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易中天此微博發布支持於歡無罪的行為?


#刺死辱母者# 懇請@易中天 易中天老師撤回關於「於歡無罪」的微博信息:

今天看到網路到處都是易中天老師發表的「於歡無罪」的微博信息。初始不相信易中天老師會發出此微博信息,專門到易中天老師微博核實,看到易老師表述的文字:我支持刺死辱母者的當事人於歡——無罪!血性男兒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當防衛,更是見義勇為!特別是看到易老師的微博上顯示有3614467名粉絲後,深感惶恐。

作為一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筆者以為易老師微博上「於歡無罪」的相關表述,特別是「懇請上級法院將於歡無罪釋放,懇請當地政府幫助於歡重振家業,以便他們還清債務。」 「懇請讀者轉發到朋友圈」表面上看,是為民請命,主張正義。往深里想,實質上是在聚眾干擾司法公正。

筆者本人也非常同情「於歡」的遭遇,也非常希望能夠依法減輕、或從輕判決「於歡」。但是同情既不是「於歡」無罪的證據,也不是「於歡」無罪的法定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括: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於所有的公民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異。假如因為「於歡」值得同情或事出有因就可以無罪,那麼今後凡被侮辱者、被欺凌者、被無辜毆打者是否均可以殺死對其施行之人而無罪,如此一來法律還有意義嗎?

筆者以為作為一名公眾尊敬的名人,既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也不是律師或法官,既沒有考證證據,也沒有研究法律責任,發表「於歡」無罪,「懇請上級法院將於歡無罪釋放,懇請當地政府幫助於歡重振家業,以便他們還清債務。」的微博是輕率和不負責任的,不知易老師是否考慮過政府是否有義務、有責任「幫助於歡重振家業」? 筆者感到易老師是極具同情心的人,也是極有正義感的人,同時也感到易老師在此微博中傳遞出了非法治,甚至是人治的思維,且希望將這種思維理念廣為傳播,加之易老師具有一呼百應之能力,由此筆者深感惶恐。

看完網上公布的「刺死辱母案」 一審判決書後,筆者覺得確實有一些疑惑,一是目前依法調查取得的證據,已經證明被害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為什麼沒有進行相應的偵查,並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二是警察是否存在瀆職行為,檢察院問什麼沒有立案調查。從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筆者認為只有對本案所有的犯罪行為都依法追究和審判,讓違法放貸者、違法討債、違法行使公權力者都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才是公平和公正的選擇,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律的指引功能,讓類似事件在未來不再發生。

基於上述,懇請易中天老師撤回關於「於歡無罪」的微博信息。


5000年了,刺死辱母者的於歡從來就不孤單

作者:楊祥璽

人為什麼要復仇?

因為復仇其實是一種本能!

拉法格認為——「復仇是人類精神的最古老的情慾之一,它的根子扎在自己的本能里,扎在推動動物與人進行抵抗的需要中。當他們受到打擊時,就會不自覺地予以回擊」。「人使自己的激情可以幫助他在個人的和社會的關係上保存自己的時候。對血的無厭的渴求,被提升為神聖義務的復仇變成一切義務的第一位」。

也就是說,只要是人,當其本人受到凌辱或他的親屬受到傷害時,他就立刻會產生「心理失衡」,並面臨「秩序重建」的問題,這時他就會把復仇當成最大的人生目標來追求,直到完成為止。

即便是「萬世師表」的孔子,也是鼓勵復仇的!

在《禮記·檀弓上》中,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寢苫(shān),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

這段話翻譯過來大體是:

孔子說,遭遇父母之仇,不會再想安穩過日子,以盾牌當枕頭,不去做官,決不跟仇人共同活在世上。不論在集市上還是在朝堂上,只要一遇到仇人,應該馬上動手殺他。即便身上沒帶兵刃,赤手空拳也要上!

對,即便赤手空拳也要上!「父母之仇,不共戴天」這個成語正來源於此!孔子明知子夏是個好勇鬥狠之人,依然告訴他必須「斗」,必須復仇,而且容不得回頭思考,因為這是人之為人的最根本原則。

刺死辱母者的於歡就是這樣。

千百年來,中國歷史上的每一個「於歡」,也是這樣。

1,

董黯

在於歡刺死辱母者整整2000年前,漢朝有一位叫做董黯的孩子,他非常孝順母親。

有一次,他的鄰居王寄闖入了他家,毆打侮辱了董母,導致董母抑鬱而亡。董黯悲憤交加,他想立即報仇,但想到鄰居王母也只有王寄這一個兒子,如果現在就殺死王寄,也等於要了王母的性命,他於心不忍。他給母親守墓,日夜痛哭,想著報仇的事,睡覺也枕著斧頭,終於等到王母去世,董黯立即前去砍下王寄的腦袋,祭於母親墓前。

他寫下《殲仇告母文》:「人子酬德,孝為至先。鞠我育我,誠然信然。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今已殺寄,祭於墓前。昔仇已報,更無後冤。」隨即去官府自首。

那麼,漢朝政府怎麼處理董黯的呢?

漢和帝親自下詔,不僅特赦其罪,而且「旌異行,召拜郎官」,孝行傳遍全國,鄉鄰把家鄉大隱溪,改名叫慈溪,縣城更名叫慈城、慈溪。

這正是浙江慈溪的由來!

2,

趙娥

董黯復仇100年之後,在祁連山北麓、河西走廊西端的酒泉城裡,一位弱女子的復仇,更是驚動了當時的整個中國。

,《後漢書 龐岳母傳》專門記載了這一真實事件,這個女子的名字叫趙娥,又稱趙娥親、龐娥親。

她的父親被祿福縣豪強李壽殺害。趙娥有三個弟弟,都立志為其報仇雪恨,卻相繼死於瘟疫。

李壽非常高興,認為就這樣不了了之,與同宗族人慶賀,對眾人說:「趙家強壯絕盡,只有女弱,何足復仇?」

當時趙娥已然外嫁龐家,按說已經是外人了。但她依然矢志報仇,雪洗趙家門戶的羞辱。於是買了一把牛角 ,藏在身上,潛回酒泉,潛伏在李壽家附近,等候機會,準備報仇。李壽得知後,嚴加提防。

靈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早晨,趙娥終於等到了李壽落單的機會,遇見李壽,舉刀便砍,誰知用力過猛,刀入樹桿而折斷,趙娥急中生智,拔下李壽的佩刀,一刀割下了李壽的頭。

而後,趙娥徑直去縣衙自首。

縣令匆匆升堂,目睹這位滿身鮮血的女子,並終於聽明白事情的來龍去脈,他驚訝得竟一時說不出話來。經過一番激烈的思想鬥爭,那位飽讀詩書的縣官最後終於做出了一個艱難的決定——他竟然拒絕受理此案!併當場解下隨身攜帶的官印,表示要辭官不幹了,讓趙娥趕快逃走。

誰知當時的趙娥,卻說出了這樣一番話來,她說道:「為父報仇,是我的責任。犯罪當罰,也是我的責任。現在仇人已死,我請求縣官大人按照法律來處罰我,以維持國法的威嚴。」這番大義凜然的話,簡直就像一聲驚雷,震得所有在場的人無不動容。

當地官員遂將此千古奇案急急上報給郡守,請上司定奪。

酒泉郡守和涼州刺史在緊急商議之後,聯名向朝廷上了一封奏章,奏章的大意是:考慮到孔聖人曾教導說「百行以孝為先」,而且,聖朝一向有「以孝道治天下」的精神,所以,請求皇上法外施恩,赦免這名孝女的死罪。

而漢靈帝在閱讀了這份來自塞外孤城的加急奏章之後,也不由得連聲拍案稱奇。他馬上頒下了一道聖旨,不僅免去了趙娥的死罪,還對她「為父復仇」的行為大加褒獎,封趙娥為「孝女」。

最後,這宗轟動一時的「趙娥復仇案」,卻以一種任何人都始料不及的「皆大歡喜」結局收場。

趙娥的故事世世代代流傳,曹魏左延年、晉代傅玄、唐代李白等都有以她為原型所寫的詩篇,名為《秦女休行》。這裡單說李白寫的:

秦女休行

西門秦氏女,秀色如瓊花。手揮白楊刃,清晝殺仇家。

羅袖灑赤血,英聲凌紫霞。直上西山去,關吏相邀遮。

婿為燕國王,身被詔獄加。犯刑若履虎,不畏落爪牙。

素頸未及斷,摧眉卧泥沙。金雞忽放赦,大辟得寬賒。

何慚聶政姐,萬古共驚嗟。

是的,「手揮白楊刃,清晝殺仇家。羅袖灑赤血,英聲凌紫霞。」何等氣魄,何等英姿!

3,

又過了400年,杜叔毗為兄復仇之事,亦驚動朝野上下。

杜叔毗的哥哥在軍中被奸人曹策等誣陷,以謀叛罪而被處死。

杜叔毗朝夕號泣,向西魏朝廷具申冤狀,要求將曹策緝拿問罪,但被朝廷拒絕。

朝廷不給他一個說法,他就要自己給惡人一個說法。杜叔毗悲憤不已,立志報仇雪恨,由於擔心連累老母。所以一直沒敢行動,其母明白兒子的心思,鼓勵他說:「汝兄橫罹禍酷,痛切骨髓。若曹策朝死,吾以夕歿,亦所甘心。汝何疑焉。」。杜叔毗這才下了決心。

於是,當曹策某一日在長安鬧事閑逛的時候,杜叔毗突然衝過來就是一刀,曹策當場斃命,杜叔毗仍不解恨,幾刀下去將曹策斷首破腹,大卸八塊。完事後,杜叔毗不慌不忙到有司投案自首,請朝廷問罪。

太祖嘉其志氣。特命赦之。

這位杜叔毗,就是後來詩聖杜甫的五世祖。

4,

杜甫的爺爺杜審言也是個人物,很有才,性格也非常拽,他先是得罪了權貴,被貶為吉州(今江西吉安)司戶參軍。然後又得罪了同僚司戶郭若訥,被他在吉州司馬周季重面前讒言陷害而下獄,定為死罪,在獄中又被黑社會獄卒百般欺辱。

此時,杜審言只有次子杜並(杜甫的叔叔)跟隨在吉州生活。杜併當時只有十幾歲,見父受辱,看見父親遭受這樣的冤屈,他飯菜都吃不下去,他四處上訪無門、投狀無路,叫天不應、叫地不靈,悲憤之下,身懷利刃潛入周府,將宴樂酒醉的周季重刺成重傷,自己被侍衛當場格殺。周季重臨死前感嘆說:「沒想到杜審言有這樣的孝子,郭若訥誤我!」

此事很快震驚朝野,一直鬧到女皇武則天那裡,杜審言因此獲重審而得救。

而死在亂刀之下的杜並,以命換命,救下了自己的父親,許國公蘇頲親自為杜並寫了墓志銘,讚美他:「其家聲者,在史筆者,不亦高乎!」杜並成為了孝子的典範被樹碑立傳,廣為傳頌。

5,

時間來到了2016年的4月14日,在山東聊城冠縣,當時22歲的青年於歡,在自己和母親被高利貸逼債者控制住,在目睹母親被人辱罵,被人用鞋子捂住嘴,被人脫褲子用生殖器羞辱,在求告無門之時,他做出了5000多年來,每一個為人子女者都會做出的選擇——

他從桌子上摸出一把刀,與絕境中刺出,刺傷了4個討債者,其中一人死亡。

然而,和5000年來的那些「於歡們」遭遇不同的是,聊城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且「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構成故意傷害罪,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此判決,如同另外一把刀,瞬間刺痛了萬千人的心。

殺人償命,大家並非不清楚這一點。

但安提戈捏說:「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左傳魯庄公說:「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相比歷史,我們究竟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

具體到於歡案中,即便法律的最終要歸法律,但人們基於心中最樸素的正義感和本能,也不得不問一句,於歡案冰冷的無期徒刑判決中,「情」在哪?

於歡,只是做了千百年來每一個為人子女者都會做的事。

這份「情」,每個人心中都有。

5000年了,於歡從來就不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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