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這7種借條漏洞你不看,別人用在你身上,後悔來不及!

善良的人總被別有用心的人欺負,比如我。

一朋友借了我的錢各種理由不還我,當初借錢給他的時候直接微信轉賬,約定好5天還,現在已經過了50個5天了,奈何微信轉賬借錢很難被證明,借錢人是對方,我這種只能是自認倒霉。

借條這裡面的漏洞多著呢,如果不了解清楚,就用可能吃了大虧,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關於寫借條的常識吧~

案例: 2017年李某向周某借10萬人民幣,並且給周某寫下借條,一年後李某還周某5000元,且要求周某撕毀他原來寫的借條,再重新寫一份借條:「李xx借周xx現金10萬元,現還欠款5000元。」

劃重點!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5000元,又可以解釋為「尚欠」5000元!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借條內容應反覆閱讀,不留歧義。

案例: 武某向朋友林祥宗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武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林祥宗」寫成「林樣宗」且字跡潦草,林祥宗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林祥宗找到武某催要借款,誰知武某卻以借條名字不是林祥宗為由不願歸還。

無奈之下,林祥宗將武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林的主張,但林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寫借條時,應該讓借款人把身份證號也寫上去,並留存身份證複印件,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案例: 某天,薛某找胡某借錢50萬買房湊全款,薛某跟胡某同為文學作者,薛某在寫借條時使用了筆名,胡某某天需要這筆錢,要薛某還,薛某拒不承認借了胡某錢,胡某生氣之於回家取薛某寫下的借條,打開保險箱一看,原本白紙黑字只剩白紙!

借條各項信息之中,借款人的簽名最為重要。借條上一定要寫明借款人的真實姓名,姓名後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號,假如對方不是用真名,要讓他在簽名上按個手印。

因為按手印與簽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現在市面上有一種「自動褪色魔術筆」,有這種簽名過段時間字跡就會消失或者變得模糊。在寫借條時,最好自帶筆墨。

▲用自己的筆,認真核對身份信息。

案例: 王某向周某借款10000元。在周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周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

後周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周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最終張敗訴!

▲如果不是當面書寫的借條,一定要在你當面簽字,哪怕已經簽名,那麼也讓他再簽一遍,否則後患無窮!

案例:趙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

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寫下收條。故此,孫某敗訴。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案例:林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欠條一張:「僅欠陳某人民幣18000元,林某,某年某月某日」。

然而3年後陳某向林某要求還錢,林某卻說訴訟時效已過,拒還。

▲借條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其法律時效性是20年,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3年,而且借條與欠條的舉證責任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案例:白某與錢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白某寫到:今借到錢某現金10000元。錢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

後錢某以白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錢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事先明確約定,同記於借條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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