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擊斃案:獲180萬元賠償,押運員判三緩三
導讀:2018年2月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追砸運鈔車案」公開宣判。判決運鈔車押運人員梁金明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 本文長約1100字,閱讀需時3分鐘
法院審理: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在執行押解任務途中,遭到黃某持磚塊等物追砸,致使押運車倒視鏡損壞,無法正常押運。運鈔車護衛員兼車長梁金明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對仍繼續砸車的黃某開了一槍。隨後,梁金明立即指揮同車人員報警並撥打120通知醫護人員到場施救,黃某因傷勢較重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運鈔車職務時,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為制止黃某的不法侵害,開槍射擊黃某屬於防衛行為,但造成黃某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因梁金明有自首情節和較好的悔罪表現,駿安公司主動向黃某家屬說明情況並補償損失,已取得了諒解,應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專家解讀:折中的定性,180萬對量刑有重大影響
案發後,東莞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梁某依法進行逮捕。東莞警方認為,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傷害罪。那麼嫌疑人的罪名是如何認定的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的解讀:
「被害人黃某屢次打砸運鈔車,而且確實他的這個攻擊力度也還是比較大的,幾次三番應該認為是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作為押運人員,對他的這種侵害行為進行制止,應該屬於一種防衛行為。另外故意傷害致死,對死亡結果的話,其實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就是故意殺人了。所以在這一點上講,又含有一定的過失致死成分,所以公安這個定性呢,他基本上是屬於是一個折中的定性。」
除此之外,押運公司與受害者家屬雙方達成了180萬元賠償。而這一民事賠償在刑事訴訟和判決之前發生,它對案件後續的事態產生的影響也備受關注。
「從法律上講,梁某作為押運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間,防衛過當致人死亡,因此對他這個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該由單位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是補償責任,這個是理所應當的。至於說賠償金額的多少也是雙方協商的。通常是要在審結之前,把這個錢賠付到位,因為只有這樣,檢察機關在起訴,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時候,要考慮被害人諒不諒解被害人的態度,使被害人得到比較好的補償,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這個對於量刑有重大的影響。」
▽
轉自: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王蕭東 版式:阿聰兒
特別申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抱柱觀點或立場。如有關於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於作品發布後的30日內與抱柱聯繫
推薦閱讀:
※宅基地是否能被強制執行?
※作為法學生or法律人,你經歷或聽說過的奇妙案例?
※被人偷東西,我把小偷打成重傷?
※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電車難題?
※勿以惡小而為之——寫在「杭州保姆縱火案」判決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