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劇概念|廣告代理|節目商標|署名轉讓|星娛樂法俱樂部日常討論系列

星娛樂法俱樂部微信群每天乾貨內容都不少,為便於大家積累知識,且更多的造福對娛樂法感興趣的同仁,特此整理星娛樂法俱樂部日常討論系列,本期由星娛樂法俱樂部成員李玉整理,感謝她的無私貢獻。

星娛樂法俱樂部將於本月28日晚8點半推出知乎live(如何快速進入娛樂電影行業的法律領域 ),主要針對法律學生、法律實務從業者以及對電影、娛樂行業法律感興趣的人,主要講解從事娛樂、電影行業的法律人士應該準備什麼?如何快速進入?並對當前電影、娛樂行業的法律服務現狀及前景進行介紹。

本次 Live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娛樂行業法律服務現狀及前景

? 電影行業法律服務現狀及前景

? 從事娛樂法應做的學術準備(各高校娛樂法專業梳理、娛樂法專業最佳學習路徑、自學娛樂法推薦書籍與方法)

? 從事娛樂法應做的實踐準備(如何尋找娛樂法實習機會、目前國內娛樂法團隊介紹、娛樂法相關案例介紹)

? 如何尋找娛樂、電影行業的第一個客戶?(娛樂法相關組織介紹、如何加入、娛樂法客戶看重律師什麼?與其他行業的法律服務有何不同)

? 星娛樂法俱樂部、閉門會議、研修班介紹以及參與方式

? 從事娛樂法領域,是做律師還是娛樂、電影公司法務更好進入?或者是否可以先考知識產權法院法官?

如有意加入星娛樂法俱樂部,也請見底部介紹。

本期日常討論系列乾貨如下:

01 藝人經紀合同履行一段時間後還可以「顯失公平」的理由來主張解約嗎,解約一般如何處理,違約金的合理性如何認定。

實務中藝人以顯失公平要求解約基本不可能了,仲裁員現在傾向於支持合同違約金,只要不是太過分,還是會考慮合理性和證據支撐。例如公司對藝人的培養、投入情況,合同解除公司已經為藝人商定的合作的損失情況等,通常過高的違約金設置,經紀公司也知道不可能的,但是不寫對藝人沒有壓力。

現在經紀約的違約條款設置一般都會分成好幾種情形:接私單的、提前要求解約的、嚴重違約的、出現道德條款的等等,計算標準也會有很多種,平均收入計演算法、預期利益計演算法等,違約金計算標準要比直接設置高違約金更有可期待性。

但現在法院有個趨勢就是不判解除,法官考慮的是合同的穩定性,但經紀合同還是不同的,畢竟還是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所以經紀合同對於仲裁還是訴訟也要具體問題具體考量。

02 委託創作合同約定如果因受託方違約合同提前終止,結算時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不超過50%,則不享有署名權。這種條款的效力如何?

傾向認為是有效的,相當於自行放棄署名權,署名權是著作權的一部分,遵從意思自治優先原則,是可以約定的。但是鑒於委託作品的緣故,合同最好約定「某種情況下,乙方將其基於未完成作品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無條件轉讓於甲方。甲方有權於受讓後自行行使該等權利,或將該等權利轉讓於任何第三方。」

買劇本時合同中約定向作者購買「全部文字作品的全部影視劇改編權、攝製權、衍生(遊戲、周邊等)開發權……」,影視劇這個詞包括什麼範圍呢?

影視劇這個名詞不是法律定義,只是一個概括的統稱,所以如果不明確含義以確定作品具體類型還是比較容易產生分歧的。通常所說影視劇是包含電影和電視劇的,網劇、網大、動畫劇集和動畫電影應當是屬於影視劇範疇的,如何認定合同中影視劇的表述,可以結合條款和締約背景來探究當時合同簽訂時雙方的本意,如果聯繫合同的上下文沒有其它制約因素、或行業慣例,就應當都屬於影視劇範疇,所以簽訂合同時要盡量謹慎,避免有歧義,買版權想要買的完全的話就儘可能的羅列。

03 廣告代理商需要廣告經營許可證這些資質嗎?還是只要經營範圍有廣告代理這項,就可以作為廣告代理商?

現在不需要資質了,但是廣告發布單位需要資質,工商登記里要有廣告資質,稅務登記里也要相應開出來,廣告發布費在稅收上比較特殊,還要另外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04 書名如何保護?

除了商標,對一般作品名稱來說,沒有可行有效的好的保護方式,很多書名無法註冊,立法者意圖是不想禁錮發展,所以很難做專有權保護,對於知名度不高的作品名稱,即便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也用不上。

05 影視ABS問題相關

影視ABS用影視票房收入做資產,目前單就某部影片的未來收入做底層資產還不太可行,但是以院線的未來某幾年總共的票房收入做底層資產已有可行性,至少有歷史數據,可以做現金流測試。影視ABS的基礎資產是票房收入原始權益人的票房收益權,是影院分賬票房而不是單片票房,有點類似於高速公路收費權ABS產品。

06 《偶像練習生》電視節目名稱的商標侵權糾紛

法院在非誠勿擾案和非常了得案中明確表示,對節目名稱的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

非誠勿擾案中,法院首先肯定了目前大量節目名稱註冊為商標的客觀事實,接著用非誠勿擾被用來進行廣告招商來論證構成商標性使用。在非常了得案中,法院直截了當地表示,將"非常了得"文字作為節目名稱和標誌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應當視為商標。但節目名稱的使用與商標使用還是有區別的,不一定就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根據宣傳,後面還有很多衍生的項目,藝人經紀、演唱會之類的。電視節目名稱的實質是作品名稱,其功能在於識別不同的電視作品;商標存在於商業領域,其基礎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顯然,兩者不是一碼事。電視節目名稱可以被註冊為商標,愛奇藝《偶像練習生》這個案子還是得看註冊在哪個分類上。

07 「伺服器標準」及聚合視頻業務模式下的深度鏈接行為的侵權認定

騰訊訴快看影視著作權侵權,騰訊公司依法享有《宮鎖連城》的獨家信息網路傳播權,主張快看影視盜鏈(通過破壞技術措施而實現的鏈接)後通過信息網路非法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

信息網路傳播行為應指向的是初始上傳行為,因任何上傳行為均需以作品的存儲為前提,未被存儲的作品不可能在網路中傳播,而該存儲介質即為伺服器標準中所稱「伺服器」,因此,伺服器標準作為信息網路傳播行為的認定標準最具合理性。

實質性替代標準的含義可概括為:因選擇、編輯、整理等行為、破壞技術措施行為及深層鏈接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的損害及為行為人所帶來的利益與直接向用戶提供作品的行為並無實質差別,因此,上述行為構成信息網路傳播行為。

伺服器標準的採用僅意味著深層鏈接行為不應被認定為信息網路傳播行為,相應地,對該行為的侵權認定不應適用著作權直接侵權的認定規則。但這一確認並不表示深層鏈接行為不可能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規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及有關技術措施相關規則的適用均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使權利人獲得救濟。

(以上內容均由星娛樂法俱樂部成員在微信群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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