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該學好法律——實習快三個月有感
非訴律師實習生的學習之路(周邊二)
嗯,感謝 @sophia lady 的經驗談。長期不接觸法律理論和實務,G獸似乎已然法律弱雞了。。。不扯淡這麼多,G獸最近在券商投行部IPO組實習,正好也趁著這個機會結合自己實習聊一聊。
IPO有三大中介機構,券商,會所,律所。顯然,會所負責財務部分,律所負責法律合規,而投行則要獨立的把上面兩部分都做一遍並且負責行業部分。一個IPO項目組裡,我所看到的,通常是六七個會計師,兩個律師以及六七個投行民工。顯然,投行民工要寫這麼多東西,人手肯定是不夠的。因此實務過程中,一些發函證,盤點,訪談之類的盡調工作,都是和會計師以及律師一起去做的。聽說別的項目上,有的因為人手不夠,都是一套底稿兩家機構的名義一起去做的,這就不足道了。。。
對於一個券商投行部的實習生,和律所以及會所實習生最大的差別是,實習之後可能會跟一個跟自己一個專業出身的同事,並且跟著這部分業務。但是,無論實習前是什麼專業的,實習之後都不可避免的做一些會計,法律以及行業的工作。我實習兩個多月以來,就做過會計上的整理函證,現金循環測試,大額資金核查,銀行流水雙向核查以及各種會計底稿的控制表。法律上最多的就是做工商信息查詢,其中重中之重就是核查關聯方。關聯方核查很困難,如果木有VIP的企查查或者天眼查賬戶,幾乎寸步難行。哪怕有了,還是查不全,不準確,需要給高管和股東們發函進行確認。然後其他的,還有核對律所那邊的商標以及專利底稿等。而行業的話,則是搜集過一些行業產業政策,寫過一份立項報告的行業壁壘部分,甚至還寫獨立過證監會反饋意見里的一小問,發行人同行業客戶集中度問題。寫這一小問可以說是這兩月實習過程中打雞血打的最厲害,最有成就感的時候了。可見,投行實習生的實習工作確實不像單純的律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那樣,做好自己本專業就可以了。法律會計和行業,三個坑,哪裡需要蘿蔔就填上那裡去。
當然,這也引發了一個問題:能進這行的人都不笨,而且都足夠勤奮。假設大家智商都在合格線上某個區間內,每人每天都只有24小時。那麼投行民工的實習想必會難有單一的法律或者會計民工實習那麼專精。那麼,有限的技能點下,技能樹該怎麼點?我覺得這是每一個有志於資本市場業務的相關專業學生需要考慮的問題。法律,財務,金融,經濟等,怎麼更好的融合起來。有限的時間下,怎麼分配自己的精力,專一還是多元化,這就需要大家去權衡了。
順帶說一下,在券商投行部主要工作就是做底稿以及補底稿目錄整理前人的底稿。會所和律所也一樣。
新人菜鳥進去要養成兩個工作思維:
一是做什麼之前,先學習前人的底稿。要先讀底稿目錄,看看前人怎麼做的。自己照葫蘆畫瓢就好了。盡量保留原有的格式排版。
二是自己做了什麼盡調工作,都要保留證據用來做底稿。無論法律,財務還是行業都這樣。正式的招股書和對證監會以及內核的反饋意見回復,都得在底稿上找到出處和證據。
最近在查關聯方,同事一直沒說查詢標準和流程。。。把同事零零碎碎的話梳理了下流程。
1.首先通過企查查vip號,將董監高一個個點開,查董監高對外投資任職報告並保留。2.標準為對外任職董事高管或者投資佔比超30%。
3.註銷企業無視。吊銷企業先保留。
4.若為三板或上市公司要查三板或上市公司最新公告。
5.底稿保留官方報告。如果官方報告沒披露詳細持股,則補充第三方平台的持股報告。
6.底稿原始查詢報告文件順序須與原始控制表一致
7.實際控制人,指查到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有控股主體(如國資委),或者境外控股主體(如開曼群島設立的SPV,查不下去)
8.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同時也是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9.掛牌和上市公司,股權比例用wind最新的,實控人用最近一期財報。未掛牌上市的,則用天眼查確定股權比例和實控人,再以官方報告檢驗。
法律部分的深度,自知是個菜鳥,因此也就簡單的進行一下討論好了。
首先關聯交易的問題。
其實關聯交易不是問題,但是很容易產生問題。很簡單的一個說法是,假設爹媽(實控人)手下兩娃娃(子公司),對AB兩娃娃是否能一碗水端平。不能說因為A娃天天要出去表演(作為公眾公司的上市公司),所以就剋扣家裡蹲B娃(非上市公司)零食錢給A娃補營養。更不能說剋扣A娃的表演收入(大股東實控人侵犯中小股東利益),來給自己更疼愛的B娃買零食(給自己持股比例更高的非上市公司體系輸送利益)。
關聯交易本身不會是問題,但是關聯交易一旦侵犯了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或者通過利益輸送來給上市公司業績造假,這就是問題了。對於這個,無論是否是關聯交易,證監會通常都會有兩個問題需要律師進行回答:一是要求律師核實前後多次的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公允,二是要求律師核實發行人和上下游的交易是否公允。
雖然這是一個法律問題,但是個人認為,這實際上應該找會計師來回答。無論股權轉讓,還是其他交易,本質都是一項交易。而是否有侵權或者利益輸送,判斷標準是交易是否公允。衡量交易是否公允的話,股權交易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一般是以每股凈資產賬麵價,或者最近一期PE入股的交易價格為標準。而對於上下游的交易,一般是查詢供應商和客戶對發行人以外的交易對手的交易價格,以及同期市場價作為衡量標準。顯然,如果是市場價,或者無關聯第三方的交易價格跟關聯交易定價一致的話,那麼關聯交易也就和一般的交易無差異,不涉及侵權和利益輸送的問題了。
其次是公司治理的問題。
公司治理的話一般都有股東會——董事會——高管等三個層面,其中包括了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委託代理的問題。起碼公司法是這麼規定的。公司法學得不好,這裡發個據說是別人的券商的段子場景的八卦吐槽一下。
投行民工A:「XX,這東西你是要簽字的。」
高管B:「誒誒誒?」(黑人問號臉)
投行民工A:「你是高管,公司章程和規章上說這東西你是要簽字的,那些你都沒看?」(無奈臉)
高管B:「喔喔,好吧。」(恍然大悟臉)
事後投行民工A吐槽:心真是累。。。
公司法學的很水,但是現實中所謂的公司治理大概還是離課本差的遠。。。
具體到資本市場法律的問題,個人覺得更多的還是一個合規性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怎麼通過架構法律上的新型交易結構去規避監管。說的高大一點,可以理解為是金融創新。
二級市場分析師王劍的論述是:「在我國,金融創新的動機,也同樣包括規避監管、尋找新業務、技術進步等,但最為主要的,則是規避監管。原因也很簡單,我國的金融體系還處於市場化改革進程中,監管強度很大,金融壓抑程度不輕,微觀主體(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交易的雙方)都有很大動機去規避監管。這都是老鼠,但未必是貶義的。
這種創新往往反映的是過嚴的監管已與金融業實際需求不符(很多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所以,有些金融創新最終會得到高層認可,給予「名份」,但同時納入監管體系,業務開展方式也要規範化。這樣,原先的創新成為了名正言順的機構或業務,完成了一次輪迴。監管層是貓,但在這裡,貓不吃老鼠,而是把老鼠關到籠子(監管體系)里。」
(https://mp.weixin.qq.com/s/t3Xyg6AmB64l_E0CZP5Srg)
而法學教授王軍則是將其定義為法律規避行為:「當事人為避開或者排除特定法律規範適用而採取各種策略行為(以下簡稱「避法行為」或「規避行為」),乃現實中的常見現象。在我國當前的投融資領域,避法行為尤為多見,且錯綜複雜、層出不窮。對避法行為的評價頗多爭議。否定論者認為,規避法律即「鑽法律空子」,放任之將使法律目的落空,故不應承認其合法性。而同情論者認為,人們規避法律的原因通常是因為某些強行法規與現實脫節,限制了人們的正當需求,故避法行為有其正當性;人們應擁有選擇某種「合法狀態」和採用某種「合法形式」的自由。經濟學者更是指出,規避法律是金融產品、服務和制度創新的重要原因和動力。」
現實中,P2P,理財產品,明股實債融資等,其實都是這種情況。甚至中國經濟史研究人,財經記者吳曉波將其概括為:「改革都是從違法開始的。」而怎麼降低這個法律風險,G獸認為是作為一個法學生可以研究的。
寫到這裡,有關實習的一些感想也就寫完了。過完年農曆新年,如果這個項目過了發審委,大概也就暫停實習開始準備明年的CPA了。但是,顯然 G獸的法律素養還是差太遠了,要想具備理想中的法律財會雙學科的視野,法律的短板還是要儘快補上。畢竟還是個法學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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