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葫蘆能收寶葫蘆么?」——苗苗大人

早晨,我閨女苗苗大人問我——

苗苗:這個大學這麼大,怎麼把它帶回家啊?

我:用個寶葫蘆!什麼東西啊,說「收!」就都收進寶葫蘆裡面了(這時的我還在盲目沾沾自喜我的機智)。

苗苗:那寶葫蘆能把寶葫蘆裝進去么?

我:(°?° ╬)………………Emmmmmmmmm這個問題在公理化「寶葫蘆」的世界裡不討論

苗苗:為什麼啊(? ˙o˙)??

我:因為——「正則公理」。


話說吧,大家都知道吧,集合論(set theory)是現代數學的基礎。

德國數學家康托(Georg Cantor,1845-1918)對集合論的思考與研究是從對三角級數的研究中產生的。1874年他發表了第一篇關於無窮集合的文章,開創了集合論(準確地說,他所建立的是樸素集合論,naive set theory,NST)。而且他和戴德金(Julius Wilhelm Richard Dedekind,1831–1916)一起建立了實數理論,基本上為第二次數學危機的解決畫上了完滿的句號。


康托自己提出了康托悖論(Cantors paradox)

首先康托證明了「康托定理」(可見「不能證明也無法否定的「連續統假說」——集合的勢(三)」)。

由此定理可得:對於任意集合 A 而言,  wp(A)
otsubseteq A 。其中  wp(A) 表示 A 的冪集。

好的,下面假設 S 是「所有集合的集合」,那麼問題就來了:對於任意 Bin wp(S) ,由於 B 是集合,所以 B in S ,於是  wp(S)subseteq S ,而這就產生了矛盾。

但這時,康托只認為這一悖論通過反證法恰恰證明了沒有「所有集合的集合」或者說「最大的集合」。

其實這時已經出現了 S in S Sinwp(S)subseteq S )這種表述。


直到1901年羅素髮表了著名的羅素悖論(Russells paradox):設集合 S={x|x ?S} ,那麼問題是 Sin S 是否成立?

根據排中律,回答必然是「是」或「不是」。然而若 Sin S ,則 S
otin S ;若 S
otin S ,則 Sin S 。——這就是「悖論」。

羅素悖論還有一種廣為流傳的通俗描述——理髮師悖論(barber paradox):在一個村子裡有一位理髮師,這位理髮師聲稱:「給而且只給那些不給自己理髮的人理髮」。現在的問題是理髮師是否給自己理髮? (首先在這個流行的說法中,必須補充一個條件:村子裡至少有一個村民不給自己理髮)

理髮師悖論和羅素悖論的等價性很晦(bie4)/(nan2)澀(niu4)/(shou4):「理髮師 x 給自己理髮」表示 xin x ,這裡的兩個 x 含義不同,左邊的 x 表示理髮師 x ,右邊的是 x 給理髮的人的集合,於是理髮師 S是否屬於他給理髮的人 S

不過這種晦(bie4)(nan2)澀(niu4)(shou4)也很容易理解:

一般民眾(包括我)很難理解一個個體組成的集合「 x 」居然是自身的一個成員,就像「某某大學其實是自己的一個系」一樣難以接受。

而另一方面,真正能理解「 xin x 」寫法的人又何必去看理髮師悖論?羅素悖論的表述已經足夠清晰簡單了。

因此在向民眾傳播時,理髮師悖論是個(雖然無可奈何但是)非常好的選擇。


簡單地說,)在Zermelo-Fraenkel公理化集合論中有如下公理及公理模式:

分離公理模式(Axiom schema of specification):

z 是任一集合, phi(x) 是與 x 有關的陳述句(事實上是一階邏輯中的公式),那麼可以定義集合 y={xin z|phi (x)為真} ,是 z 的一個子集。

也就是說只能由已給的集合定義子集(稱作restricted comprehension),而不允許直接如 {x|phi (x)} 形式定義集合(稱作unrestricted comprehension)。

於是迴避(而不是解決)了羅素悖論,也即認為 S={x|x ?S} 所定義的不是「集合」。


下面談「 Sin S 」:配對公理(Axiom of pairing):x,y 都是集合,則存在集合 z ,使得 xin z 且 yin z

結合分離公理模式,可以定義 z_1={win z| w=x或者w=y} ,它的成員完全是 x,y

正則公理/基礎公理(Axiom of regularity or Axiom of foundation):x 是任一非空集合,則存在 x 的某元素 y 使得 ycap x=emptyset

用一階邏輯的語言就是: forall x[exists a(ain x)Rightarrow exists y(yin xland lnot exists z(zin yland zin x))]

正則公理就保證了在Zermelo-Fraenkel公理化集合論的世界裡不允許出現「 Sin S

證明:如果存在某個集合 S 使得 Sin S ,則由配對公理及分離公理模式可以構造集合 T={S}

根據正則公理,有: T 的唯一元素 S 滿足 Scap T=emptyset ,即 Scap {S}=emptyset 。而這就與 Sin S且Sin{S} 產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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