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真的是圍城嗎

許多人已經從浪漫主義的角度討論過愛情與婚姻,本文試從現實主義的角度探討一下,觀點或有紕漏,懇請批評指正。

1.無婚姻關係的原始時代

婚姻是後天的產物,是法律對人類情感的強行干涉。在原始時代,婚姻關係尚未成形。在生產力極其低下的年代,人們的基本生存條件都難以得到保障,死亡率極高。因此,需要產生大量的後代,才有可能保證種族的存續。這就導致了濫交的情況普遍存在,但孩子們一生下來只知道自己的母親是誰,卻不知道父親何在,這就是「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現象。人們只能維持穩定的母系血緣,這對母系社會形成產生了促進作用。無婚姻關係的時代里,親緣關係的識別存在缺陷,穩固的家庭無法形成,也就無法形成較為強大的族群。

2.封建時代的婚姻關係

在母系氏族社會的晚期出現了新石器等效率更高的生產工具,生產力的發展促使了人口的增長,為族群間通婚提供了可能,婚姻關係開始產生。通婚的原因包括戰略聯盟、交換生產資料、平息戰爭化解矛盾等,但最根本的目的依然是維持本族群的生存和繁衍。力量佔優的男人在生產力上佔據了優勢,地位開始超過女性,社會形勢自此走向父系。男女地位的不平等,造成了女性在婚姻關係中的諸多不幸和悲劇。封建時代的婚姻關係有兩個很重要的特點,分別是一夫多妻制和包辦婚姻。

首先談談一夫多妻制。在封建時代,女性往往被物化,被當成是生育工具,地位較低。封建時期的正統文化是儒家思想,儒家構建的兩性倫理中包含了「女子無才便是德」、「夫為妻綱」、「三從四德」等觀點。當一個男子娶妻後,發現她無法生養,便想著去另娶一室以繼續傳宗接代。而且,「養兒防老」的觀念在生產力低下的年代深入人心,人們總希望擁有大量的後代,因此就要多娶妻納妾。佔有更多生產資料的男性可以佔有的女子就越多,皇帝甚至可以「後宮佳麗三千人」。此外,在儒家思想影響下,被物化的女性,一旦被婚娶,就終生成為丈夫的附庸——被丈夫開了一紙休書的女子會被人指指點點,在丈夫死後改嫁會被認為是不道德、不守婦道的行為。

再談談包辦婚姻。古代人的壽命較短,因此不得不早婚早育。想想我們十五六歲的時候正在讀初中,滿身中二病,身心均未成熟,更不用談教育水平遠比現在低下的古代年輕人了。由於年輕人認知水平低,缺乏對婚戀關係的深刻認識,難以合理地選擇自己的伴侶,就只能由閱歷豐富的媒人或者父母來替他們選擇。從整個社會的宏觀角度來談,包辦婚姻是利大於弊的,因為它能夠保證人們能夠以最優的自然條件進行組合,以最高的效率完成生育,保證宗族的繁衍。但如果從個人的微觀角度來看,包辦婚姻不一定就等於幸福美滿。信息傳遞媒介和交通工具的落後,導致人們的活動範圍十分狹窄,許多人一輩子也就待在方圓幾十里的地方,接觸面和交際圈較窄,可供選擇的對象也有限。由於古人生活圈子的狹小,再加上醫學還沒有認識到近親繁殖的危害,選擇的婚娶對方也有可能是表哥表妹、堂兄堂妹之類的近親,這就是所謂的「親上加親」,也是我們今天所說的「亂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終究是別人替你的選擇,不一定完全符合你的心意,由此產生了許多家庭悲劇。陸遊和唐婉的愛情悲劇便是例子,兩首《釵頭鳳》成為千古絕唱,令人扼腕。

20世紀初期,魯迅等新文化運動的代表人物都曾痛斥封建禮教中的包辦婚姻,認為這是對人性的極大扼殺。其實,包辦婚姻在歷史上也曾經有過積極的作用,它也是古人在當時落後生產條件下的最優選擇。只是後來生產力發展了,文化也進步了,包辦婚姻的制度已經不適應新的社會了,自然就要被淘汰,被新的社會關係所替代。

3.現代社會的婚姻關係

前文已經提及,婚姻關係的首要目的是保證家庭能產生並撫育優質的後代,維持人類的繁衍,而不是保護愛情。父親和母親在撫養孩子過程中有著不同的分工和責任,單親家庭對孩子成長的不利已經眾所周知。既然婚姻關係的首要目的是保證後代的撫育,那就必然要求丈夫和妻子將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分配到孩子身上。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分配了一部分到孩子身上後,能夠分配給丈夫或者妻子的就少了。有一些家庭以孩子為核心,疏忽了對夫妻關係的經營,由此產生了許多家庭矛盾,一些生活瑣事都可以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有多少夫妻,彼此已經沒有感情了,卻出於孩子成長的考慮,還貌合神離地居於同一屋檐下?許多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或許是出於這個原因吧。

婚姻關係的本質是一種互惠互利又相互制衡的契約關係,是雙方為了延續基因而自願放棄一部分權利和自由的約定。在崇尚自由戀愛的當代,人們仍然需要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保證男女關係的穩定和可持續。在結婚之前,人們彼此之間可以充分自由地進行戀愛。但戀愛關係是不夠可靠和牢固的,戀人今天還和你花前月下,明天就可能和你分道揚鑣,物質上的成本和代價很低。而法律保護下的婚姻大大增加了「分道揚鑣」的成本:第一,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這對於一些富豪來說可能是極大的打擊;第二,如果有孩子的話,離婚還涉及到撫養權的爭奪;第三,離婚後,對夫妻雙方背後的兩個家族都是一個巨大的衝擊;第四,離異後的人在重新尋找對象的時候,其「身價」會有所下滑,如果他/她還帶著個孩子的話,重新組建家庭的難度會加大(說來諷刺,現代人對離異人士的接受程度還不如古人,漢代離了婚的卓文君依然是萬人迷);第五,部分人的離婚(尤其是名人)會遭受輿論的不利評價。所以,當婚姻關係中的一個人想抽身而去時,他必須要權衡解除婚姻關係的利得與成本。法律加大了成本,也就相應地強化了婚姻的穩定性,進而為後代的成長提供舒適的環境。

也正因此,婚姻可以將不穩定的戀愛關係穩定化,強化了彼此的責任感,進而增加雙方的安全感。許多人(尤其是女生)在戀愛了較長時間後都迫切地希望結婚,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安全感的缺乏,希望通過婚姻關係來「綁定」對方。與此同時,法律還設定了一系列家庭行為的規則,其目的在於為家庭提供良好的運作機制。假如沒有法律的保障機制,我們可以想像這個社會會混亂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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