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才知道,原來借的這些錢不用還了!

2015年4月19日,被告方某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如到期未還清借款,每遲延一天承擔違約金1000元。

同日,原告王某向被告方某帳戶匯款24000元,餘款6000元以現金方式交付,方某向王某出據收據,載明收到借款30000元。

2016年6月19日,王某出具收條一份給方某,內容為:「收條今收到方某交利息款陸仟元正(¥6000.元)王某2016年6月19日」。

原告在出具借款給被告時,雙方在借條中並未約定借款利息。

那麼方某於2016年6月19日給付給王某的6000元,應屬於償還借款本金還是利息?

2016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元,雖然原告出具的收條上載明償還的是利息,但30000元借款本金2個月利息6000元,相當於借款年利率120%,該利率標準遠遠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4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被告方某應支付的借款利息是1200元(30000元×2%×2個月),餘款4800元應沖抵借款本金(6000元-1200元)。

故自2016年6月19日起,被告方某欠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5200元。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年利率超過24%的部分,欠債人不想給的,那麼法院是不會判令欠債人給的;

而對於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支持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

那麼,生活中,還有哪些債務是不用償還的呢?

現實中經常會出現情債以借款形式予以確認,在借條出具人無法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往往會被判決承擔還款責任。

即使有借條,賭債也不受法律保護。

而且,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所謂「砍頭息」,是指在民間借貸中,資金出借人在實際出藉資金之前將全部利息予以扣除,將扣除過利息的資金借給對方,借款人按借據上的數額歸還。

比如借款人在借條寫的是借50萬,利息5萬,而放貸人只拿45萬給借款人,放貸人預先扣除的5萬利息就是砍頭息。

根據法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事先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存在砍頭息的話,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都應該按照收到的實際金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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