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的雙重否決權是什麼意思?
04-06
依《聯合國憲章》第27條第3款和1945年中蘇美英4國代表關於安理會投票程序的聲明,"安理會表決實行每一理事國一票。對於程序事項決議的表決採取9個同意票即可通過。對於非程序事項或稱實質性事項的決議表決,要求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同意票,又稱大國一致原則,即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都享有否決權。常任理事國的棄權或者缺席不被視為否決,不影響決議的通過。
根據大國一致原則,只要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議案就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因此享有否決權。安理會在決定某一事項是否屬於程序性事項的問題,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國在內的可決票決定,因此常任理事國享有兩次否決的權利,稱為雙重否決權。
依安理會實踐,常任理事國缺席或投棄權票均不構成否決。預備性表決的情況極少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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