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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掃黑除惡」關聯最密切的五個罪名

周筱贇:廣強律師事務所網路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力度史無前例

年前,「掃黑除惡」成為媒體熱議的熱詞。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出《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通告》,要求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為非作惡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這次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冠之以「鬥爭」,而非「專項行動」,與以往的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相比,其力度是史無前例的。其重要性,已經提升到「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事關進行偉大鬥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在這種情況下,各地涉黑案件勢必出現井噴的局面。如河北雄安新區就下發打黑硬指標:每縣一個月內至少偵辦一起涉黑案件(據財新網報道)。

與「掃黑除惡」關聯最密切的五個罪名

《刑法》第294條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相關犯罪作出了規定,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中,涉黑組織成員最可能涉嫌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據中央政法委主辦的《長安》雜誌整理,有8種情形的黑惡勢力屬於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拳打擊範圍:

1.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2.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3.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4.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5.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6.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7.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8.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全國各省市在本地發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告時,對於重點打擊的黑惡勢力,表述各有詳略不同。

如河北邯鄲市發布的《關於在全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告》提出重點打擊以下幾類對象:

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和骨幹成員;

2.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3.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4.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5.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6.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7.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出警隊」「討賬隊」和「職業醫鬧」的黑惡勢力;

10.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11.包庇、縱容黑惡犯罪的公職人員。

再如,河南鄭州市公安局印發的《致廣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中,希望市民提供10類黑惡勢力性質違法犯罪活動線索:

1.把持和操縱基層政權、侵吞農村集體財產,敲詐勒索周邊廠礦企業、強攬工程的「黑村官」及「幕後推手」。

2.採用賄賂、暴力、欺騙、威脅等手段干擾破壞農村基層換屆選舉的黑惡勢力。

3.以各種名義在政府重點工程、新農村建設、拆遷征地租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堵門堵路、組織策劃群體上訪的黑惡勢力。

4.橫行鄉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勢力稱霸一方的「村霸」、「鄉霸」。

5.橫行各類專業市場,破壞正常管理秩序,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聚眾滋事,侵害群眾利益的各類「菜霸」、「果霸」、「市霸」等黑惡勢力。

6.以公司名義出現的涉嫌高利貸、套路貸非法討債,採取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威脅恐嚇等手段暴力或軟暴力討債,插手經濟糾紛的「收車隊」、「討債公司」、「地下出警隊」、「職業醫鬧」等黑惡勢力。

7.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倉儲物流等領域強攬工程、強立債權、惡意競標、強迫交易、非法壟斷經營、收取「保護費」、破壞經濟秩序的黑惡勢力。

8.有組織地實施涉「黃、賭、毒、槍」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的黑惡勢力。

9.稱霸一方、拉幫結派,進行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強拿硬要等破壞一方秩序的幫派勢力。

10.其他涉黑惡違法犯罪線索。

從法理上而言,不可能存在一個沒有實施犯罪活動的組織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必然實施了除本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從上述表述和我們在司法實踐中辦理涉黑案件的經驗來看,與「掃黑除惡」關聯最密切的五個罪名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也即,涉嫌實施了上述五種犯罪行為的當事人,在此次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極可能被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背後的保護傘,則極可能被控「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強迫交易罪,根據《刑法》第226條規定,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2.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3.敲詐勒索罪,根據《刑法》第274條規定,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4.聚眾鬥毆罪,根據《刑法》第292條規定,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5.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一旦涉嫌實施了上述五種犯罪行為的當事人被認定涉黑,則同時涉嫌構成上述罪名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涉黑案老大要對手下全部罪行負責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有明確層級和職責分工,一般而言,有三種類型的組織成員,即組織者、領導者,積极參加者,一般參加者。

所謂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建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在其中處於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調的行為人。必須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旦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就要從嚴懲處,其承擔責任的犯罪就不再限於自己組織、策劃、指揮和實施的犯罪,而是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即使當事人以自己不知情為由辯解,通常也不會被法庭所認可。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也即參加者不必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而組織者、領導者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

上述處罰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2號)中作出了明確規定。

所以,老大不是那麼好當的。做了老大,就要對手下小弟的所有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一旦涉黑,後果非常嚴重

由於老大要對整個涉黑組織的所有犯罪行為承擔責任,一旦涉案,處罰特別重,極可能判處重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根據《刑法》第294條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司法實踐中,由於老大不僅要對其本人組織、策劃、指揮和實施的犯罪承擔責任,還要對手下小弟的所有罪行承擔責任,實行數罪併罰,通常會被判處十五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涉黑組織通常都會通過犯罪活動聚斂巨額非法財產,因此會適用財產刑。對於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當並處沒收財產。當事人轉移、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財產來源、性質,導致違法所得以及其他應當追繳的財產難以準確查清和追繳的,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於涉黑組織的積极參加者,一般也會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一般參加者,則是按照違法所得和造成損失的情況,來決定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數額。

另外,涉黑案的當事人,還可能「限制減刑」和「不得假釋」。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限制減刑」和「不得假釋」作出了規定。前者即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後者是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而根據《刑法》第294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涉黑案同時具備的四個特徵中有組織性和暴力性,顯然屬於「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8號),如果涉黑案的當事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法院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那麼,即使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其服刑不能少於二十五年;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服刑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多次立功,他也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當事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了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適用假釋。但是,由於涉黑案件屬於上述「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刑法》第81條明確規定不得假釋。因此,如果涉黑案的當事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不得假釋。

總之,當事人一旦被認定涉黑,後果非常嚴重。涉黑有風險,千萬不要輕易嘗試。

作者周筱贇,2018年3月1日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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