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老公賺了多少錢,不妨學馬蓉起訴查賬?

作者: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家事律師,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理事。

昨天微博又爆出猛料,馬蓉起訴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要求查賬!

關於隱名股東能否直接要求查賬,擅長於公司方面的律師已經分析過了。

我還是想談談老本行的事情。

馬蓉為何要查賬?

有人說,通過查賬看是否有偷稅漏稅的事情,學翟某以此作為談判的籌碼。

我倒覺得這是現有法律框架和惰性司法環境下特有乖胎。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割,股東的配偶想分割公司的股權,要面臨窘境:

第一,如果公司不賺錢,你必定想讓對方補錢。對方也不傻,公司不賺錢,直接給你股權。你拿到股權,是小股東,又無權決定公司的管理人員,公司一直轉移利潤或走私賬,你根本沒法分紅。這等於拿了也白拿。

你可能問,如果我不想要股權,想要對方補錢,法院支不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得很清楚,先分股權,其它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才是補錢。這個規定和司法實踐一直被詬病。

第二,如果公司賺錢,你可能想要股權,也可能想拿錢。對方肯定不想給股權你。他跟其他股東串通好,不同意轉讓股權就可以了。這樣你只能要求補錢。

補錢的前提是什麼?

公司的股權值多少錢!這需要評估。

司法實務中,公司會不配合提供財務資料給法院,讓你無法評估。

本來這應該就要開罰單、司法拘留的,但法院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終以無法評估股權為由,不處理股權分割。

馬蓉在離婚案中,同樣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幸運的是,她是隱名股東,可以先行確認股東資格後,再行使股東查賬的權利。

從媒體報道中,我們看到她似乎省略了中間的步驟,可能會吃敗仗。

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不管怎樣都要持有配偶公司的股權才安全?。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確實是這樣的。

有了股權,你就可以查賬。將來公司進行任何增資擴股,改制上市等等,很多文件都會找你簽,你會很清晰地知道公司的營業狀況。

可是,成為公司股東,不參與經營,對公司不聞不問,又是極其危險的。

因為新的夫妻債務司法解釋規定,因共同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

由於你是公司記名股東,甚至是法人,初步證據表明你有共同投資這家公司。如果你的配偶借錢的時候,都是打著為公司資金周轉的名義,你就很難逃脫責任了。

不是股東,你不能查賬;是股東,你要共債!

這種設計就很操蛋了!

那麼,有沒有破解辦法?

第一,在我看來,如果你本身不參與公司經營,就不要去做股東,也不要做法人和董事等高管。一個人賺多少錢是很有限的,但負起債來卻可以無底洞,讓你一輩子都還不清。

第二,在感情好的時候,盡量讓對方拿錢購置房產,以免利潤全部在公司里,真離婚的時候分不到。

第三,沒事多跟對方聊天,了解公司的狀況。實際上,每個人都需要別人給他分擔壓力,跟他一起享受創業的喜悅,一些分擔困難。這不僅有利於增進雙方感情,還能在這些無意的溝通中了解到更多企業的狀況。尤其是這些信息,特別重要:比如找哪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又哪個人向他們索賄、拿回扣,買了多少發票,公司融資時的評估報告、資產負債表、代持協議等等。

第四,平時他所使用的銀行卡賬號,一定要保留。因為沒有賬戶,法院是不會給做任何調查的。

最後,無論怎樣,手上都要有一筆救命錢,別到時候打官司連訴訟費、評估費都交不起,更別說調查費、律師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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