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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三人談2017年第一期 ---- 「玉米收購案」帶來的啟示

討論嘉賓:

曾彥,法學博士、博士後,北京市仁人德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陳冉,法學博士,北京某高校刑法學教師,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犯罪與公司、企業犯罪研究。

王逸然,北京市仁人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專註刑辯不動搖。

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在未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並陸續賣給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後旗分庫,經營數額達到21萬餘元,獲利6000餘元。

2016年4月,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一審宣判後王力軍並未上訴。

後該案經媒體廣泛報道後,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2017年2月,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再審,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本期討論問題:

·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關於兜底條款的適用問題?

· 新聞媒體的監督對於案件審理會產生哪些影響?

·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提起再審有何重要意義?

· 刑辯律師的作用體現在哪裡?

曾彥:近期,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獲刑一案備受關注,該案引起廣泛關注的原因不僅在於非法經營罪本身涉及的罪與非罪問題值得深思和探討,還在於該案的審理背後體現了社會輿論監督、司法機關內部糾錯、律師辯護等多方面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談一談對這些問題的理解。

&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刑事違法性審查 or 實質違法性審查?

陳冉:非法經營罪長期以來一直被作為「口袋罪」使用,但在本案的再審過程中,我們看到辯護方和公訴方都認可王力軍的行為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是說,在本案的再審過程中,大家更注重對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進行審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實質違法性審查,而不再單純根據行政違法推定刑事違法。這個再審判決對於我們如何認識以往的判決,以及未來類似案件將如何審判無疑會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

王逸然:對於非法經營罪中的兜底條款應如何適用,學界的一貫認識都是必須具有「相當性」。那什麼是「相當性」?我們又應當如何判斷行為是否具有「相當性」呢?

曾彥:「相當性」應當解釋為與前三款的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對於「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如何理解,則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目前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和法律依據。這也導致以往的案件審理中,我們通常會更注重對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審查,而忽略對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即實質違法性的審查。

陳冉:其實實質違法性也是難以判斷的,如果在司法實踐中一味地只追求「實質違法性」,也會導致由於執法人員的理解不一,而出現各地判決不一致甚至出現矛盾的情況。

& 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利大於弊 or 弊大於利?

王逸然:看來對於兜底條款的適用,還是要兼顧刑事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審查才行。另外,我還發現了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本案的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後並沒有上訴,而最高人民法院卻直接對本案提起了再審,期間間隔8個月,正好是媒體輿論持續發酵的時間。這是否說明媒體對於審判活動的作用越來越大了?

曾彥:媒體的宣傳屬於社會輿論監督的一部分。毫無疑問,新聞媒體通過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及結果進行公開報道,以及對整體審判過程進行監督,無疑會對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起到促進作用。比如說,前段時間備受關注的快播案庭審直播就體現出了新聞媒體的重要作用。

王逸然:但媒體也可能會左右社會輿論,從而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啊?

陳冉:你考慮的有道理。雖然總體來說,新聞媒體的報道會對案件公正審理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仍然會出現某些媒體對尚處於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作出不適當宣傳和報道的情況。比如,將某些尚未經法院審判定罪的案件作為典型案例來進行法制宣傳和報道。由於這些報道的內容會引導輿論,並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造成先入為主,未審先判,這無疑將會影響司法裁判的公正客觀,並將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曾彥:所以說,新聞媒體的監督就是一把雙刃劍,我們希望新聞媒體能更好地發揮在錯案監督中的作用,同時公正、客觀地報道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啟動再審程序:偶然性 or 必然性?

陳冉:除了媒體監督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直接提起再審,也進一步證明了我國司法機關糾正錯案的態度和決心。

曾彥: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但從我們以往辦理的案件來看,在司法實踐中要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難度很大。而且通常都是由當事人通過艱難的申訴程序才能啟動再審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可謂鳳毛麟角,特別是本案只是一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緩刑案件,就更加凸顯出不同尋常的意義。

王逸然:那麼,本案如果沒有經過媒體的廣泛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很可能根本無從得知案件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會有一些錯案由於各種原因沒有引起媒體的關注。那麼,如果沒有了媒體的橋樑作用,可能就無法引起司法部門的關注,從而無法得到糾錯。換句話說,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啟動再審是否具有偶然性呢?

陳冉:在發現有錯案存在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依法對案件進行糾錯是必然的。但我們也應當看到,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本身的司法工作是十分繁重的,這就決定了它不可能對每一個個案都進行具體監督。但我們真的不希望本案的糾錯只具有象徵作用,我們希望未來最高司法機關對個案的糾錯能夠成為常態。

& 律師辯護的重點:外因 or 內因?

王逸然:我還看到了一篇南方周末的報道,題目是《「無證收購玉米案」一審回溯:查不到的律師和律所》,其中對於本案律師的一審辯護思路做了比較詳細的描述。好像跟我這幾年學習的辯護方式還是有很大不同,我們應當怎麼看待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工作?

曾彥:在案件辯護過程中,外部因素的介入對於我們的辯護工作而言當然具有重要影響,比如,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道。但內因更重要,我們要根據案件證據和事實,獨立判斷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從而為後續開展有罪還是無罪辯護奠定基礎。特別像本案涉及兜底條款是否適用等在司法實務界存在爭議的問題,我們在認定罪與非罪的過程中要更加慎重。

陳冉:我也注意到一個現象,即當事人通常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識是很模糊的,這時候辯護律師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他需要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從而使被告人能夠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定性有更加清醒的理解和認識。

王逸然:根據我有限的工作經驗,大多數人在面對司法機關的時候往往是「蒙圈」的,既不知道該怎麼與承辦人溝通,也不知道如何能夠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時候律師的「橋樑」作用也就體現出來了,公檢法機關往往也更歡迎與律師溝通案情,幫助他們更好地查明事實,避免出現錯案冤案。

曾彥:近幾年以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剛剛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其中對完善證據制度與審判程序、健全落實證據裁判,以及如何更好地保障律師辯護權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應當說,在外部辯護環境不斷改善的情況下,辯護律師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和水平,充分運用好手中的法律武器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真正發揮出我們作為職業法律人的作用。

陳冉:總而言之一句話,不管外部環境如何,打鐵還需自身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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