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十一億捐贈說起
5月3日,一家叫上海遂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管理企業吸引了所有人的眼球,總計11億元的捐贈金額刷新了國內校友捐贈記錄,在一片叫好聲中也有網友擔心遂真公司是否能夠在如此漫長的的捐贈履行期內如約履行捐贈義務。應該說網友的擔心並非杞人憂天,遂真公司是2015年成立的新公司,其公司尚未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也尚未實際募集產品,所以其在捐贈中所做的設想管理120億規模基金也尚需努力。作為法律人我們更關心這次捐贈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有關公司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遂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24日,現有股東12人(含兩名法人股東);公司註冊於上海市嘉定區,公司經營範圍為投資管理,投資諮詢(除金融、證券),資產管理,商務諮詢,企業管理諮詢,創業投資,實業投資,財務諮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市場信息諮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公關活動組織策劃,企業形象策劃,企業營銷策劃,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廣告,設計、製作、代理各類廣告,知識產權代理(除專利代理),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以服務外包的方式從事軟體開發(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人才諮詢(不得從事人才中介、職業中介)。【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公司註冊資本人民伍仟萬元,實繳情況不詳。
根據最新的私募基金監管要求,企業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還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私募基金業協會網站顯示,該公司尚未在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如果該公司需要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需要滿足私募基金業管理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基本要求,並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這些要求主要包括:
1、 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作為管理投資者財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要求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具體來說包括幾個方面的表現:
首先有一定的資金和財產。公司作為經濟實體必須以一定的資金或財產為運行基礎,否則就是空殼公司,並不具備管理他人財富的基本條件。2014年《公司法》修訂前我國採取的是實繳資本制,要求企業在公司成立時至少繳足20%的認繳註冊資本,其餘註冊資本應在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放寬到五年;2014年《公司法》修訂後,註冊資本由實繳改為認繳,普通公司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何時繳納由股東自行決定並經章程規定,由此也產生了很多註冊億元但實繳為零的公司,其中不乏投資管理公司。
因此,在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中有相應的實繳註冊資本就成了最基本的要求,一般來說具有維持兩年以上公司運營的資金是便要的,目前多數通過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註冊資本在1000萬左右,但具體金額協會並無明確要求,低於此金額如果能夠說明可以滿足運營所需也能夠通過。
公開信息顯示,上海遂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不詳,如果要通過協會的登記審核則起碼有1000萬元左右的實繳到位註冊資本;考慮到該公司剛剛承諾首期捐贈1200萬元及10年捐贈11億的計劃,則該公司應該具有1-1.5億的實繳註冊資本才足以履行其承諾;而目前公司註冊資本僅5000萬元,看來公司不僅要增加實繳註冊資本,其認繳註冊資本也要擴大到3倍以上規模才能適應。
除了對實繳資本提出具體要求外,協會還對公司是否具有實際辦公場地,辦公所需設施設備也提出要求,這一點大多數公司都能滿足。
2、 人員配備
協會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對公司人員配備進行核查並披露,目前維持最小規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團隊也應該在5-10人。
在人員配備上不止有人數的限制,也對團隊的專業化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其中法定代表人和風控負責人必須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目前上海遂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股東之一的王淵是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不得而知,如果沒有的話可能需要先通過考試取得資格或者更換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 專業化要求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本著專業化經營要求從事私募基金管理。初期專業化要求比較寬泛,只限制管理人不得從事基金管理之外的其他業務,特別是不能從事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的買方業務,比如在同一業務中既擔任投資人管理人又從事諮詢或顧問業務服務融資方;隨著監管的趨嚴,目前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從事單一品種的私募基金管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既從事股權類私募基金管理又從事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如有需要管理多種類型產品,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在確保機構獨立和風控完善的情況下另行申請管理人登記。
上海遂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尚未進行私募產品備案,其未來投資標的和方向不得而知;從公司領導的表態看公司應該是傾向於多種產品的綜合投資,那麼公司可能還需要設立其他子公司並申請管理人登記。
4、 合規與風控
私募基金管理人掌握著投資人的財富,其合規經營與風險控制體系是否完備對於投資人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都有相當的影響,也是監管的重點。
在風控體系上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以風控負責人為領導的機構保障,同時要求建立適應業務風險控制的制度體系。
在合規審查上,對於成立時間較長的企業基金業協會會關注企業過往經營情況,包括是否有違規經營,是否遭受過處罰,是否存在非法集資等,對於新註冊企業則重點關注申請人經營範圍內可能涉及的其他業務是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不相符合,關注申請企業高管和其他業務人員在過往的任職經歷中是否存在違規甚至遭受處罰的情形,是否存在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等特殊情形。
在合規和風控上無論是既往存續公司還是新設公司,協會都要求建立制度和機構體系,從基金募集、管理、投資、退出等各個環節切實保障合規和風控措施得以落實。
除以上核查要點外,協會還對企業是否存在大額未清償債務、是否存在未決訴訟、是否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是否存在網路虛假宣傳、是否遭受過行政處罰等多個方面進行核查和披露。
有關捐贈
這次捐贈引起了廣泛關注,其捐贈金額為國內校友捐贈之最,但捐款企業卻是2015年註冊,註冊資本僅人民幣5000萬元的公司,且該公司尚未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和發售私募產品的資格。由此網友擔心其是否有能力承擔如此巨額的捐贈也就不無道理了。那麼是否有法律對於捐贈進行了規定了約束呢?去年9月1日實施的慈善法對於公益捐贈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個人或機構對於高校等教育機構的捐贈屬於《慈善法》第三條第(四)款所規定的慈善活動,應當受《慈善法》規定所約束。
《慈善法》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了慈善捐贈可以通過慈善組織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基於以上規定,上海遂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浙江大學進行的捐贈屬於《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捐贈,合法的捐贈行為受到法律保護。
如網友關心的,如果這家公司未來經營並不理想,未能達到其預想的基金管理規模和收益水平,不能履行年均超過1億元的捐贈目標,受益人浙江大學能否要求其繼續履行?如果發生糾紛能否訴諸法律?
根據《慈善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捐贈人如果通過媒體公開做出了捐贈承諾,則該承諾不得撤銷,如果逾期沒有履行其捐贈承諾受益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並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與此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如果捐贈方在作出捐贈承諾後經營狀況惡化無法履行捐贈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向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後可以不再履行,從這個角度說捐贈方可以有條件的自行終止捐贈計劃而無需經過受益人同意或其他有權機關認可。這裡還會產生一個問題,如果捐贈方並未出現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而通過這種方式終止捐贈是否可以提起訴訟並要求其繼續履行,企業是否有義務證明自身經營狀況惡化並可以訴訟方式進行審查,目前的《慈善法》似乎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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