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解讀之四—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各章節修改情況:

?01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

?02第二部分第九章(關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03第二部分第十章(關於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04第四部分第三章(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05第五部分第四章(專利申請文檔)

?06第五部分第七章(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

具體解讀:

?04第四部分第三章(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修改內容:

修改內容-A:權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變化

? 將「權利要求的合併」修改為「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

? 增加「明顯錯誤的修正」;

? 刪除「權利要求的合併」的定義,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進行定義

修改前:合併的修改方式

修改後:進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

? 不允許用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進一步限定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無效宣告程序與授權程序不同

修改內容-B:修改方式的限制

「刪除以外的方式」包括「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和「明顯錯誤的修正」

修改內容-C:無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 R67:在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 R67的目的:防止請求人在法定時限內怠於提出無效宣告理由和舉證,而在專利權人答辯之後進行突襲。

?原指南:旨在給與請求人針對專利權人所作修改調整其無效宣告理由的機會,而非允許請求人提出原本應在專利權人作出修改前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

? 當專利權人以進一步限定的方式進行權利要求的修改時,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針對修改內容增加無效宣告理由。

修改前:

1. 一種裝置,其特徵在於A和B。

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特徵在於C和D。

3.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置,其特徵在於E和F。

修改後:

1. 一種裝置,其特徵在於A、B、C和F。

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

? 權利要求1修改超範圍 (允許)

? 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允許)

? 技術特徵F中某一用語不清楚 (不允許)

修改內容-D:請求人舉證

? 當專利權人以進一步限定的方式進行權利要求的修改時,無效宣告請求人不能針對新形成的技術方案補充證據。

? 專利權人的修改不會引入權利要求書中不存在的技術特徵

? 防止請求人在專利權人修改之後進行證據突襲,符合實施細則第67條的立法本意

? 避免程序不合理延長

? 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調整證據組合方式,補充公知常識性證據。

系列文章,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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