個心理特點:
第一,期望心理,老人們總希望保健品能治好身體上的疾病,甚至心臟病、癌症等。
第二,恐懼心理,絕大多數參加活動的老人都有身體疾病,害怕疾病加重甚至死亡。
第三,從眾心理,鄭大爺參加的每場講座少則幾十人,多則三四百人,總有人會後去買葯,看到別人買,自己也買來試試。
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客觀因素,那就是子女的缺位。許多被欺騙的老人都和子女少有交流和溝通,推銷者們通過關心「取代」了子女在老人心中的位置,從而讓老人一步步陷入保健品購買騙局不能自拔。
小編在此提醒大家,當發現老人被騙後,不要一味地埋怨父母被騙,而是應該多反思,往後多陪伴父母,幫助他們找到老年生活的健康追求,讓父母有價值感,再逐漸向老人傳遞防騙知識,避免再次陷入保健品漩渦。
▲ 目前我國對保健品虛假銷售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認為保健品虛假銷售、欺詐銷售類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 對虛假宣傳的處罰規定:
1. 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 建議:對保健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案以詐騙罪定罪
柯建華以2017年溫州市鹿城區破獲的浙江康瑞祥生物醫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和欺詐銷售保健食品案件作為例子指出了案例中的具體欺詐行為。
(1)假專家的包裝和虛假宣傳;
(2)所銷售產品功效的虛假宣傳,故意誇大保健功效、渲染治病療效。
(3)由以上所謂「專家」根據事先早已為受害者「量身定做」好的「話術」,一對一地向受害者進行產品功效的進一步虛假宣傳和欺詐銷售。
考慮到目前針對類似案件的處罰定性輕、處罰金額小的現狀,柯建華提出:
1、應對以上所述涉及虛假宣傳與欺詐銷售保健食品的行為與案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應對犯罪主體以犯罪集團論處。
315剛過,消費者維權的熱度不減,對於「保健品大軍」這件事,你怎麼看?
法加,您的隨行法律專家!
(以上圖片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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