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衝進銀行抱住保安腿 疑陷傳銷後尋求幫助,那麼傳銷人員對人進行控制是否構成綁架?

11月27日,長沙京石結石病醫院,中年男子跪在服務台前求助。視頻截圖

11月27日中午,長沙京石結石病醫院和長沙汽車南站旁的農業銀行網點分別接到兩名男子的求助,這兩名男子都稱自己是從傳銷窩點逃出來的。

據介紹,其中一名男子先假意順從,拿了三千元交給對方,趁看管人員帶他外出時,跑到醫院向工作人員求救;另一名男子假借發展親戚為下線到銀行取錢,抓住時機沖入銀行大廳呼救。

據兩名男子介紹,他們的老家都在河南,一個被控制了7天,一個被控制了一個月。目前,兩人已在警方的幫助下返回了老家河南,而他們口中的傳銷窩點則已經人去樓空,警方將進一步展開調查。


場景一醫院

「來長沙見女友被控制7天」

27日中午1點10分,一名中年男子神情慌張地跑進長沙京石結石病醫院。「一開始我們以為是來挂號看病的。」該院前台工作人員鄧女士回憶,進門後該男子情緒比較激動。

「當時我們都嚇到了,因為他看起來很急,穿的衣服又很小,一看就不是他自己的衣服,以為這人是受了什麼刺激。」鄧女士說,該男子進門後一直重複稱剛從傳銷的地方跑出來,讓工作人員救他。該男子與工作人員交談了幾句後,突然跪下來說後面還有人在追他。鄧女士起身朝門外望去,發現沒有其他人員。

男子衝進銀行抱住保安腿 疑陷傳銷後尋求幫助,那麼傳銷人員對人進行控制是否構成綁架

鄧女士叫來醫院保安並打電話報警。該院監控顯示,其間該男子多次向服務台工作人員及保安下跪。

「他情緒一直很激動,說話聲音很大。」工作人員將該男子帶到一旁的座位後,一直安撫其情緒。「我們就讓他不要擔心,告訴他已經安全了,不要怕。」

醫院食堂的工作人員劉女士介紹,在與該男子交流中了解到,該男子姓王,河南人,自稱之前在微信上新交一名女友,在對方的邀請下,他興沖沖地來到長沙與「女友」會面,不料竟被「女友」直接帶入了傳銷窩點,被控制已有7天時間。「說手機和身份證都被沒收了,還打了他,穿的是別人的衣服。」

據了解,意識到是誤入傳銷的王先生,為了降低看管人員的戒備心,先假意順從,拿出三千元交給對方,答應加入傳銷組織。27日中午,當看管人員帶他們外出時,在紅星附近趁看管人員不備,跑了出來。

接到報警後,警方很快趕到現場將該男子帶回派出所。由於是外地人,王先生不清楚被困的具體地址,民警通過詢問確認了王先生被困的位置。隨後警方去了位於吳家灣的一處疑似傳銷窩點,但此時屋內已空無一人,發現一間卧室內堆放著用於打地鋪的棉被和一些行李。

目前,在警方的幫助下,王先生已與家人取得聯繫並返回河南老家。

場景二銀行

假借發展下線趁機沖入農行求救

男子衝進銀行抱住保安腿 疑陷傳銷後尋求幫助,那麼傳銷人員對人進行控制是否構成綁架

27日中午,在長沙汽車南站旁的農業銀行網點,一名40歲左右的中年男子突然從自助銀行區沖入大廳,慌亂地抱住保安的腿,坐在地上開始哭喊。該行大堂經理立即上前詢問情況,但是該名男子情緒極其不穩定,無法正常交流。

大堂經理將該男子帶到無客戶的辦公區,安撫其情緒並再次詢問具體情況,男子雖然稍微安定下來,但也只是反覆說自己的手機和身份證被搶,有兩個人要抓他回去。根據男子的描述,大堂經理判斷該男子是被傳銷組織控制後藉機逃出來的,他一邊報警,一邊叫保安和其他同事守住門口防止搶人,而在網點門外不遠處監視的兩名傳銷人員見形勢不對便跑遠了。

等待警方期間,大堂經理了解到,該男子姓潘,老家在河南,被傳銷組織騙來後關了一個多月,為了脫身「假借發展親戚為下線」到銀行取錢,由於有兩個人一直跟著他,他只得進入自助設備區後趁機衝進營業大廳求助。恢復理智後,他還說出了被控制時間和傳銷聚集點的位置等詳細信息。

男子衝進銀行抱住保安腿 疑陷傳銷後尋求幫助,那麼傳銷人員對人進行控制是否構成綁架

報警約三分鐘後,雨花區洞井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根據農行方面提供的信息立即展開偵查,並將受害男子帶走核實情況。男子臨走時對農行以及工作人員表示感謝。

目前,潘先生在警方的幫助下已與家人取得聯繫,在窩點找到了丟失的證件,返回了河南老家,而位於吳家灣的傳銷窩點已經人去樓空,警方將進一步展開調查。



男子衝進銀行抱住保安腿 疑陷傳銷後尋求幫助,那麼傳銷人員對人進行控制是否構成綁架?


  •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均不同,量刑也不同。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3、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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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後有勒索財物行為,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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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有傳銷都屬於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傳銷是一種古老的金字塔騙術,後來發生了一些變異,出現了網路傳銷的概念。傳銷有兩個特徵,一個是傳銷的商品的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自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變相傳銷活動則是以高利潤為誘餌,傳銷的組織者對參加者承諾的利潤回報,遠遠高於正常的經營活動。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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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也有一些企業是以其合法的身份,如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等,從事變相傳銷活動,致使許多不明真相的群眾認為這些人的傳銷活動是合法的。其實,有了營業執照並不意味著企業在經營上可以隨心所欲,企業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傳銷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任何企業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都是違法的。

傳銷不僅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11號《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指出: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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