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禁吃狗肉,騎電單車遛狗將受罰,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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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騷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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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民意的體現,如若禁止吃狗肉是多數台灣民眾,或者說是絕大多數台灣民眾的意志的話。
那還是tm不能就立法禁止吃狗肉啊,我更願意把這次立法當做一次作秀。事實上你很少在別的法律條文上看到類似禁吃狗肉這樣帶著濃重道德壓迫力以及是多數人強制意志的條例。我首先得聲明,我是愛狗人士,我家裡現在還養著一隻壯實的黑背呢。但我不會贊同把吃狗肉作為違法行為。我身邊有人吃狗肉,出於私心,我會為勸解,但不會阻攔。這是他的自由,我無權干涉,只要別來傷害我家的狗,說白了和我是沒有關係的。
我其實也希望全世界的人都善待狗,不吃狗肉,但我之所以不贊同立法禁吃狗肉,是不希望有一天我個人的某一項與社會多數人意志違背的愛好被法律判定為違法行為。我怕這時候我支持了,到時候我就陷入孤立無援的禁地了。
法律,是全體國民的意志體現,而不是多數人的意志體現。我不相信台灣的每一個公民都贊同不吃狗肉,如若是這樣,還立什麼法呢。
保護動物可以,但合理的宰殺行為是應當被允許的。我們所禁止的是虐殺,而不是宰殺。人類站在了食物鏈的頂端,在整體社會素質與心態還沒有高到讓我們都一心向佛做唐僧的情況下,強行秀善意無異於聖母婊。
其實每個人都會不忍心看到動物被殺害,哪怕是用所謂的正當行為殺害。殺人犯法是因為我們自己就是人,而對其它動物的保護都是刻意為之。對於宰殺動物我們所能採取的態度只能是視而不見不自找痛快,惻隱心之下這是迫不得已的行為。
如若有一天有什麼元素能復刻所有的肉,我也會贊同將動物保護起來,控制其繁衍。但在這一天到來前,保護那些數量絲毫不稀缺的動物只能是空談。畢竟我們都要吃肉啊,忍得了幾天忍不了一世的。而狗說到底自古以來就是五畜之一,我雖然也認為狗狗是很特殊的,但我不能強制把我的特殊好感灌輸給別人,在別人眼中,豬狗豬狗,豬狗無異,那屠豬殺狗,我也沒那個權力與能力去阻攔。
禁吃狗肉成為法律,帶有濃重的道德綁架意味。
法律是民意的體現,如若禁止吃狗肉是多數台灣民眾,或者說是絕大多數台灣民眾的意志的話。
那還是tm不能就立法禁止吃狗肉啊,我更願意把這次立法當做一次作秀。事實上你很少在別的法律條文上看到類似禁吃狗肉這樣帶著濃重道德壓迫力以及是多數人強制意志的條例。我首先得聲明,我是愛狗人士,我家裡現在還養著一隻壯實的黑背呢。但我不會贊同把吃狗肉作為違法行為。我身邊有人吃狗肉,出於私心,我會為勸解,但不會阻攔。這是他的自由,我無權干涉,只要別來傷害我家的狗,說白了和我是沒有關係的。
我其實也希望全世界的人都善待狗,不吃狗肉,但我之所以不贊同立法禁吃狗肉,是不希望有一天我個人的某一項與社會多數人意志違背的愛好被法律判定為違法行為。我怕這時候我支持了,到時候我就陷入孤立無援的禁地了。
法律,是全體國民的意志體現,而不是多數人的意志體現。我不相信台灣的每一個公民都贊同不吃狗肉,如若是這樣,還立什麼法呢。
保護動物可以,但合理的宰殺行為是應當被允許的。我們所禁止的是虐殺,而不是宰殺。人類站在了食物鏈的頂端,在整體社會素質與心態還沒有高到讓我們都一心向佛做唐僧的情況下,強行秀善意無異於聖母婊。
其實每個人都會不忍心看到動物被殺害,哪怕是用所謂的正當行為殺害。殺人犯法是因為我們自己就是人,而對其它動物的保護都是刻意為之。對於宰殺動物我們所能採取的態度只能是視而不見不自找痛快,惻隱心之下這是迫不得已的行為。
如若有一天有什麼元素能復刻所有的肉,我也會贊同將動物保護起來,控制其繁衍。但在這一天到來前,保護那些數量絲毫不稀缺的動物只能是空談。畢竟我們都要吃肉啊,忍得了幾天忍不了一世的。而狗說到底自古以來就是五畜之一,我雖然也認為狗狗是很特殊的,但我不能強制把我的特殊好感灌輸給別人,在別人眼中,豬狗豬狗,豬狗無異,那屠豬殺狗,我也沒那個權力與能力去阻攔。
禁吃狗肉成為法律,帶有濃重的道德綁架意味。
用法律倒逼民意,是法制的一種倒退。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範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社會規範)。
我們的政治教材告訴我們,講法律定義為國家的統治工具,是統治並管理人民,維護國家體制正常運轉的工具。但是很多時候人們卻忘了最重要的一點,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
法律都是人為制定的,不管是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還是其他國家的議會,作為立法者,其責任在於,將民意聲音和各方利益訴求,形成法律意志。然而,很多立法者,或者說第一層次的所謂法律工作者們,卻往往有意的忽視了這一點。識民意為可有可無之物。
作為中國民主的先驅,孫中山先生曾經有一個著名的論斷,將國民分為三等「分為先知先覺者,後知後覺者和不知不覺者」。主張革命應該以先知先覺喚醒後知後覺,從而帶動不知不覺。這以當時的革命形勢看來無疑是正確的,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民眾意識的提高,這種三分的方法以不合時宜。可是,在社會上總是有那麼一些人自詡為「先知先覺者」,而視他人為「不知不覺者」,這種錯誤的觀念無疑有著巨大的市場,尤其是在執政者以及立法者的眼中。
台灣立法機構11日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判處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罰款200萬元(新台幣,下同),同時也明確規定禁止吃貓及狗肉,違者最高可罰款25萬元。這在有食用狗肉傳統的東亞地區,不啻為一記驚雷。
很多人對此叫好,筆者卻難以認同。雖然筆者也不喜食狗肉,但是也並不認為食用狗肉的習俗有何不可,和食豬牛羊肉有何不同。某些人以他們自己對動物的親疏,來強行將動物分類,無疑是反人類的。尤其是在很大一部分民眾對此並不認可的情況下,強行立法,更是毫無道理可言。
對於這件事,如果我說我不支持,大家是不是會群起而攻之?所以放心,我絕對是舉雙手雙腳贊成。
但對於立法的理由,似乎頗有值得推敲之處。為什麼要為貓貓狗狗立法,因為人類對他們的愛;為什麼不為雞鴨魚立法,對他們不愛,或者不夠愛,或者對他們的愛還未能超越人類自身的口腹之慾。正因為此,問題也就產生了。為貓狗立法,從主觀上來說,其實照顧的是人類自身的情感。因為狗與貓是人類事實上的最佳伴侶,悠長的馴養陪伴歷史,讓他們成為幾乎絕大多數飼主家庭的一員,成為與他們情感相系的存在,這使得很多人在情感上難以接受它們成為桌上餐。而在客觀上,才惠及貓狗。雖然這樣說有些苛刻了,但卻是不容否認的事實,或者至少是事實的一部分。
當然,為貓狗等動物立法,也稱得上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種體現。誠然,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樣,主觀上是基於人類自身感情的需要,但正如百善孝為先,論行不論心,論心天下無孝子。在有些時候,我們可以側重於客觀事實,而不必太過拘泥於主觀意願。然而,我們可以為貓狗立法,為所有的珍稀動物立法,卻絕不可能為所有生靈立法。法的階級性、自私性由此可見一斑。法不可能像佛家那樣,倡導眾生平等,它永遠只能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從全球視野來說,人類利益才是它的優先且唯一的維護對象。保護環境也好,保護動物也罷,歸根結底都是為了人類自身。既然已經立法維護狗權,那不準騎車遛狗還需要質疑嗎,誰家孩子可以騎車遛啊?動物保護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著不同的認知,不過在人類佔據主導地位的現實社會中,對動物的保護還是要量力而行,最少不能以犧牲人的利益和權利為代價,其實這也是爭議所在,畢竟理論分析和現實規則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尤其是對貓狗這些動物的保護,考慮到是人類飼養寵物的主要品種,因此制定一些比較嚴格和細緻的法律法規也是無可厚非的,因此台灣這種地區性的禁令,對保護貓狗等動物還是能夠起到決定性作用的。
在世界範圍內,各種動物保護組織的主題和宗旨都是大同小異的,無非就是以各種形式呼籲人類善待動物,但這個善待的標準是很難界定的,尤其是對動物種類的劃分和認知,不同的國家所給出的觀點也是各不相同的,不過從普通民眾的角度來說,因為貓狗是主要的寵物,因此與人的關係也就更加親密,如果是保護這樣的動物,大部分的民眾都是能夠接受的,而台灣雖然對出台的政策相對苛刻,但是效果應該會比較明顯。
人類的飲食習慣中,肉類是不可或缺的,豬、牛、羊是主要的肉食動物,但對貓狗這樣的寵物和具有工作性質的動物,從情感上還是比較難接受被吃掉的,畢竟於公於私都是對人做出過卓越貢獻,這也是動物保護組織比較難以接受的殘忍行為,但是在我們國內,如果出台這樣的禁令是非常難以實現的,畢竟實際的管理和落實難度非常大,也不符合實際的生活習慣和正常認知,畢竟喜歡貓狗這些小動物的人群還是相對較少的。
我覺得這完全沒有必要。如果立法禁止了次狗肉貓肉的話,那麼豬肉要不要一起禁止了呢?豬就不是動物了嗎?還有兔子,兔子多麼可愛。台灣這一個立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動物,但是卻太過了。
首先申明,我不吃狗肉,也不吃貓肉,從來都沒有吃過,但是,雖然我不吃,但是我也不覺得那些吃狗肉貓肉的人有什麼錯。
貓和狗有寵物狗、寵物貓,肉狗和肉貓之分,豬也有肉豬和寵物豬之分,有些是專門就是養來吃的,這一類的動物,吃並不為過,也沒有什麼沒有善心沒有愛心的區別。憑什麼吃貓和狗就是沒有愛心,吃豬肉兔肉就是理所應當呢?的確也有一些信教的,不吃牛肉什麼的,但是立法禁止不吃狗肉的原因是為了避免虐殺動物,這就有點扯了。
有些人,總是將動物的生命看得比自己的親朋好友還重要,對於動物的關懷,比對自己爹媽還好。甚至可能有些人,一面將自己的親生父母趕出家門,一面叫嚷著不能吃狗肉貓肉,他們是人類的好朋友。在部分人眼裡,人命比這些狗命貓命還賤。
過猶不及。我一直都沒有覺得,那些肆意虐殺動物的人的做法就是對的,他們有錯,他們的確也該罰。但是,我也不覺得,吃狗肉這一個行為,還需要立法禁止,並且直接一刀切的禁止了。在沒有虐殺動物的情況下,吃一些養的專門的肉狗並不過分,這也跟沒有愛心、沒有善心無關。
至於遛狗,那些遛狗不栓繩子的人確實很討厭。騎電單車遛狗,對於狗狗來說確實也是一種傷害,如果車速過快的話,但是,電單車的車速是可以調節到很慢很慢,慢到狗狗並不需要多麼可就可以跟上的地步,這一種對於狗狗無害的遛狗方式,又有何不可呢?
我覺得這是一個進步,但是也沒那麼死板,狗是我們最真誠的朋友,你忍心去吃掉它嗎?但是騎電單車遛狗受罰其實沒必要。有的狗狗它是坐在籃里的啊,
高中的時候我的英語老師是一位可愛的小老頭,因為媳婦與兒子都在省會上班,兒子送了條狗給他取名豆豆,狗兒子是他課下的精神寄託,有次看到他騎車帶著豆豆在校園裡轉,我們向他問好的時候,他的回答讓我們感到吃驚又好笑,他說「豆豆心情不好,想要出來遛遛」但是我們看到的那條狗在在車籃里坐了半個小時才下來遛彎兒的,假如出現類似情況騎電單車還要受罰嗎?我媽媽說我「凡是喘氣的,除了人之外我都不喜」我還想反駁她怎麼可能,但是想想我媽說的挺有道理的。我的確不喜歡小動物,也不能夠接受飼養它們,因為自己都養不好又怎麼能去飼養小動物,但是和那些虐待小動物的人最大的不同是,我雖然不喜養動物但是我看到流浪動物也不會去虐待它,因此沒辦法理解一些愛狗人士的思維。我有個朋友是獨生女,可能是因為孤單的原因吧超級喜歡養狗狗,她的狗狗就是她弟弟,與她共享父母的愛。每次在群里討論最熱乎的時候,她總會說一句,「你們先聊著,我媽讓我看看弟弟順便帶它出門遛遛」剛開始不熟的時候還真以為她需要每天帶弟弟下去玩兒,後來才明白她所謂的弟弟是條狗。但是到現在還是很不能理解她為狗狗買衣服買鞋子,狗狗是有自己的天性的想實在不太明白人為什麼把自己的想法強加到狗狗的身上。愛護動物有很多種但是我們也要遵從自然法則,不要將人的想法強加到動物的身上。保護動物可以但是別太緊張了。我是一名愛狗者,對於這樣保護狗狗的刑法,我自然是雙手雙腳的贊成。狗狗多可愛啊!自古以為就有「狗狗是人類的朋友」這樣的話流傳下來,狗狗救主人的故事更是屢見不鮮。保護這樣的朋友,我自然是無條件的贊同。
近些年狗狗遭獵殺的情況十分嚴重,在農村隔三差五就有騎著摩托出來獵狗的人。其實狗肉值不了幾個錢,賣給屠狗廠最多10塊錢一斤,還得是賣相好的。如果賣相不好或者是死狗價格更是低廉。因此,真正養狗的人不會先把賣狗,而獵狗就成了最好選擇。萬惡的獵狗者為了一百不到的錢,跑盡鄉村角落聞狗聲而欣喜,獵殺一隻又一隻別人家庭的夥伴。
我真不知道這些人是怎樣想的,有時候覺得他們連狗都不如。當然,我話可能說得有點重了,但這確是我的心裡話。做什麼職業不好偏要做獵狗者,對於他們的厭惡程度遠超職業乞討者。明明好手好腳的,還有著交通工具——摩托車。送外賣什麼工作比這個工作不知道強了多少倍,而且工資絕對不比獵狗低。
前年去朋友家玩,他家養了一隻10年的狗,一副老態龍鐘的模樣。指望它看家是不可能的,但朋友家卻一直小心的養護它,知道它牙齒不好,給它的食物都煮到軟了再給它吃。我對於狗狗有種莫名的喜愛,想上前去摸摸它,但它卻飛快的逃跑了。我有些錯愕,朋友解釋說「它1歲的時候被獵狗的抓了,我們去屠狗廠把它救回來的,之後它再也不敢讓人靠近了。」
台灣現在的政策出台都基本上是不負責任,原因其實很簡單蔡英文當局上台以來,由於自身水平和能力的局限做出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特別是在最近一段時間蔡英文當局在去中國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現在台灣的經濟情況危急,老百姓生活質量開始下降,可是蔡英文當局根本不管不顧仍在我行我素的做事情。
我看到台灣現在又出台奇葩的法律了,那就是台灣將會禁制吃狗肉和騎電單車遛狗,如果有人違反規定的話,那麼就會處於罰款,嚴重的話甚至會造成坐牢。這個貓狗的立法我覺得很荒唐,甚至說根本不考慮實際的社會情況,如果按照蔡英文的行為做下去的話,那麼台灣將會走出一條畸形的發展道路。
城市裡面的寵物類型很多,其中貓和狗的數量是最大的,我們不能虐待小動物是必須的事情,但是蔡英文要求不能遛狗,這就是一個不正確的事情了,因為遛狗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個人的自由活動,只要不影響城市的交通安全和城市的衛生環境,那麼大家帶著狗出門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用法律侵犯老百姓的權利。
通過我們上面的分析大家不難看出,蔡英文當局的法律是不合時宜的,也是侵犯台灣老百姓權利的法律。全世界範圍內也沒有一個國家不允許人們遛狗,不允許人們吃狗肉,因為這和虐待動物是兩個概念,所以我覺得台灣這次立法,明顯又是蔡英文當局的一個小丑行為,最終會因為台灣人的唾罵而草草結束!
台灣立法禁吃狗肉,騎電車遛狗受罰,這是亞洲首例保護動物的法規,也是首次保護動物被搬上法律的大舞台。私以為,這條法規的頒布是社會迫切需要的。
一直以來,虐待動物的事件新聞就層出不窮;城市街邊經常能看到流浪貓流浪狗髒兮兮地蜷縮在冰冷的街道上;更有不少飯館公然販賣狗肉,生意還異常火爆,如此等等,全然不把動物的性命放在眼裡,殘暴地對待這些可憐的小動物。之所以這些人能這麼猖狂,不把動物當回事,想養就養,不想養就扔,想吃就殺,就是因為沒有嚴厲的措施對打擊懲罰他們這種行為!而台灣這條法規,無疑能約束他們的行為。
國外很早就有這樣的覺悟,他們也很早就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動物的權益,對於虐待動物的行為,他們的懲罰尤為嚴厲。這不是一件壞事,國家之大,各種人都有,要約束一種不良行為,最簡單直接的方法便是利用法律手段給那些不良行為的實施者以嚴懲!
動物是人類的朋友,它們和我們一樣同屬於這個地球,同樣有好好生存的權利。尤其貓和狗和人類的關係更為親密,它們通人性,能和人類友好和平地相處,能帶給人們溫暖,基於此,我們更應該善待它們,保護它們,而不是虐待它們或把它們當成自己的食物。我們既然可以從豬,雞,鴨,魚這些可以大規模養殖的動物身上獲得足夠的營養,為什麼還要虐殺貓狗等動物,保護它們也是保護我們自己。台灣出台這項法規,無疑給這些小動物帶來了福音,也讓人們更加重視保護動物,或許因為台灣,亞洲其他國家也能著手出台類似保護動物權益的法規,到時候,台灣無疑成為「第一個吃螃蟹」國家。
我為台灣這個禁止吃狗肉貓肉的規定點贊~~
對於養過小寵物的人來說,這些普普通通的貓貓狗狗可能比親人更親密,他們沒有人與人之間複雜的情感、揣測及要求,所以也讓我們更能投入感情。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我迄今為止唯一一次的母愛泛濫,就是對我小時候養的那隻貓咪。它對我來說,不是人生中的過客,相反地,它讓我後來回想的時候,會去反思當時的自己。所以,對於這些愛貓愛狗的人來說,無法想像自己的愛寵被端上了餐桌的情景。一想到都會心痛,想把那些偷竊和捕殺貓狗的人給宰了。
據說,貓狗在被宰之前是要有一個過程的,它們會被繩子活生生地勒死,好在這個過程將便便排掉。其實不止是貓狗了,其他動物在被吃之前也經歷非人的虐待。我們已經有蠻多種類的肉可以吃了,對於人類的營養基本是可以解決的,為什麼要將魔爪伸向我們身邊的寵物呢?
所以,我非常贊同將這種現象以法律的形式來禁止,這樣得少掉多少寵物遭殃。只有刑罰夠重,才會讓那些吃貓狗肉和賣貓狗肉的人後怕。同時也要呼籲和鼓勵市民舉報違規人員,能夠讓法律規定真正發揮效用。
可是法律規定雖然嚴苛,但肯定會有難以顧及到的邊邊角角,有的地方難以實施監督,所以也會有不到位的地方。台灣的情況不是很清楚,但是大陸的話,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儘管有這樣嚴苛的法律規定,也還是有一些人願意冒著被法律制裁的危險去做。
我本身很喜歡小動物,可以說是對小動物完全沒抵抗力,保護動物確實也應該受到重視,但列入法律未免太過嚴苛。
虐殺動物加重處罰,這一條我很贊成,因為每次看到網上那些虐殺動物的視頻,真的讓我很氣憤,有些人心理變態,以虐殺動物作為發泄方式,甚至有的只是為了取樂,這樣的人如果不讓他們深刻地體會到他們的錯誤是不會反省的,甚至會越演越烈,所以我認為就應該加重處罰。
但是禁吃貓狗肉,這一項卻太過片面了,立這項法律的原因是什麼?我覺得是因為貓狗是人類的朋友,它們和人類相處得很和諧,但是憑什麼只禁吃貓狗?我們現在吃的最廣泛的豬肉、魚肉,它們也都是動物,而且沒什麼傷害人類的能力,他們也可以說是人類的好朋友,但為什麼人類卻一直在宰殺它們,把它們做成一道道美味的佳肴。你們在保護貓狗的同時,有考慮過別的動物的意見么?
而騎電單車遛狗將受罰,我更加覺得兒戲。現在很多寵物狗都是大型犬,它們的爆發力很大,人們根本就沒法跟上,有時候街上看到的都是老人在遛狗,性格溫順的狗還好,活潑的那種一個奔跑,老人根本就拉不住,甚至可能因為狗突然間奔跑起來而摔倒,引起傷亡。騎電單車遛狗一般都是考慮狗的速度了,如果高速遛狗導致在地上拖行,這種就屬於虐待了,可以歸到虐殺條款去。這條其實可以改成對騎電單車遛狗影響交通的進行處罰,這樣感覺還合理些。
所以希望立法機構立法的時候想的方面多一些,多考慮考慮實際情況,真正地做到人類和動物的和諧相處。
台灣立法禁吃狗肉,騎電單車遛狗將受罰:虐殺動物有罪可以,為什麼不給吃肉?
台灣立法機構11日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判處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罰款200萬元(新台幣,下同),同時也明確規定禁止吃貓及狗肉,違者最高可罰款25萬元。
其實這個法規有兩個爭議點:
第一個是虐殺動物者重罰!
第二個是禁止吃貓狗肉!
其實虐殺動物這樣的行為,通過法律規定去懲戒,以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是具有一定社會基礎的。特別是現在網上曝光虐貓、虐狗等例子層出不窮。就算有網友舉報,也很難進行處理,不僅傷害了動物與人的和諧相處,也影響了公眾的心理。
所以個人對虐殺動物重罰,是比較支持的。
第二個則是禁止吃貓狗肉。但是就個人觀點看來,不少地區都有吃狗肉的習俗,而僅僅是飲食習慣,而不是虐殺取樂的,其實無可厚非。如果一定要講究不得吃肉,那豬呢?雞鴨鵝呢?是不是也不可以吃呢?個別民族還不吃豬肉,是否就可以要求全體人不吃豬肉呢?
很明顯,這樣的法規沒有考慮到社會實際,所以,個人不支持這樣的規定。
對於狗肉而言,我們的第一反應就是想到玉林狗肉節上,那一個個活生生的小狗被屠戶強行切割成了一塊塊鮮血淋淋的狗肉塊兒,而後又被一些有特口味的人食用的慘狀。所以,我們很相信每個看過那種殘忍畫面的人們,都會舉雙手支持台灣禁止吃狗肉的。
但是話說回來,如果官方連騎電單車遛狗都要受罰的話,那夜太誇張了。這裡得說,這個騎電單車遛狗,一般都不會是在狗狗不願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強行拖拽,而是針對有些大型犬或者不方便攜帶狗狗的情況下,我們才會想到用這種方式帶著狗狗運動的。
所以,台灣官方還是應當好好的分清楚情況,分別對它們進行管理,而不是隨便把情況一分類就馬上進行限制,否則也太浮誇而且不實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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