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記者問:總理,您覺得吳英該不該判死刑?
吳英案: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存廢之路
導語:
2012年3月14日,兩會期間,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的記者問溫總理:「總理您好,您個人覺得吳英到底該不該判死刑?」
正文: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吳英案令人唏噓,一審被判死刑,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死刑,最高院複核,刀下留人,發回重審,浙江省高院重審,判處死緩。之後死緩考驗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繼續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
1.2009年被判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吳英集資詐騙案當年引發的社會轟動不可謂不大,判決書當時認定,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從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餘元。
吳英最開始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最後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2009年,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英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2.到底是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
本案引發諸多關注的原因是吳英的集資方式,其只向11人借款,而且這11人都是她的親朋好友,是否能算作非法集資的不特定對象?
法院認定,借款給吳英的11人,雖然與吳英早就認識,但公訴人指控他們是向東陽、義烏地區不特定的公眾(如商人、公務員等)集資,吳英對此明知,因此構成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公開宣傳,面對不特定對象集資。從而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反思該案,死刑的存廢與改革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內容。
民間融資探索之路愈發艱難
本案的發展時間表引人深思:
2009,吳英一審被判死刑。吳英不服,上訴。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個死刑,廢除了包括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等絕大多數金融詐騙犯罪死刑的規定,唯獨保留了集資詐騙罪死刑,引發了這個修正案是否專門為吳英保留了死刑的熱議。
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
2012年1月25日,著名律師張思之致信時任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長張軍(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信中表示,吳英案一二審披露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手段;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實,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繫金融壟斷的道理。更何況殺人宜少應慎已成國策!少殺,是政策指向;慎殺,乃法律要求。「兩可」(可殺可不殺者不殺)方針正是二者的集中體現,因而是理應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標尺。吳案留人刀下,應屬入情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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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6日,經濟學家張維迎就吳英案發表的一番話更是贏得了許多企業家的共鳴和喝彩。他表示,「吳英的死刑是中國改革的倒退」。
該案引人思考的是,民間資本、民間融資的未來之路究竟在何方。
此話題還成為當年兩會的熱門話題。
2012年3月14日,兩會期間,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的記者問溫總理:「總理您好,您個人覺得吳英到底該不該判死刑?」問題簡單而直接,可謂問出了所有人內心最大的疑惑。
總理對對吳英案表達了三點看法,他說,對於案件的處理,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
以下為答問實錄: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記者:總理您好,我是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和中國廣播網的記者。最近,社會上非常關注一個案件,就是浙江吳英案,您個人覺得吳英到底該不該被判死刑?同時,您怎麼看當前民間資本投融資難的問題?謝謝。
總理:我注意到,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十分關注吳英案。我想這件事情給我們的啟示是:第一,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
第二,對於案件的處理,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慎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通知,並且對吳英案採取了十分審慎的態度。
第三,這件事情反映了民間金融的發展與我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不適應。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而銀行又不能滿足,民間又存有不少的資金。
我們應該引導,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規範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我可以告訴大家,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正在積極考慮將溫州的民間金融作為綜合改革的試點之一。謝謝。
此時,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吳英的死刑判決複核期間。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正式取消集資詐騙罪死刑。至此,所有金融詐騙犯罪的死刑規定都被取消。
減為無期徒刑
兩年緩刑考驗期滿後,2014年,吳英被減為無期徒刑。(死緩考驗期兩年,如果考驗合格,比如無故意犯罪,一般會改判無期)
繼續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還可以繼續減刑嗎?可以,至少坐十五年。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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