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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則邏輯悖論,漫談茅盾手稿拍賣案版權的「合理使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原標題:漫談邏輯悖論、茅盾手稿拍賣與「合理使用」

在版權的學理、維權和訴訟中,充滿了很多邏輯上的悖論。什麼是邏輯上的悖論呢?在國慶期間,筆者剛好在美國作者Eric Kaplan所著的《本書內容無法用書名描述》中看到了一段典型的關於「悖論」的對話。

對話(一)

甲和乙是好朋友,一天甲目睹乙在商場偷了東西,在是否揭發乙的問題上,甲陷入了「忠於朋友」和「忠於正義」的矛盾。

以下是邏輯學家幫助甲解決悖論的對話:

邏輯學家:何為犯罪?

甲:犯罪就是違法不義。

邏輯學家:揭發犯罪一定正確嗎?例如在納粹時代,根據當時的法律揭發庇護猶太人的好朋友,一定符合正義嗎?

甲:揭發好朋友是不正義的。

邏輯學家:所以「發現罪行就揭發好朋友」是錯誤的啊。

甲:啊,我的問題解決了,謝謝。

分析(一)

上述「邏輯學家」的回答看似完美,其實有一個很大的邏輯陷阱,就是將特例推廣到一般。例如,他在證明「揭發朋友犯罪」正義與否的問題上,用的是一個例外,即希特勒統治下的德國司法,而眾所周知,在一般意義上,在法治國家「揭發犯罪」是一般原則。

事實上,類似的爭論在知識產權法中每天都在發生,而類似的認識誤區也每天都在影響業內人士。前不久,法院就「拍賣茅盾手稿版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拍賣過程中,將涉案手稿印於拍賣目錄中,在正式拍賣前向特定人群無償少量發放,在公司網站和微博上介紹拍品的行為,是以拍賣為目的,向潛在競買人進行的必要宣傳,不構成對權利人著作權的侵犯。

針對上述結論,業內人士甲和乙進行了爭論。

對話(二)

甲:我認為,拍賣中的展示行為,屬於「合理使用」。

乙:理由是什麼?

甲:因為符合「三步檢驗法」。判斷合理使用的條件,《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規定了原則性的「三步檢驗標準」,即「只能在特定情形下作出」、「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衝突」以及「不得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在我國,「三步檢驗法」體現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即「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乙:這些原則也沒說明拍賣中的展示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啊?

甲:拍賣某一物品卻事先不向競拍者展示,這正常嗎?

乙:匪夷所思。

甲:也就是說展示拍賣物品符合一般認知?

乙:是的。

甲:為了拍賣而展示拍品會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嗎?

乙:一般不會,因為拍品的展示一般不會全面展示作品內容,而且競拍者通過對拍品的短暫接觸和局部觀察,也無法替代對整個作品的欣賞,所以不會影響原作的正常利用,也不會產生對原作的替代。

甲:那麼根據「三步檢驗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拍賣中的展示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結論不是呼之欲出了嗎?

乙:你說的對。

分析(二)

上面的討論看似符合邏輯,同樣存在一個很大的BUG。但是,這個BUG和前面的對話(一)不同,前面關於「揭發朋友」的對話中,存在「將特例等同於一般」的問題,而後面這個「展示拍賣品」的對話中,存在的卻是「將一般適用於特例」的問題。

其實質在於,把「合理使用」實質等同於「三步檢驗標準」,從而產生了一個似是而非的結論:凡是能夠通過「三步檢驗標準」的被控侵權行為,在我國都是「合理使用」的行為。

這個結論的BUG在哪呢?

答案是,在我國目前著作權法的規定中,通過「三步檢驗標準」的行為,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能夠構成「合理使用」。

這是為什麼呢?

合理使用制度規定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由於我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採取的是有限列舉的形式,即僅僅列舉了12種具體情形,沒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則,也沒有兜底條款,這使得很多國際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

而且,由於《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位階從立法上說要低於《著作權法》,所以不能因為某一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就能得出其必然滿足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結論。

由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封閉式的立法中並未將西方很多滿足「三步法」的行為規定為「合理使用」,使得從嚴格意義上來說相關行為在訴訟中如果主張「合理使用」就無法找到具體的法律依據(具體到某一款項)。

例如,在訴訟中,被告以自己行為(例如「滑稽模仿」)符合「三步檢驗法」而主張「合理使用」抗辯,但是當裁判者問及具體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哪一款項時,被告要麼無語茫然要麼顧左右而言他。

同樣,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封閉式的立法中,並未對於「展示拍賣品」給出任何具體肯定(不包含在十二種模式之中)或者原則認可(沒有兜底條款)。

因此,在現行的立法框架下,並不能推出「展示拍賣品」是「合理使用」的結論。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博,同濟大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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