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砸運鈔車被擊斃的男子被賠了180萬,賠的合理嗎?
追砸運鈔車的男子被擊斃後,這一事件一直處在輿論風口,到現在塵埃落定,死者家屬獲賠180萬元,此消息一出,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討論,有的人為死者鳴不平,也有的人覺得他是自己作死,不應該索要國家賠償,但其實這個事情是有兩面性的,當事人兩方均有錯誤,所以法院判定的這個賠償額度我覺得還是比較合適的,對於死者家人來說也可以是一個安慰與補償。
首先,我們來說一下死者所犯的錯誤。死者生前持磚頭追砸運鈔車輛,而且跟隨的距離較遠,情緒非常激動,這個時候他的行為已經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並且押運人員無法判斷他是否有搶劫運鈔車輛的嫌疑,這也導致了他最後被擊斃這一事件的發生。
然後我們再來看一下押運人員所犯的錯誤。死者生前追砸運鈔車輛時,押運人員沒有第一時間進行處理,而是任由他的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下去,最後才選擇將其擊斃。這一過程有明顯的疏漏,在運鈔車輛遭受襲擊時,押運人員應該第一時間採取行動,控制住犯罪嫌疑人,並且報警。而本次事件中押運人員在第一時間內沒有採取有效的行為,而後續直接開槍將該男子擊斃,這不符合規定,沒有鳴槍示警,也沒有有效的溝通,而且還有那種忍無可忍採取報復的嫌疑。
既然事件的雙方都存在著錯誤,那麼也就是說在這一事件中不存在著全責,雙方都需要承擔造成的損失。如果死者是全責的話,他不應該獲得賠償,而押運公司全責的話,賠償就遠不止於180萬,既然雙方都有責任,法律按照公平的原則作出了這個賠償標準,綜合來看還是比較公正的。
為事件雙方鳴不平的人,都有自己的理論,但是這不是感情用事的時候,做錯了就是做錯了。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
押運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每一個人員精神都非常緊繃,隨時可能遇到嚴重的意外,而採取怎樣的措施掌握在押運人員手裡,在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下,非常容易做出過激的舉動,也有押運人員因為壓力過大而自殺的事件發生,所以希望大家對於押運人員能夠更加寬容一點,在他們工作狀態下,你的靠近都可能造成他們血壓飆升,但是限制於自己行為準則還不能提前採取行動,這種等待的煎熬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承受得了。
日常生活中,我們如果碰到押運車輛,儘可能的不要去靠近,也不要在押運車輛周圍有過激的舉動,這樣對大家都好,我們不是懼怕他們,而是尊重他們的工作。
我覺得不合理。
這個砸車人有錯在先。運鈔車運送的是大量鈔票,誰看了都會眼紅,不然也不會有那麼多想搶銀行的人。為了保護運鈔車,所以安排了帶槍押運員,押運員的職責是保護運鈔車,但這個男子的行為顯然就是對運鈔車造成了傷害,我們甚至可以判定他潛意識裡想搶劫。而押運員是意識到了男子的威脅,才開槍擊斃他。所以,是因為男子砸車,所以才被擊斃。
押運員直接就擊斃該名男子的行為是不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下車阻止對方的行為,如果實在阻止不了,再等下去自身就要受到威脅,那才可以開槍。押運員跳過了中間的步驟,直接做了最後一部,這是錯誤的,因為這個砸車的男子還沒有開始搶劫或者傷害人員,所以他罪不至死。
綜上所述,這個砸車男子是有罪的,既然有罪,為什麼還要陪他這麼多錢,如果一些個無業游民,亡命之徒都這麼干,那他們的家人豈不是只要付出一個沒啥貢獻的人,就能得到百萬元賠款,成為百萬富翁?在我們這,有年輕人出車禍死亡,對方全責的情況下,才賠到100萬左右,他們什麼錯都沒犯只賠到這麼多,憑什麼一個犯了罪了人卻能賠到180萬?
所以,我覺得180萬實在是太多了,不知道這是怎麼判定的,如果是我,賠他個50萬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因為如果沒有他砸車的行為,就不會有這個悲劇的發生。
江西26歲青年黃武林在東莞追砸運鈔車被擊斃一案,在東莞各方努力下,押運公司以180萬元的賠償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關於180萬元的賠償是否合理,眾說紛紜,其原因就是我們理性分析的較少而憑主觀臆斷的較多。是否合理,就讓我們理性地分析一下。
首先,黃武林是一個打工青年不是十惡不赦的罪犯,而且追砸運鈔車事出有因,是因為運鈔車先剮蹭了他沒有停下。第二,押運員開槍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銀行守庫,押運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在非必須使用槍支時使用了槍支,並致人死亡,應負有重要責任。當然,黃武林也有責任,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追砸運鈔車都是違法行為,但罪不至死。 這件事給我們的啟示是:每個人都要敬畏法律。事已至此,無法挽回。
生命是不能用錢來衡量的,但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就是合理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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