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坤稅話】第9期 營改增後股權轉讓該不該徵收增值稅
2016年營業稅全面改徵增值稅、國地稅實施聯合稽查、大力推行大數據征管變革、金稅工程三期全面上線運行後,稅務機關將擁有海量的征管數據,擁有更加智能化的數據處理與信息分析比對系統,納稅人如何應對?【俊坤稅話】通過實例分析,教您如何化解納稅風險,確保企業「稅稅平安」!
【本節提示】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股權時,到底要不要繳納增值稅?這個問題本來很簡單,但由於一些國稅機關未能正確認識到股權與股票的區別,而隨便、隨意、不負責任地進行解釋或解答,反而使問題越來越複雜化。本節,我們即從法理的角度對此問題進行分析,以釐清其本質。
【問題源起】有納稅人向廣州國稅局12366諮詢:「我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權給第三方,第三方要求我司開具發票,請問是否需要,開具發票的內容是什麼?」廣州國稅局12366直接答覆稱:「通過二級市場轉讓的股權按『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直接轉讓的股權按『銷售無形資產』徵收增值稅……」同樣,還是廣州國稅局的12366,在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如有一內資企業,本來有兩個股東,A股東與B股東,現在B股東要退股,把股權賣給A股東,請問這種情況B股東要繳納增值稅嗎?」以及「內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稅金如何收取?」等問題時,再次給出同樣的答覆:「通過二級市場轉讓的股權按『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直接轉讓的股權按『銷售無形資產』徵收增值稅。」
【解答置疑】廣州國稅局12366的解答顯然是不恰當的。鑒於廣州國稅12366的解答區分兩種情況,即直接轉讓與通過二級市場轉讓,我們也區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第一,「直接轉讓的股權按『銷售無形資產』徵收增值稅」完全違背現行的增值稅政策。理由如下:
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對「銷售無形資產」的界定是:「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股權顯然不屬於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也不屬於自然資源。那麼股權是否屬於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答案也是否定的。對此可以從兩個方面得出結論:
其一,從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的表述來看,儘管有兜底條款的意味,但仍採取了正列舉的方式,而列舉內容並不包括股權轉讓,並且,對於股權是否屬於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徵稅顯然屬於重大稅收政策調整,不大可能在如此多的正列舉情況下,不做正列舉。
其二,現有的增值稅政策,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轉讓產權以及企業重組業務都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股權轉讓屬於典型的企業重組業務,理所當然不用繳納增值稅。
第二,「通過二級市場轉讓的股權按『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也明顯不符合現行的政策。理由如下:
其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徵增值稅。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是個人(比如說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自然人股東),那麼不管是在一級市場上還是在二級市場上轉讓的股權、股票,都不用繳納增值稅。
其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的規定,即使納稅人通過二級市級轉讓股權或者股權,也並不是簡單地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即不是按照賣出價減除成本價後的餘額計算納稅,而是按照其賣出價減除三種「特殊」的買入價後計算納稅:
1.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3.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仔細分析其規定,不難發現,總局53號公告中確定的「特殊」買入價與投資者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恰恰就是股權轉讓收益,而賣出價與「特殊」買入價之間差額才是「金融商品轉讓」收入――更準確地講應當是股票轉讓收入。進一步講,股權轉讓收入還是不繳納增值稅,只有股票轉讓收入才需要繳納增值稅。
【總結列表】實際上,結合現行的政策,我們可以得到下列結論:
營改增之後,股權轉讓所得仍然不征增值稅。但考慮到上市公司的股權與股票具有關聯性,因而在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時(請注意,不是股權),我們需要區分其中的股權性收益與金融商品轉讓性收益,對其中的股權性收益仍然不徵稅,只有對其中的金融商品性轉讓收入才徵收增值稅。上述內容可以用用下列表格進行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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