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春秋戰國法律制度
夏商法律制度
- 中國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標誌著中國進入了國家和法的歷史發展階段
國家形成的標誌——1.按地域劃分統治區域 2.逐漸完善了國家機構和公共權力系統 3.王位世襲制
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1.古代法的起源與宗法等級制度緊密結合,具有明顯的宗法倫理性質 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於兵」和「禮源於祭祀」的形式完成 3.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結構為基礎(商品經濟不夠發達;家長權遮掩乃至堙沒了個人權利,導致古代社會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體系的發達)
- 立法概況
禹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夏朝已有不孝罪。叔向:「己餓而掠人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有「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刑罰適用原則,強調審慎
湯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發布軍令或宣布軍紀;「誥」:王對大臣、諸侯或下屬官吏發出的命令、指示或訓誡;「命」:王針對具體事情發布的命令。商朝繼續沿用不孝、違命等罪名,又創設「亂政」、「疑眾」等罪。
為懲治職官犯罪,商朝有「三風十愆」的規定:巫風(亭內起舞、沉溺酒歌),淫風(貪求財物、迷戀美色、狩獵不休)、亂風(蔑視聖人教訓、拒絕忠直勸告、疏遠賢德高士、親近庇護小人)- 刑事立法
舊五刑(商朝確立)——五刑起源的記載最早見於《尚書》,認為五刑最早源於苗民的說法較為流行。墨、劓、剕、宮(漢以後作為代死之刑,北齊時從法律上廢止)、大辟
- 司法制度
「天罰神判」——商王有最高審判權
監獄——夏朝:圜土,夏台,鈞台;商朝:圜土,囹圄,羑里
西周法律制度
- 立法概況
立法指導思想——「明德慎罰」
宗法制度——宗祧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大小宗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家國一體,等級秩序分明
禮與刑的關係——「親親」「尊尊」;五禮:吉禮(祭祀)、凶禮(喪葬)、軍禮(行兵打仗)、賓禮(迎賓待客)、嘉禮(冠婚);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刑事立法
九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另有一說指:墨、劓、剕、宮、大辟+贖、鞭、撲、流
呂刑——周穆王命司寇呂侯作。強調:以德教為本,用刑適中(明於刑之中);懲罰與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上下比罪);結合具體案情靈活處斷(刑罰世輕世重;輕重諸罰有權);案情不能確定時從輕不從重(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還規定了較為完整的收贖辦法,贖刑自此開始制度化
主要刑法原則——1.老幼犯罪減免刑罰:「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80歲以上及7歲以下犯罪,可免予刑罰處罰 2.區分故意(眚)與過失(非眚)、慣犯(惟終)與偶犯(非終):「三宥之法」(不識、過失、遺忘) 3.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從赦要經過「三刺」的程序,訊群臣、訊群吏、訊萬民 4.寬嚴適中原則 5.因地、因時制宜 6.上下比罪(類推適用) 7.同罪異罰:八辟之法(後世「八議」源於此)
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 2.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等方面的犯罪 3.瀆職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過之疵」,惟官(秉承上意,依仗權勢)、惟反(利用職權,報私恩怨)、惟內(內親用事,暗中牽制)、惟貨(貪贓受賄,敲詐勒索)、惟來(接受請託,徇私枉法)
- 民事立法
契約——「司約」(專職管理立契),「質人」(市場管理人員)。質劑:買賣契約,大事以質,小事以劑;傅別:借貸契約,「傅」即債券,一分為二稱「別」,債權人執左券,債務人持右券
婚姻——一夫一妻制。成立要件: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 3.履行「六禮」程序:納彩(提親),問名(問名字卜吉凶),納吉(卜得吉兆後訂婚),納徵(又稱納幣,送聘禮),請期(定婚期),親迎(迎娶)
「七出」: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篤疾,惡疾「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為公婆守孝3年),前貧賤後富貴嫡長子繼承製——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 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大司寇(中央最高司法官),下設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協助大司寇審理案件,處理獄訟
獄——刑事訴訟,審理刑事案件稱「斷獄」,訴訟費稱「鈞金」(三十斤銅)
訟——民事訴訟,審理民事案件稱「聽訟」,訴訟費稱「束矢」(一百支箭)
五聽——又稱「五色」。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春秋法律制度
鄭國子產「鑄刑書於鼎」——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鄭國鄧析《竹刑》
晉國趙鞅、荀寅鑄刑鼎
反對成文法:晉國上大夫叔向、魯國的孔子
成文法公布的意義——1.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信條,結束了法律的秘密狀態 2.為罪和刑對應的成文法典的出現提供了條件,也為各種新型社會關係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可靠保證 3.開闢了一種全新的集權制的統治模式,為戰國至秦統一時期「法治」取代「禮治」拉開了序幕
戰國法律制度
立法指導思想——「一斷於法」,刑無等級,輕罪重罰,法佈於眾
- 《法經》
李悝變法,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
內容——共6篇:《盜法》,侵犯官私財產所有權犯罪;《賊法》,人身傷害、破壞社會秩序;《網法》(也稱《囚法》),囚禁和審判罪犯;《捕法》,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雜法》,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法》,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相當於總則。
《網法》和《捕法》屬於訴訟法
特點——內容上,以懲治盜賊Wie首要任務,反對舊貴族的等級特權,體現重刑主義精神。體例上,出現了先開列罪名再規定刑罰的罪刑法定傾向,相當於法典總則的《具法》列在最後且適用於其他各篇。《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
- 商鞅變法
改法為律(在商鞅改法為律前,律的形式已經出現);連坐法(法家重刑主義);分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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