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自由,但要合法
9月7日,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公布,並於2018年2月1日實施。
我曾經在薛定諤小黑屋的貓:為什麼有些人對基督教缺乏尊重?以及薛定諤小黑屋的貓:如何看待這些基督教徒在四川地震後的言論和觀點?兩篇文章中分享過一些目前基督教,特別是新教一些教徒的言行,有法不依,教法大於國法。也搬出條例打過某些自認為溫和基督徒的臉(詳見如何看待這些基督教徒在四川地震後的言論和觀點?本問題的問題評論區我和基甸300的對話)。下面我們看下《宗教事務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1.公共場所佈道是違法行為
《宗教事務條例》
第六章 宗教活動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想比老的條款,新版條款更加明確,而佈道這一明顯的宗教活動顯然是不能在公共場所進行的。所以,各位親,如果以後再大街上有人問你「聽說過耶穌嗎?」請大聲的問他:
「聽說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事務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四條嗎?」
利用救災傳教的,請看好了
2.私自成立所謂神學院是違法行為
《宗教事務條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一條 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到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稀記得成都有個「華西XX神學院」,在網上我沒有找到任何關於你們的相關手續,如果有,請公示,沒有,請自覺遵守法律。
國內不行就組織去韓國的,你依然違法。
3.關於團契以及各種家庭教會
《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章 宗教團體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五十二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
各種團契各種家庭教會,如果你們自認為是宗教團體,那麼請合法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
如果你們不認為自己是宗教團體,只是愛好者,你們的聚會作為宗教活動就是非法的,同時收取的捐獻也是非法的,請自覺對號入座。
4.關於互聯網傳教
《宗教事務條例》
第六章 宗教活動第四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八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知乎也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宗教、任何教法不得凌駕於國法之上,請合法信教。
當然,也有有不少人表示不滿比如
知乎著名新教大V黃正宇先生早就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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