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 | 人工智慧如何攻佔仲裁領域?

這是法意讀書在知乎的第46篇文章

大數據、區塊鏈、機器學習和文本挖掘等新技術在法律領域的應用,簡化了爭議解決程序的所有階段。仲裁和這些新技術互享共贏。一方面,新技術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進仲裁擴展到新的市場領域,並改善客戶的結果。另一方面,新技術的蔓延將不可避免地產生爭議,仲裁是最合適的爭端解決機制。

例如,儘管「自我執行」規避了智能合約在執行方面的某些訴訟風險,但涉及其概念,解釋與總體框架方面的衝突很可能出現。仲裁之所以能成為解決因新技術產生爭議的最佳機制,是其具有非本土化,程序的靈活性以及裁決執行的便利性等關鍵性特徵。因此,新技術可以優化仲裁程序,同時仲裁可以為這些新興的實踐提供安全保障,應該挖掘兩者之間存在的互惠利益。

引言

最近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湧現出包括人工智慧在內的新技術,在仲裁領域也同樣如此。其興起並非問題之所在,關鍵在於包括大數據、區塊鏈、機器學習和文本挖掘等在內的新技術如何對仲裁產生影響。關於仲裁與這些技術之間關係的討論需要進行雙向的考察:分析如何將數字技術應用於仲裁以及分析仲裁如何為數字技術提供服務。

新技術在仲裁中的應用

儘管最初新技術並未應用於法律行業,但法律技術公司(即提供法律服務的初創公司)現在已提供貫穿於整個法律程序的創新技術。包括仲裁界在內的法律領域越來越歡迎這些技術,並認可它們能夠提高效率並降低成本。雖然通常來說,在仲裁程序中應用新技術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是律師和他們的客戶在將新技術應用於仲裁程序而獲得最大化收益之前需要應對各種挑戰。

在仲裁程序應用新技術和人工智慧的案例

幾年前,數字程序與應用僅限於金融和IT行業。直到最近,具有前瞻性的投資者才開始對法律市場產生興趣。該趨勢起源於美國並擴展到了如法國、德國和英國等主要市場。

法律專業人士對其行業持保守的立場為人所熟知,這也是為何對法律行業產生興趣這麼晚才出現。然而,客戶們越來越希望以更低的成本尋求更為簡單透明以及更易獲得的服務。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法律服務業現在正受到如雨後春筍般的法律技術公司的顛覆,這些法律技術公司介入到法律程序的每個階段,其目的是改變(整個)法律界。值得一提的是,像公司法領域這樣的法律實踐相對於其他法律領域受到了更大的顛覆效應,這是因為許多以為公司法領域為核心的服務,如準備和起草公司文件,都是許多法律技術公司的核心業務。

在詳細了解數字技術和人工智慧能夠帶來什麼之前,有必要了解它們的工作原理。實質上,法律技術公司將四種創新的數字技術與法律數據相結合,以提供超出人類諮詢能力的服務。這些應用建立在使用大數據,區塊鏈技術,機器學習和文本挖掘等演算法的基礎之上:

大數據涉及到對海量數據的處理,而這些是傳統的資料庫無法完成的。

區塊鏈技術基於點對點關係,確保所有操作的可追蹤性和不可侵犯性,從而實現比特幣數字貨幣等高度安全的交易。簡而言之,支撐該開創性技術的原則有三:(1)它基於一個分散的交易鏈,每個交易鏈都可作為一個整體被加入; (2)在交易鏈中沒有中間人; (3)整個過程是自動的。 因此,區塊鏈技術具有如安全性,持久性,不變性和可訪問性等優勢。

機器學習(或者深度學習)是一項可基於循環程序從而自動重新整合新信息以改進其自己演算法的技術。

圖片來自必應

法律技術公司目前提供貫穿整個法律程序的服務,並且其複雜程度各不相同。一些相對簡單的服務包括法律服務的自動化,如合同和契約的自動化、電子文檔的電子證據發現以及在線糾紛解決和案件管理(如原告集體訴訟)。基於更複雜技術的其他服務包括文獻綜述和應用文本挖掘技術進行相關數據的檢索,通過機器學習進行司法預測,基於大數據技術評估勝訴的可能性以及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一些應用程序的複雜程度達到了令人驚嘆的程度,甚至能夠確定個別仲裁員的傾向,例如他們拒絕某些動議的傾向,例如請求延期審判或要求獲得外部專業知識。這種技術在指定仲裁員的仲裁程序中會有所幫助,但自然會增加「分析」的做法,這種做法往往受到公開的譴責。

數字技術除了可能提供的服務種類不同外,其對法律程序的影響程度也各不相同。經過了充分測試,某些服務早已被視為是法律領域的必要部分(如電子證據發現和在線文檔彙編)。而例如大數據、機器學習和區塊鏈由於更具有破壞性,其應用程序尚待更為充分的測試。基於區塊鏈的智能合約就是這種情況,對此,各種應用雖然不已經設想到了,但實際上尚未完全投入使用(智能合約將在下文進一步討論)。還有其他應用即將開發和測試,例如在基於人工智慧的自動仲裁的場景中,關於計算機解決法律糾紛的能力以及這種技術對諸如正當程序等法律原則的影響尚存爭議。

在數字技術和人工智慧發展的刺激之下,大多數律師協會和其他法律團體都對法律技術行業表示支持,並贊同取得進一步發展應該是與他們合作,而並非反對他們。法律技術公司可以改良律師的工作,並使他們獲得更好的回報率並改善結果。例如,一些主要的國際律師事務所已經在利用學習系統進行程序管理以支持他們的團隊。這些程序能夠以自然語言生成輸出,並且能夠在幾秒鐘內審查數千個案例和決定。

儘管迄今為止仲裁市場並沒有太多的法律技術的介入,但數字技術正在爭取仲裁界的支持。它們的使用至少有兩個方面有助於仲裁。首先,在時間、金錢與勞動力投入之間的比例來看,數字技術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從而解決仲裁過程中效率低下的突出問題。多年來,律師、客戶、機構和仲裁員們都一直致力於通過仲裁員和當事人自身達到更為高效的案件管理目標,以及確保及時發布裁決。在許多法域中程序的效率被視為指導性的原則。例如,英格蘭,美國和魁北克都將「迅速」作為其民事訴訟規則的目的(譯者註:分別用了「expeditiousness, speediness, and celerity」三個辭彙)。此外,2011年《法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在仲裁程序當事人和仲裁員應盡職盡責儘速。

大多數機構規則,例如國際商會(ICC)和倫敦國際仲裁法院(LCIA)的規則也旨在為有效解決爭端作出貢獻。創新的數字工具可以節約時間和金錢成本,這對注重效率的程序尤為重要,例如快速仲裁或低成本程序。因此,法律技術公司可以幫助律師以更低的成本滿足客戶對於便利性和透明度的更高期待。大數據、文本挖掘和電子證據發現工具將幫助律師專註於增值工作而不會在耗時的文件管理任務上浪費時間。這在文件製作階段至為重要,甚至是贏得案子的關鍵。此外,具備預測性的工具和機器學習的工具將幫助律師制定更好的策略,通過風險的評估和對每個方案的可能時限和預算確定的實際情況為客戶提供建議。

其次,數字技術在仲裁中的應用使仲裁能夠擴展到小額的新經濟領域中,因為它可以通過數字化整個過程等方式使仲裁程序更為普及。比如可以採取電子遞交文件,在線案例管理,視頻庭審和電子通知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小額仲裁預計會增加,並且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其中許多仲裁機構現在允許雙方約定進行快速仲裁。

國際仲裁的法律框架允許使用新的技術

仲裁的法律框架本身並不禁止仲裁員、當事人及其律師採用法律技術。仲裁的確是以合同為基礎的,仲裁員在各方同意的情況下在事實查明和案件管理方面非常自由。因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第19條規定,當事各方可自由商定應遵循的程序,否則,仲裁人將基於「可接受性,相關性,重要性和證據份量」等因素按照「他(她)認為合適的程序進行」。此外,仲裁員在作為事實查明者的角色中享有相當大的自由。例如,國際商會仲裁規則(ICC Arbitration Rules)第25條賦予仲裁員以廣泛的方式確定案件的事實,既沒有規定也沒有對任何一種方法表示傾向性:「仲裁庭應儘可能在短時間內通過任何合適的方式推進程序」。此外,國際律師協會(IBA)在國際仲裁證據取得規則中從廣義上對文件了進行定義,其也包含電子證據,「文件」是指書面,通信,圖片,繪圖,程序或任何類型的數據,無論是以紙張還是電子、音頻、視覺或任何其他方式記錄或保存」。因此,應鼓勵仲裁員使用文本挖掘以及類似的新技術而不必擔心仲裁機構會反對。

儘管並沒有法律上障礙,但是對技術和人工智慧的抵制依然存在,人們擔心這種技術會掠奪仲裁員的角色。然而,技術不可能完全取代仲裁員。值得強調的是,幾乎所有現有的國內法、國際公約以及仲裁機構的規則都假定仲裁員必須是自然人。一些法域甚至明確規定,(仲裁員)這種角色只能由自然人擔任。《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仲裁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及其準備工作文件並沒有對「仲裁員」進行明確的定義,基於該法律上的漏洞,一些評論員提出了將電腦和程序指定為仲裁員的可能性。然而,在沒有提及這種任命會引起的任何責任以及披露問題的情況下,由(電腦與程序)擔任仲裁員,這種自動化的角色缺乏諸如同理心、道德、對某項決定進行解釋的能力以及基於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決策的能力等人類所具有的關鍵特徵。儘管在涉及事實認定的邏輯評估時,原則上將部分仲裁員的任務委託給自動代理人(指電腦和程序)並非不可能,但社會學意義上的作品(也是作為仲裁關鍵任務之一)是只有人類才能完成的。仲裁員的資質以及公正性和獨立性的要求等人類特徵確實存在爭議,人們普遍認為仲裁不能通過人工智慧完全自動化。

在實踐方面,即使是「技術恐懼者」也會認為在仲裁中新技術的出現並非新鮮事,因為它們的影響已經很明顯,許多程序已經完全數字化。比如網路通信,PPT展示,網路和視頻會議以及電子證據發現等均說明這一點。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中通過雲平台進行在線爭端解決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此外,許多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迅速完成在線程序或就電子文件管理提供指導。這種在線程序的主要優點是程序時長更短、工作流程得以優化以及可隨時隨地訪問文檔(如有必要,可通過視頻或電話會議進行庭審)。毫無意外,新的全面數字化的仲裁機構正在市場上出現,並提高了解決爭端的時間與成本的效率。但是,迄今為止,在線糾紛解決平台仍然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挑戰

由於仲裁的特點,數字技術和人工智慧在仲裁中的使用面臨各種挑戰。其中包括有關保密性,正當程序,仲裁員角色定位以及降低靈活性的潛在問題。

有關保密性問題有兩個方面,分別都出現仲裁程序的不同階段:第一,在準備階段獲取先例的問題(即仲裁裁決或程序令),特別是在律師準備書面訴狀時。其次,在仲裁程序進行中技術運行所需的外部投入問題。

第一個方面在商事仲裁中最為突出,因為商業仲裁裁決通常是保密的 (與大多數投資仲裁不同)。克服該挑戰的一種方法是直接通過仲裁機構獲取信息。例如,法律技術糾紛解決數據已經與二十個仲裁機構合作建立了判例法資料庫。為避免產生保密問題,由仲裁機構自行上傳數據,確保當事方名稱和其他敏感細節保密。

與保密有關的第二個方面是,任何對數字技術或人工智慧的依賴都涉及一些外部輸入,這意味著最終並非仲裁程序內部的人士將對這些技術進行編程和處理(從而引發保密性的問題)。

儘管大多數法域並未就圍繞仲裁程序的保密義務進行明確規定,但大多數評論者都認為,仲裁協議隱含了一些一般性的保密義務。通常認為在仲裁程序中起草的文件是保密的,因此,仲裁庭最好在程序開始時就解決該問題以便選擇能夠保護程序與文件的機密性的方法。例如,根據仲裁庭記錄員或翻譯人員的要求,負責操作技術的人員可能需要簽署保密協議。

數字技術,特別是預測性的司法也引發了正當程序問題。目前,預測性司法的過程將法律規定、案件事實以及過去法院和法庭在同一層面上應用的推理結合起來。因此,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地位相當,判例法可能被賦予過多的重要性。預測性司法由於只是簡單的重複以前的裁決,故其也傾向於採取保守的方式來解決爭端,而非偏向於新的解決方案。就此而言,預測性司法可能會使得法官或仲裁員循規蹈矩,故而仲裁員應謹慎使用這種工具。無疑,這些工具可以幫助他們尋找先例並解釋案件之間的差異和相似之處,從而為可能用於解決爭端的論據提供準備,然而,不應鼓勵對這些工具的盲目信任,因為它們可能會妨礙(仲裁員)運用其直觀的正義感。另一方面,適當運用文本挖掘等程序和工具可以幫助仲裁員確定案件中最相關的事實,從而提高仲裁裁決的質量。國家的法律規定、制度涉及以及軟性規則如何適應新技術以維護正當程序原則尚待觀察。

同樣,仲裁員應該注意不要讓新技術在仲裁中佔主導地位。事實上,技術在仲裁中的角色非常有影響力,以致於有些評論者認為他們可以被稱為「第四方」。另一些人則想知道,在何種程度上,這些技術可能不再被認為是為了更好決策的單純工具,而是作出決策的工具。如上所述,技術不可能完全取代仲裁員,但為了保持其對程序及其結果的完全控制權,仲裁員應意識到技術可以強烈的影響其決定。

最後,預測性司法和自動化的法律服務似乎與仲裁過程中靈活性的需要背道而馳,仲裁程序應根據當事人的需要而有所變化,而非偏向於標準化。雖然這對於簡單的小額案件可能不是問題,但是一些知名的當事人卻恰恰是因為仲裁程序允許當事人「按需定製」而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仲裁在技術爭議中的應用

正如新技術可以優化仲裁程序一樣,仲裁也可以為新技術提供服務。事實上,仲裁長期以來的優勢自然使其成為在新技術和人工智慧領域產生衝突時所採用的解決爭端的選擇。在這方面,智能合約的例子非常相關。智能合約是一種新興的實踐,國際仲裁與國家司法管轄的高度分離,其程序靈活性以及執行的便利有利於解決在智能合約的解釋與執行過程產生的爭議。

智能合約的優勢

智能合約是通過區塊鏈技術所構建的「以計算機代碼起草的自我執行的電子指令」。智能合約深刻地改變了合法交易,因為區塊鏈技術使智能合約在預定條件觸發時自動執行。無論是整個合同還是合同的某些部分(如付款條件)都可能被編碼。

自我執行減少了因交易引起爭議可能,並消除了人為錯誤的風險。例如,將一份期權合約編碼到區塊鏈中,立約者保持匿名,合同可分配給在區塊鏈上添加新的區塊的任何其他人。當觸發的情形發生時,如執行價格,合約根據編碼條款自行執行,而無需中央機構的指示。智能合約有許多預期的好處,包括降低成本,加速交易,並可能消除外部執行的需要,據稱它們比傳統合同更有效率。一旦公用平台大規模採用(智能合約),這些優勢將得到充分的實現。

儘管如此,即使智能合同的自我執行締約降低了訴訟風險,但對於編碼條款的解釋可能面臨法律問題。由於目前還沒有任何關於智能合約的政策建議或判例法,並且法律界定尚不明確,所以智能合約的當務之急是對其監管框架的確定,因此,在爭議解決階段中需要靈活性以適應新技術並使法律得以發展。

圖片來自必應

仲裁可能是最適合的爭議解決機制

因電子商務引起的糾紛很少提交給國家法院,而是採用在線糾紛解決的方式。同樣,因智能合同產生的爭議應提交給傳統的國家法院以外的機構解決。我們認為,對於智能合約而言,仲裁是最適合的爭議解決機制,其主要原因是仲裁和智能合約具有許多共同特徵:它們均以去中心化的方式運作,靈活性強,並且執法便利。

首先,國際仲裁是非本土化的,意味著它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某國法律的限制。在這方面,法國法院認為,國際仲裁裁決不屬於任何國家法律秩序,而是國際司法裁決。當談到智能合約時,該特徵尤其重要,智能合約本身也是非本地化的,並且將位置按照傳統的合同要素進行確定可能非常困難甚至不可能。由於仲裁的非本土化,從而使得仲裁具有了靈活性以及執行便利的優點。

靈活性是仲裁程序最有價值的特徵之一。該特徵與國內訴訟不同,在國內訴訟中,訴訟程序是按照固定的程序規則進行的,當事人無法決定誰充當他們之間糾紛的解決主體。事實上,預計解決與高度技術性問題有關的爭議需要特定的深刻見解,例如智能合同中需要的專業知識以及專業化。而通過選擇仲裁,各方可以根據這些具體要求對程序進行調整。

最後,仲裁的另一個吸引人的特點是,大多數仲裁製度規定在國家管轄範圍內協助執行裁決。根據《紐約公約》(即《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仲裁執行的要求很少,並且只受到國家法院的最低監督,該公約旨在促進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結語

仲裁與新技術之間具有互惠的關係。使用這些技術產生的衝突是無可避免的,而仲裁是最能夠適應其複雜性以及不可預測性的糾紛解決方法。反之亦然,新技術可以減少仲裁程序的劣勢(比如成本高,時間長)。值得強調的是,新技術除了可以提高仲裁的效率,也可以提高仲裁程序的質量。

原文標題:Arbitration and New Technologies: Mutual Benefits

來源: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Volume35(2018),issue1,pp.119-130

作者:Gauthier Vannieuwenhuyse

編譯:黃吉日,「法意讀書」編輯部成員,北京大學法學院16級碩士研究生,專業興趣為訴訟與仲裁。本文在翻譯過程中受到北京大學外國語學院萬斯佳同學的指導,特此感謝。本文僅供學習使用。

推薦閱讀:

賽文奧特曼有什麼拳腳技術?
這些年,中國收購的海外技術公司 | 寧南山
視頻助理裁判技術(VAR)會越來越受到足球界的歡迎嗎?
Technical Writer 日常工作中好用的小工具
時隔一個月今日頭條又宕機了 這個技術公司的「月經宕」有點頻繁

TAG:法律 | 人工智慧 | 技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