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與法哲學發展史

學者們通常把法理學(或法哲學)的起源,追溯至遙遠的古代——古希臘—羅馬、印度、中國的哲學、倫理學或政治思想。這是一種法理學之本體論追問模式,其相習已久,成為定式。

依照法哲學家的通行觀點,法哲學作為正義的學說(die Lehre von der Gerechtigkeit),是對「法應當是什麼」以及「正確法」(Richtiges Recht)的探討。這一實質意義的法哲學的產生可以追溯至古希臘時期。惟彼時的人們並未採行「法哲學」這一概念,而是藉由「自然法」(德Naturrecht,英Natrual Law,拉ius naurale)的概念研究今日屬於法哲學的內容。在這一「自然法」概念沿用的近兩千年歷史中,自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至康德、黑格爾,其所研究的傳統法哲學本質上屬於普通哲學的基本組成部分,而非法學的基本學科。包括今天仍有許多法哲學研究者認同這一主張,即法哲學屬於哲學的分支而非法學的分支(可參見阿圖爾·考夫曼的相關著作,已譯成中文的《法律哲學》與《當代法哲學與法律理論導論》均表達了這一觀點)。第一次突破由康德完成。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Metaphysik der Sitten, 1797)一書的第一部分(主要內容為法哲學)中使用了「Metaphysische Anfangsgrunder Rechtslehre」的表述,直譯可以翻譯成「法律學說的形而上學原理」,即康德不再適用Naturrecht的概念,而使用了Rechtslehre(法律學說)這一概念。十八、十九世紀之交,受當時自然科學發展的影響與理性精神的鼓舞,關於法學的研究客體究竟是自然法還是實證法在德國展開討論。討論的結果自然是由此確認法學是一門實證法並非自然法的學科,由此法學展開了獨立於哲學之外的進程。此時首先產生的是「一般法學」(die allgemeine Rechtslehre),以法學一般理論為內容的教科書,在名稱上並未統一。如稱:Enzyklopadie und Methodolaie der Rechtswissensch?ft(法學百科與方法論);allgemeine Rechtswissenschaft(一般法學);juristischePrinzipenlehre(法的原則學說)。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法學與法哲學在內容上存在明顯的區分。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於1797年出版的一本教科書名為:Lehrbuch des Naturrechts als einer Philosophie des postiven Rechts(作為實證法的哲學的自然法教科書)。這可以看作法哲學(法理學)確立學科地位的一個重要開端。與此同時,黑格爾在柏林大學設「法哲學」講座,並於1821年出版此講演稿——《法哲學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此後,法哲學作為一門課程被各大學廣泛接受。但在德國,至今仍有相當多的學者受黑格爾思想的影響,將法理學(法哲學)歸屬於哲學的一個部門,而並不視之為法學的分支學科

  法理學真正成為獨立的學科,還是19世紀的人文—社會精神影響的結果。眾所周知,17世紀以來,自然科學的發展和機器生產深深地改變了人類的社會結構,使人類對自己在關於自然環境方面的能力有了一種新的概念。針對思想、政治、經濟中的傳統體系,在哲學上和政治上出現了深沉的反抗,引起了對向來看成是顛撲不破的許多信念和制度的攻擊。故此,19世紀,以法國的奧古斯特·孔德(A. Comte,1798年~1857年)為代表的近代科學實證主義得以產生,而該思潮按照物理學的模式所倡導的「通過觀察、比較、實驗、分析的歸類過程進行科學研究」的風氣,對人文社會科學有著強大的衝擊力。在政治法律研究領域,一個最重大的事件,就是流行千年之久的「自然法哲學」受到排斥,逐漸趨於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所謂「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它強調要以後驗的(a posterriori)方法取代先驗的(a priori)方法,像物理學那樣把法律當作一個物質的實體——實際的法(actual law)或實在法(positivelaw),用可以度量、權衡輕重和精確計算的方式來研究和分析。雖然英國的功利主義哲學家和法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1748年~1832年)於1782年在撰寫的《法理學限定的界限》(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最早表述了這一分析原則,但該書手稿直到1945年才被發現和出版。故此,至少在英美學界,真正對法理學學科的獨立產生影響的,是1832年約翰·奧斯丁的《法理學範圍之限定》(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一書的出版。奧斯丁在著作中強調:法理學只應研究「事實上是什麼樣的法律」(即「實在法」),而不是「應當是什麼樣的法律」(即理想法或「正義法」),力圖將道德、功利、倫理和正義的模糊觀念排除於法理學的領域以外,創立一個邏輯自足的法律概念體系。基於此點,後世許多法學家稱奧斯丁為「分析法理學之父」。也有人乾脆把英美的法理學稱為「奧斯丁法理學」。應當承認,正是奧斯丁著作的影響及其追隨者們——如阿莫斯(Amos)、馬克伯(Markby)、霍蘭德(Holland)、薩爾蒙德(Salmond)等人的努力的貢南,法理學最終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理論知識體系、學問和大學的法學課程)而存在。

  縱觀法理學的產生和發展,還有一個令人注目的現象,即眾多法理學派別的興起。在19世紀早期,除了分析法學派外,占統治地位的,還有哲理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哲理法學派以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家們(主要是康德、黑格爾、費希特)的法哲學思想為代表。歷史法學派以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普赫塔等)為主體,也包括英國的梅因(Maine)和日本的穗積陳重等人,以強調「歷史實證」而自成體系。19世紀後期,社會學法學派、新康德主義法學派、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和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開始逐漸形成。

  進入20世紀,帶著過去數個世紀日益成熟的方法論,法學諸流派都在各自的研究方向上進行了理論形態的深化和更新努力。一時間,大大小小的學派蜂起,呈現出多足鼎立的法學格局。然而從總體上看,它們的理論和方法不過是上一個世紀或更早一些時期的理論或方法在同一時空的再現。無論是新自然法學,還是純粹法學、新分析法學、自由法學、社會學法學、現實主義法學、存在主義法學、現象學法學,都可以在傳統的理論或方法中找到它們存在的根基。所不同的是,20世紀的法學運動,像其他人文社會科學運運一樣,表現出更大的開放性和靈活性,相互之間的分化與融合更為迅速。二戰以後,法學總格局仍然屬於「三分天下」——新自然法學、新分析法學和社會學法學三大派鼎立。50年代以來的幾次法學論戰(如「哈特—富勒論戰」、「哈特—德沃金論戰」),推動了西方法理學的發展。60—70年代,比利時法學家佩雷爾曼的「修辭法學」,德國盧曼的法社會學理論、美國羅爾斯的「正義論」、諾齊克的新自由主義法學、德沃金的權利法學、波斯納經濟分析法學等等,曾有較大影響。80年代以後,批判法學和女權主義法學運動又各領風騷,形成強勁氣勢。

時值世紀的交替,法理學在歷經本世紀的百年的演進之後,已經走向新的發展之路。從時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學的發展所面臨的知識環境已不同於以前:

首先,我們當下所處的是一個「科際整合」(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的時代,學科之間的滲透與合作成為科學發展的一個總趨勢。因此,法理學在與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鄰學科的入侵,學科之間的邊際界限變得有些糊糊,這就給法理學造成困境——難以確定純粹屬於本學科研究對象和範圍的界限。或者說,傳統上專屬法理學研究的問題(如「法律是什麼?」),可能會成為一個哲學、社會學或人類學探討的問題;而一個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問題(如「進步與代價」)或部門法學的問題(如「犯罪與刑罰」)也可能會納入法理學研究的視野。以問題為中心來選擇研究的方法和理論的姿態已是學科發展的一個方向,加強學科與學科之間和本學科內部的交流顯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學流派和學說之間的滲透、吸收成為必然。法理學家們也已感受到:單靠某一學派的方法和觀點,不可能完成法理學所應完成的任務。當今的法理學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學(關於法律的概念、淵源、形式、效力的解釋)、社會學法學(關於社會和文化事實的社會學解釋)以及自然法理論中的價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類幸福等)分析統一起來,建立一門聯合諸法學流派的「綜合法理學」。

其次,20世紀末似乎又是一個「沒有根據的時期」。這個時期的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一直在進行著理性與非理性、基礎主義與反基礎主義、理性建構與理論解構、現代性與後現代主義的論爭。在法學領域,一方面,啟蒙時代所倡導的法學世界觀佔據統治地位;另一方面,普遍主義的法治觀和法治秩序本身卻出現了深刻的正統性危機,傳統的法律和權利哲學基礎出現動搖,多元、界限、動態、混沌、懷疑和批判的思潮廣為流行,地方性知識、特殊性問題和非正式的規範受到重視。法理學的經典理論體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它必須能夠在接受理論挑戰的同時突破傳統的法律思維和知識定式,為正在動搖的理論問題,如法治的現代性,法治的理性原則等等,提出足夠合理的論證。

再次,隨著冷戰的結束和蘇聯、東歐劇變,交織著意識形態(主要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衝突的國家—民族文化衝突也日益凸顯。這就為具有不同文化—意識形態背景的學者之間的交流帶來障礙,例如,馬克思主義者很難與那些反馬克思主義者(如自由主義者)達成共識。就法理學而言,它在發展過程中必然遭受到這種文化—意識形態衝突的影響,這不僅表現為東西方法律文化、價值和理論的衝突,而且即使是在西方世界內部大陸和英美之間法理學/法哲學學術傳統的差異,也不會很快消失。故此,不同國家—民族法理學家之間要尋找到溝通和對話的渠道,須取決於國際間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諸因素的互動和良性循環。

此外,審視法理學所面臨的時代問題,還必須認識法理學學科的獨特性質,必須考察法理學與相關的法學分支學科的關係,從而在法學體系中給法理學以準確的定位。

  在整個法學體系中,法理學居於一種非常獨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學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制度,這種研究對象與人類的生活式樣、理念、價值和人文的總體精神息息相關。因此,法理學總是要站在法學學科發展的最前沿來追蹤、吸納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問題,同時也從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人文思潮作出回應。在一定意義上,法理學(尤其是法哲學)也屬於研究人類精神的學問(人文科學)之一種,與那些專註於法律的應用與操作的學科(應用法學)是存在較大區別的。另一方面,從法學體系的內部關係看,法理學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具有「基礎理論」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諸應用法學(部門法學及其應用學科)之上的具有普遍意義、屬性和職能的法學學科,其內容具有基礎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從而對各種應用法學給予理論上的指導。法理學是溝通法學諸學科的橋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整個法學發展的水平。法理學研究的不發達,必然會對法學其他學科的研究產生不良的後果。因此,強化法理學的基礎地位,深化法理學的研究,對於建立一國法學體系是至關重要的。

  法理學與法學其他學科的結合,反過來對於法理學自身的發展也同樣有十分重要的影響。法理學是一門開放性的學問,這不僅是指它的對外的開放(即法理學與整個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結合),而且也指它對內的開放,即在法學體系之內與其他法學學科的結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獲取理論和方法上的資源,以豐富和完善法理學自身的理論。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國內部門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憲法學等)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學科的優勢和特點,它們對歷史上的法和現實的法所進行的實證考察,是法理學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們從各自學科出發對法的本質和現象問題所作的結論,對於法理學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因此,法理學若不與法律史、國內部門法學結合,很可能會陷入空泛和遊說無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導學科的作用,不能對法學其他學科予以理論上的指導。然而,法理學與法學其他學科的結合,決不意味著法理學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學、國內部門法學的理論,將別的學科的東西據為己有。否則,也就失去了法理學自身的特色。

  在中國,當代法理學面臨的問題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其特殊性,例如,法理學研究的學術環境的培養和保護,法理學學術傳統的重建,中國的現實對法學家們所提出的時代課題,法理學與應用法學的結合,法理學方法的變革,法治進程中的知識轉變,法理學研究的國際化、規範化與本土化,等等。

因此,中國當代的法理學,應當是以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為指導,吸納古今中外一切優秀進步的法學思想而又與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實踐相結合的法理學。顯然,它的理論資源包括:古今中外優秀進步的法律文化、法學思想;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實踐經驗。具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理學體系的建立,就在於這三個方面的理論資源的健康互動。具體而言,中國的法理學,必須走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與中國當代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實踐相結合的道路,即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著眼於中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實踐,不斷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提出一整套適應中國國情而關注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一般法律問題的獨創理論體系。如果說具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理學,與同時代的西方法理學(包括其他國家的馬克思主義法理學)有什麼不同的話,那麼中國的實際(實踐)及其經驗就是其最有生命力的、雄厚的理論資源,也是這種區別形成的標誌。可見,同民主與法制建設實踐的結合,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理學最為重要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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