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遺產保管人?
04-08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遺產保管人是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存有遺產,依法應當對該遺產承擔保管責任的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確定遺產保管人具有以下特徵:
1、被繼承人去世時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2、妥善保管遺產是遺產保管人的法定義務;3、遺產保管人對於遺產的權利限於保管,沒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
4、遺產保管人對於遺產的保管期止於該遺產移交至合法權利人。與遺產保管人近似的概念是遺產管理人,我國法律對於遺產管理人沒有定義,從區別於遺產保管人的角度,其在法理上應當具有以下特徵:1、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的管理權不是來自法律規定,而是來自被繼承人生前的委託授權;2、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的權利範圍由被繼承人的授權範圍確定,一般比保管人的權利範圍廣泛許多;3、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的管理期限止於該財產的屬性由遺產變更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財產。 由於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的管理權來自被繼承人的委託授權,所以,遺產管理人屬於遺囑執行人的範疇,只不過其執行被繼承人囑託的範圍僅限於對遺產的管理。二、遺產保管人侵吞遺產怎麼辦?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所謂存有遺產的人,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控制遺產的人。存有遺產而且負責保管的人稱為遺產保管人。遺產保管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執行人,還可以是其他人。遺產保管人應對遺產妥善保管,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使用、處分遺產。保管人不稱職的,可經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更換。保管遺產所花的費用,最後從遺產的價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損壞遺產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返回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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