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衝進銀行抱住保安腿 疑陷傳銷後尋求幫助,那麼傳銷人員對人進行控制是否構成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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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長沙京石結石病醫院,中年男子跪在服務台前求助。視頻截圖
11月27日中午,長沙京石結石病醫院和長沙汽車南站旁的農業銀行網點分別接到兩名男子的求助,這兩名男子都稱自己是從傳銷窩點逃出來的。 據介紹,其中一名男子先假意順從,拿了三千元交給對方,趁看管人員帶他外出時,跑到醫院向工作人員求救;另一名男子假借發展親戚為下線到銀行取錢,抓住時機沖入銀行大廳呼救。 據兩名男子介紹,他們的老家都在河南,一個被控制了7天,一個被控制了一個月。目前,兩人已在警方的幫助下返回了老家河南,而他們口中的傳銷窩點則已經人去樓空,警方將進一步展開調查。場景一醫院
「來長沙見女友被控制7天」
27日中午1點10分,一名中年男子神情慌張地跑進長沙京石結石病醫院。「一開始我們以為是來挂號看病的。」該院前台工作人員鄧女士回憶,進門後該男子情緒比較激動。 「當時我們都嚇到了,因為他看起來很急,穿的衣服又很小,一看就不是他自己的衣服,以為這人是受了什麼刺激。」鄧女士說,該男子進門後一直重複稱剛從傳銷的地方跑出來,讓工作人員救他。該男子與工作人員交談了幾句後,突然跪下來說後面還有人在追他。鄧女士起身朝門外望去,發現沒有其他人員。場景二銀行
假借發展下線趁機沖入農行求救男子衝進銀行抱住保安腿 疑陷傳銷後尋求幫助,那麼傳銷人員對人進行控制是否構成綁架?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均不同,量刑也不同。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3、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後有勒索財物行為,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有傳銷都屬於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傳銷是一種古老的金字塔騙術,後來發生了一些變異,出現了網路傳銷的概念。傳銷有兩個特徵,一個是傳銷的商品的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自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變相傳銷活動則是以高利潤為誘餌,傳銷的組織者對參加者承諾的利潤回報,遠遠高於正常的經營活動。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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