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讓我們回歸本途探究陳世鋒的刑事法律責任
詳見:
陳世鋒會被判死刑嗎
東京都中野區公寓的中國山東籍留學生江歌,在自己租住的公寓門外被人用到多處刺傷頸部及胸部,最終失血過多而無法救治,年僅24歲的花樣年華就此黯然隕落。
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因為唯一的女兒慘逝而悲痛欲絕,在得知陳世鋒不一定被判死刑後發起了徵集簽名的活動,要求一定判處其死刑。
陳世鋒會在日本被判死刑嗎?
逝者已逝,網上沸反盈天都在聲討江歌朋友劉鑫的道德責任問題,我國大陸地區與日本、德國同屬大陸法系,在刑事法律規定方面不至於大相庭徑。一般來說,「見死不救」並不構成犯罪,除非該行為人對被害人有特定身份或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而且就現有的報道來看,本案劉鑫的行為暫未經過法定程序形成有效力的證據,劉鑫在各媒體報道的言論也不構成證人證言。因此在日本官方公開案件懸疑問題之前,我們先來關注,此案的犯罪被告人陳世鋒,會受到怎樣的刑事懲罰?
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因為唯一的女兒慘逝而悲痛欲絕,在得知陳世鋒不一定被判死刑後發起了徵集簽名的活動,要求一定判處其死刑。
那麼,從現在來看呢?
刑事犯罪按屬地管轄原則,本案案發地點在日本東京,因此由日本法院進行管轄在取證、審判均有天然的地域優勢便利。
根據南周報道,在日本負責代理江歌案件律師的助手井上秋稱:
日本現在也還有死刑,但日本的刑罰從原則上來說要比中國輕得多,嫌犯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本來日本就是個不提倡死刑的社會,雖然沒有廢除死刑,但想要嫌犯被判死刑,是要犯下非常嚴重的罪行。在這次事件中,兇手就是殺了江歌一個人,如果同一個事件被害者兩人或以上,這樣被判死刑的幾率會高一點。
據井上秋透露,按照她的經驗,殺害江歌的兇手連被判無期都「很困難」,更多可能被判20年有期徒刑。
「這一點我們非常無奈。」井上秋對南都記者說。「審判是由6個裁判員來判決,而裁判員也是普通人,所以如果有簽名的話,可能會對判決產生一點影響,但不會很大。」井上秋說。日本的法律與制度的原因,死刑的執行非常少,我們在國內討論得義憤填膺,但是無法影響日本的媒體和司法。
假如陳世鋒刑罰執行完畢回國後
但對於陳世鋒的審判就只能由日本法院進行了嗎?並不。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法律規定並不是一紙空文,裁判文書網上就有類似的案例,見:黃道金故意殺人罪案[案號:(2016)滬0110刑初449號]
以下為判決書原文:
2004年7月19日,被告人黃道金與被害人孟某某在日本東京都目黑區洗足1丁目9番18號宮田莊205室的住所內因瑣事引發糾紛。之後,被告人黃道金持刀追砍被害人孟某某直至18號宮田莊公寓門前的道路上。嗣後,被告人黃道金追上逃離的被害人孟某某,持刀連續數次刺入被害人孟某某的胸部和背部,致使被害人孟某某因前胸部心臟刺創導致的失血過多而當場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黃道金在日本被判處有期徒刑,2014年12月2日獲假釋。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於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將被遣返回國的被告人黃道金抓獲歸案。
我國公安及檢察機關根據我國與日本國之間締結的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從日本相關部門獲取本案證據,且派員赴日實地走訪、核實相關證據。本院認為,被告人黃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黃道金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黃道金系中國公民,其在中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應適用我國刑法,其雖經外國審判但仍可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黃道金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黃道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因此,被告人陳世鋒在日本法院的審判需待日本法院根據日本刑事法律,按照公檢法機構取得的證據進行判決。一般來說,對待外國人犯罪,在主刑(除死刑外)之外,還會有「驅逐出境」的附加刑,附加刑一般在主刑執行完畢之後再將其遣返回國。
如果被害人家屬對日本法院的判決不滿,可以在陳世峰被遣返回國後向其戶籍所在地檢察院申訴,要求對其提起公訴,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假設真的進行刑事立案,因楊世峰已經外國審判並受過刑法處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因此,江歌家屬要對陳世峰判決死刑,可以說可能性就十分低了。
留學生遇害的噩耗接二連三,令人觸目驚心。法律的制裁始終是事後之師,遊子殞命異國他鄉,是一個家庭此生難以抹去的痛。
願逝者安息,生者堅強,活著總是不易,尤其在異國他鄉的女孩們,請記得好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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