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中重大稅收違法參考實務

作者: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徐壽春

一、發行條件相關內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行條件之一是: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得有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行條件之一是: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關於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原則

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應把握違法行為的「重大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實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

下列違法行為應被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

1、主管機關在行政處罰文書中已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的;

2、根據國家或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判斷標準,屬於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關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

1、重大稅收違法行為與IPO的關係

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如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應構成IPO的法律障礙。

2、定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7〕39號)的相關精神,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應指涉案稅款數額達到一定標準或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各類稅收違法行為。

四、關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標準

(一)關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按時、如實申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a)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b)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c)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d)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e)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f)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9月11日頒布的《大案要案報告制度(試行)》(國稅發(2000)156號),下列案件(即大案要案)應當自發現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1)單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250萬元以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抗稅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聚眾抗稅,或者衝擊、打砸稅務機關,或者圍攻、毆打稅務人員,或者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

(3)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稅款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5)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250份以上的;

(6)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250份以上的;

(7)盜竊或者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200份以上的;

(8)非法出售其他發票,或者偽造、擅自製造其他發票,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其他發票,份數在1000份以上的;

(9)違法數額、數量不足本條前列相關規定的標準,但已經造成稅款損失10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0)違法數額、數量不足本條前列相關規定的標準,但涉及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問題並且已經造成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7〕39號):

(1)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涉案稅款數額達到一定標準或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各類稅收違法案件。

(2)國家稅務總局組織查辦的案件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上級領導和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批辦的案件;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或者抗稅,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違法行為涉及多個地區,在全國範圍內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案件;國家稅務總局認為需要組織查辦的其他案件。

(3)省稅務機關組織查辦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或者抗稅,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違法行為涉及省內多個地區,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國家稅務總局認為需要省稅務機關組織查辦的案件;省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組織查辦的其他案件。

(4)國家稅務總局督促查辦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或者抗稅,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認為需要督促查辦的其他案件。

(5)省稅務機關督促查辦的案件標準和省以下稅務機關組織查辦、督促查辦的案件標準,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當地稅收違法案件情況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

(三)相關省、市稅務部門關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標準的規定

1、北京市

下列案件,區縣國稅局、直屬分局自發現或者接到之日起5日內向市局報告:

(a)企業、單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城近郊區縣國稅局、直屬分局查補稅額在100萬元以上、遠郊區縣國稅局查補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b)抗稅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聚眾抗稅,或者衝擊、打砸稅務機關,或者圍攻、毆打稅務人員,或者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

(c)騙取出口退稅,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d)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e)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150份以上的;

(f)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100份以上的;

(g)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h)非法出售其他發票,或者偽造、擅自製造其他發票,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其他發票,份數在500份以上的;

(i)違法數額、數量不足本條前列相關規定的標準,但已經造成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j)違法數額、數量不足本條前列相關規定的標準,但涉及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問題的。

2、四川省

達到以下標準的,均列為我省地稅系統的大案要案,各地應按國稅發[2000] 156號文件規定向省局報告:

(a)單位查補稅額在100萬元以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查補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

(b)抗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c)涉及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問題且造成稅款損失20萬元以上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d)非法印製發票的;

(e)涉稅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或已被人民法院判刑、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

3、黑龍江省

各市、地局向省局呈報大要案的標準:

(a)單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b)抗稅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聚眾抗稅,衝擊、打砸稅務機關,圍攻、毆打稅務人員,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

(c)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d)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e)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100份以上的;

(f)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100份以上的;

(g)盜竊或者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100份以上的;

(h)非法出售其他發票,或者偽造、擅自製造其他發票,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其他發票份數在800份以上的;

(i)違法數額、數量不足本條前列相關規定的標準,但已經造成稅款損失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問題並且已經造成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j)各地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案件。

4、福建省(《稅務違法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細則(暫行)》)

稅務違法案件審理委員會是本級局討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決策機構。

省局審理委員會討論下列案件:

(a)省局各直屬單位查辦的稅款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各類稅收違法案件。

(b)各地、市局查辦的偷稅一百萬元,騙稅五十萬元以上的案件。

(c)省局各直屬單位及各地、市審理委員會上報的其它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須經審理委員會討論的。

5、浙江省

(1)省局組織查辦的案件包括:省委、省政府、省紀委、國家稅務總局等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的案件;省局領導批辦的案件;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抗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聚眾抗稅,或者衝擊、打砸地稅局,或者圍攻、毆打地稅工作人員,或者暴力抗稅構成犯罪的案件;非法出售、偽造、擅自製造、倒賣、盜竊發票5000份以上(或稅收通用完稅證200份以上)的;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省局組織查辦的案件;省局認為需要組織查辦的其他案件。以上案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案發地地稅局必須向省局報告,由省局決定該案件是由省局組織查辦或指定案發地地稅局查處。在此期間,案發地地稅局不得中止案件的查處工作。

(2)市局組織查辦的案件包括:市委、市政府、市紀委、省局等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的案件;市局領導批辦的案件;在全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稅款數額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抗稅案件;非法出售、偽造、擅自製造、倒賣、盜竊發票2000份至5000份(或稅收通用完稅證100份至200份)的;市局認為需要組織查辦的其他案件。市局組織查辦案件的具體標準和規程由各市根據本通知精神確定。

(3)省局督促查辦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稅款數額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抗稅案件;非法出售、偽造、擅自製造、倒賣、盜竊發票2000份至5000份(或稅收通用完稅證100份至200份)的。省委、省政府、省紀委、國家稅務總局等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的或者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舉報案件。省局認為需要督促查辦的其他案件。

(4)市局督促查辦案件標準由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

6、大連市

下列案件屬於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a)單位偷稅數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以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偷稅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b)單位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c)單位拒絕繳納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拒絕繳納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

(d)單位查補稅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查補稅款在20萬元以上的,且違法情節複雜的;

(e)協助偷逃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f)抗稅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聚眾抗稅,或者衝擊、打砸稅務機關,或者圍攻、毆打稅務人員,或者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

(g)騙取減免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h)非法出售地稅機關管理的發票,或者偽造、擅自製造地稅機關管理的發票,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地稅機關管理的發票,數額在50份以上的;

(i)作為A類管理的涉稅違法檢舉案件;

(j)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地稅局、大連市地稅局領導批轉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轉來的要求限期回複查處結果的案件;

(k)其他需要組織查辦和督促查辦的案件。

(四)IPO中涉稅案例的主要情形

根據已公布的相關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稅收方面存在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報告期內發行人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財務資料申報不實,收入的確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少繳(或者是晚繳——查實後補繳)增值稅或所得稅;

2、因報告期內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發行人被主管稅務機關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3、發行人存在較大金額的應繳未繳稅款,未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緩繳;

4、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巨額未分配利潤或盈餘公積轉贈資本的情形,對控股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發行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截止申報日,控股股東仍未繳納;

5、控股股東報告期內溢價轉讓發行人股份,收取巨額轉讓價款,截止申報日,巨額個人所得稅既未申報、也未繳納。

(五)對策建議

鑒於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絕大多數屬於未如實申報或未及時申報,稅款應繳未繳,甚至因此被處以行政處罰,IPO中應按照下列標準處理:

1、區別對待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不同法律責任;

2、區別對待法人和個人的不同納稅責任;

3、對於發行人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經被處以稅收行政處罰的報告期內行為,如法人單位涉及稅款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含本數,以下同),個人涉及稅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取得省級稅務機關出具的該等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證明文件;如法人單位涉及稅款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個人涉及稅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應取得地市級稅務機關出具的該等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證明文件;

4、對於報告期內發行人或控股股東作為法人單位的,存在200萬元以上的稅款應繳未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為個人,存在30萬元以上的稅款應繳未繳,如屬於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應取得省級稅務機關出具的該等應繳未繳稅款的行為不屬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證明文件;如屬於個人所得稅,應取得該等個人住所地所在的地稅部門出具的該等應繳未繳稅款的行為不屬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證明文件;

5、除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外,非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緩交,截止申報日,相關納稅義務人應當已經履行完畢納稅(包括補繳)的義務;

6、《招股說明書》應對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涉未依法納稅及行政處罰事項作詳細披露,中介機構應對此是否構成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發表明確意見。

來源:徐壽春 上海公司金融證券律師

五、關於財稅基礎工作的幾個主要問題

財務和稅務基礎是否規範直接影響前期培育質量和成本,它主要是由於企業長期的業務管理體系不規範,導致財務和稅務與業務脫節,客觀上存在兩套帳或多套帳目,而且資金流向和帳戶管理混亂,直接影響財務會計核算體系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

1、業務不規範導致從採購到銷售整個環節的業務循環失真。採購環節的進項稅發票取得的品名、規格、數量和實際收到貨物的對應性信息失真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它將直接影響原材料採購成本的分類、歸集和分配,直接導致財務帳目和倉庫帳、生產領用的對應性和技術邏輯性,所以發票、進貨單、入庫單、領料單和成本計算單脫節成為真正的「絆腳石」。

2、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對應性,大部份企業向小規模納稅人採購材料,導致部份材料由第三方提供發票並形成前端和後端不對應,A產品和B產品在進銷項下不平衡,人為調整稅負水平,直接導致存貨餘額帳實不符,加上運營管控不規範,倉庫長期不盤點,與供應商長期不對帳,不僅影響存貨,而且還影響應付帳款、預付帳款和應繳稅金---進項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生產成本的歸集和分配環節不規範,在領料環節混料統計和未分對象的傳統做法,直接導致算大帳,人為定價結轉成本,直接導致產品成本時高時低,毛利率不穩定或成本核算方法的不穩定性和合規性。有些企業人為用定額法,在未進行實物清查的情況下無依據地調帳,造成生產成本不真實。

4、收入確認規則混亂也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部份企業沒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憑感覺來結轉收入,然後在「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和「發出商品」科目埋起來,不按規則確認和計量,直接導致收入、成本不匹配。

5、資產管理嚴重滯後,直接導致資產負債表的不真實和業務資源來完整。有些企業大部份固定資產未入帳,有些企業的往來帳借方、貸方都是紅字餘額,甚至部份高新技術企業的「無形資產」沒有發生過業務。整體上中小微企業資產的體量和質量都表現在財務報表的信息披露上,不僅涉及多個稅收問題,而且整體的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都經不起規範的邏輯性審計,直接導致註冊會計師無法出具正常的審計報告。

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

企業內部控制是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和審核時關注的重點,也是財務基礎工作規範的核心。內部控制貫穿於企業管理活動的方方面面,比如投融資活動、費用審批、銷售活動、採購活動、往來客戶的結算、資金收入和支出、成本核算、風險控制和利潤分配,等等。

首先是企業未按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制度要求進行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工作,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根據本企業或行業的特點在準則規定的範圍內有效地設計和規範研究開發、材料採購、設備採購或購置、生產管理、外協加工、銷售管理的業務流程、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之間的運行控制。由於沒有這些基礎,直接影響企業在盡職調查和問題整改、信息反饋中的效率、質量和成本,形成上市的主要風險源頭。當前許多擬掛牌新三板企業往往流程設置不科學、制度建設不完整、授權和監督反饋機制沒有確立,例如,固定資產計入,如某配件價值超2000元,直接以配件入固定資產,且折舊年限不合實際,出現配件折舊年限大於固定資產的情況。購置、報廢、盤盈、盤虧由某個人來決定,無相應設備管理人員,無複核。未進行合規有效的內部審批流程,單據未能一一對應,相應合同條款不完善,存在後續法律風險。

掛牌或上市前的納稅籌劃方案安排不妥當

稅收問題是中小企業掛牌前必須面對的一個大問題。大多數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完全體現出利潤的企業並不多見。一般企業都有兩套賬:內賬和外賬。內賬是記錄企業真實情況的賬務;外賬則是應對稅務的賬務。掛牌前企業,如果把真實的利潤釋放出來,必須面對補稅的成本和政策性風險。比如銷售收入確認環節、股改過程中未分配利潤量化轉為股本的環節、房地產變更過戶、固定資產重新入帳等環節,都涉及稅務問題,需要系統地籌劃、周密地安排和計算成本的大小,以確保既滿足審計要求又滿足稅務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要求,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隱性的「攔路虎」。所以對想進入新三板的企業,必須對掛牌前的稅收,結合盈利規劃,提前進行籌劃。此外,對稅收不夠重視,未依法納稅,特別是一些小稅種,如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存在不規範計稅的情況。

按照正常的程序,企業新三板掛牌只需要7到8個月時間。由於以上問題的客觀存在,企業在改制、掛牌的過程中,完全依靠內部的財務力量是不可能完全勝任的。這時,需要引入外部的財務顧問,幫助企業梳理賬務,解決企業中存在的疑難問題,全面提升企業的內部管理水平,例如,引入外部諮詢機構對企業開展前期評估和培育路徑研究、條件準備策劃、新三板掛牌融資利弊的權衡與決策討論、抓好企業相關基礎摸底與財務摸底、企業價值和核心價值體系的梳理與包裝策劃、股份公司設立及掛牌前文件準備、協助一券三師完成流程等等。

我們建議,企業要想做大,想融資,必須把所有的真實的數據拿到檯面上,供投資者選擇。雖然現在新三板桂牌對公司盈利、資產、主營業務沒有要求或者要求較低,但完善的企業財務制度、良好的企業文化、依法納稅、承擔社會責任、明確的經營戰略、科技創新等是實現掛牌融資的必經之路。

六、IPO企業五大稅務瑕疵

海普瑞:稅務機關越權審批,稅務優惠瑕疵被屏蔽

●案例概述

根據下列文件,海普瑞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徵企業所得稅,2002年起至2007年減半按7.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以及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公司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適用稅率1%和3%來計算並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報告期內公司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金額共計170.52萬元。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未包括增值稅免抵稅額。為了這個問題,深圳市南山區國稅局和地稅局於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別出具了無稅收違法證明。

鏈接:稅收政策

1.《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規定》(「深府[1988]232號」)第六條的規定,特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深府 [1988]232 號文第八條的規定,對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檢查分局《關於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復函》(深地稅三發[2001]79號。

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關於確認深圳市海普瑞葯業有限公司獲利年度的函》(深地稅三函[2006]225號)。

5.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以《關於深圳市海普瑞葯業有限公司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復函》(深地稅三函[2006]206號)。

●分析點評

海普瑞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該優惠政策並沒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因此公司存在因前述稅收優惠被稅務機關撤銷而產生額外稅項和費用的可能。

海普瑞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深圳市稅務局的稅收執行慣例,適用於深圳市的所有企業,但是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存在差異,即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免抵稅額,存在被稅務主管部門按照財稅[2005]25號文的要求追繳的風險。

理論上說,證監會是不願意讓存在稅收瑕疵的企業發行上市的。否則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守門人,很有可能因此承擔責任。如果某一重大問題難以通過企業自身整改解決,證監會就會向相關部委或省政府申請確認沒有重大責任。如果有另一部級單位願意承擔責任,證監會就可能因此放行。但是現在出具「無違法證明」的只是區級稅務部門,行政級次顯然達不到標準。

興民鋼圈:利用稅差避稅,延期繳納所得稅

●案例概述

報告期內,發行人於2005年6月至9月將部分機器設備租賃給控股子公司賽諾特使用,之後於2007年7月和2007年11月將上述租賃機器設備分批收回。通過出租機器設備,發行人將部分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移至賽諾特。由於賽諾特系中外合資企業,自2005年起享受「免二減三」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發行人在將部分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移至賽諾特後,該部分產品所形成的利潤也相應享受了企業所得稅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

公司2005年度期末應交企業所得稅餘額為707963.14元和2006年增加的應交企業所得稅5830114.59元,上述兩項合計2006年末發行人應交企業所得稅餘額為6538077.73元。發行人上述應交企業所得稅實際繳納時間為2007年12月。由於客觀原因的存在,發行人上述應交企業所得稅在稅款所屬當期如實申報,但存在遲延繳納的情況。發行人上述企業所得稅遲延繳納的情況可能存在被徵收稅款滯納金的風險。

發行人會計核算是按稅收發票等原始憑證進行記賬,因此造成公司賬面反映為多繳土地使用稅等地方稅,而遲延繳納2005年和2006年企業所得稅。在此情況下,發行人於2007年12月主動繳齊了遲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補繳完成後,由於出現公司近三年累積納稅額(含企業所得稅及地方稅種)超過應納稅額的情形,地方政府退還了發行人多繳納的稅款460萬元。發行人依據會計準則中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收到的政府退回多繳納的地方

稅合計460萬元在會計核算上沖減了公司多交稅金。

鏈接:稅收政策

主管稅務機關龍口市國家稅務局和龍口市地方稅務局也已出具證明,確認發行人及賽諾特的生產經營、發行人租賃設備給賽諾特使用的行為和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符合國家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發行人主管稅務機關已出具證明,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依法納稅,未出現偷逃稅款的情形,沒有因違反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而受過處罰。

●分析點評

發行人於2007年12月主動繳齊了原遲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補繳完成後,由於出現公司近三年累積納稅額(含企業所得稅及地方稅種)超過應納稅額的情形,地方政府給予發行人退還460萬元。當地稅務主管部門並未由此向發行人徵收稅款滯納金,同時發行人控股股東王嘉民已承諾將代替發行人承擔因遲延納稅可能產生的滯納金,因此發行人將不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

2005年至2007年第一季度,發行人實際納稅獲得地方稅種發票所對應的金額大於發行人實際應承擔的地方稅種對應的應納稅額,造成公司賬面反映為多繳土地使用稅等地方稅,而遲延繳納2005年和2006年企業所得稅。發行人已於2007年12月主動繳齊了遲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地稅務主管部門並未由此向發行人徵收稅款滯納金,同時發行人控股股東王嘉民已承諾將代替發行人承擔因遲延納稅可能產生的滯納金,因此發行人將不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

網宿科技:稅收徵收方式變更,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案例概述

發行人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間按照核定徵收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間,發行人按照對應繳納營業稅的銷售額的4%和對應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的0.5%繳納企業所得稅;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間,發行人按照收入總額的3.3%繳納企業所得稅。2007年12月,經發行人申請,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開始對發行人實行查賬徵收,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第九稅務所於2008年4月3日出具《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登記通知書》(滬地稅嘉九[2008]000003號),核定發行人適用高新技術企業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2008年3?4月,發行人以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彙算清繳了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並補繳2006年度因實際執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而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根據發行人於2008年向稅務主管機關提交並經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第九稅務所審核的稅款所屬期為200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發行人2006年度應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為人民幣1708260.59元。根據發行人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20072)滬稅繳電 08316444號),發行人已經於2008年4月22日繳納稅款所屬時期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業所得稅款人民幣1708260.59元。

鏈接: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範圍的通知》,對下列納稅人可以採取核定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辦法:依照稅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收入憑證、成本資料、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於查實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期限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根據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分別於2009年7月13日出具的證明文件,發行人自2006年1月1日至該證明出具之日,依法向稅務主管機關進行了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沒有偷稅、漏稅、欠繳稅款的現象,沒有因違反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分析點評

網宿科技因為稅務主管機關由核定徵收改變為查賬徵收,而導致補繳稅款。發行人2008年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170多萬元的情形,系經稅務機關批准的稅收徵收方式變更所致,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亦不構成發行人本次發行的實質障礙。

天潤曲軸:另類IPO存疑,補繳巨額增值稅沒有普適性

●案例概述

天潤曲軸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8月4日公告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披露其應交稅費情況如下:

本公司最近三年「應交稅費」期末餘額的構成明細可見,2005年、2006年本公司「應交稅費」的期末餘額較大,主要是因為應交增值稅期末餘額較大。2005年、2006年本公司應交增值稅期末餘額主要是:

(1)1999年以前本公司根據當時地方有關政策緩繳的增值稅1900萬元;

(2)本公司2004年銷售收入約為5.9億元,比2003年大幅增長約1.7億元。鑒於當時文登市稅收任務完成情況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了進一步支持地方骨幹企業發展,文登市國家稅務局緩徵本公司稅款1000萬元;

(3)其餘為正常經營中產生的期末已申報尚未繳納的增值稅、產成品盤虧的進項稅轉出調整。

2007年,本公司已將上述緩繳的增值稅全部足額繳清。山東省文登市國家稅務局已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對本公司上述緩繳稅款的相關責任不予追究。

2008年4月24日,本公司控股股東曲軸總廠出具承諾:如果天潤曲軸因上述增值稅繳納問題將來被稅務機關處罰或遭受其他任何損失,均由曲軸總廠承擔。

2007年,本公司「應交稅費」期末餘額為474.26萬元,其中應交增值稅餘額為226.76萬元,公司不存在大額未繳稅款。

鏈接:稅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明確規定:(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分析點評

招股說明書申報中出現補繳巨額增值稅事項,天潤曲軸可謂「獨特的IPO現象」。增值稅屬於國稅,沒有企業可以隨便緩繳,更沒有機關和單位可以隨便讓企業緩繳。從稅法上嚴格來講,一家企業出現補繳巨額增值稅說明兩個問題:第一,該企業之前的財務報表嚴重失實,必定存在大量營業收入沒有及時入賬的情況;第二,該企業負有不及時申報納稅的責任,涉嫌偷逃增值稅。由於種種原因,現實中很多企業發展初期都存在把公司部分營業收入有意識不入賬,以減少增值稅的繳納數額,最終增加企業利潤,增加流動資金。

增值稅屬於國稅,偷逃增值稅的性質是嚴重的。對於所有企業來說,儘管由於早前我國經濟法律環境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漏洞和問題,但所有企業遵守稅法都是必須而自覺的。

天潤曲軸並不是唯一一家存在補繳增值稅的企業,這是特定時期下獨特的IPO現象。一方面中小企業的確曾經出現過節稅動機,另一方面,現在這些中小企業為了上市又需要把遊離在賬外的營業收入重新計賬,以實現盈利能力最大化,最終順利實現IPO。這已不是一個簡單的技術問題,應該說企業補繳增值稅問題是一個嚴肅的話題,雖然最終天潤曲軸IPO獲批,但其並不具備借鑒性。

華盛天龍光電:留存收益折股,政策理解不清補繳個稅

●案例概述

《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中披露:2008年7月,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經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經審計的凈資產152497991.64元為基數,按1:0.4918的比例折為7500萬股,整體變更為江蘇華盛天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體變更涉及的凈資產折股從法律形式和經濟業務實質上來說,股東未取得任何股息紅利性質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業送紅股或轉增註冊資本的過程,法人股東常州諾亞科技有限公司無須就上述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改制凈資產折股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自然人股東也並不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98 號《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文件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自然人股東不會產生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其自然人出資人應該交納個人所得稅。

本次發行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認為,在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沒有發生法人和自然人股東的納稅義務。發行人於2009 年8月26日向金壇市地方稅務局提交了《關於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進行股份改制凈資產折股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就整體改制時「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以其持有的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進行折股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事項提出申請,金壇市地方稅務局於2009年8月26日書面批複同意了該請示。

2009年8月24日,發行人七位自然人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如今後國家出台相應的政策法規要求自然人股東就整體改制時的凈資產折股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將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以個人自有資金自行履行納稅義務,保證不因上述納稅義務的履行致使發行人和發行人上市後的公眾股東遭受任何損失。

鏈接: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已經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國稅函[1998]289號)進一步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8]333號)在專門分析了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積金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後再次重申,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出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的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分析點評

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折股是否要繳納個稅?在天龍光電上市前後,這一問題一直有很多答案。近期財政部發布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二十一號)》再次澄清了該問題,圍繞該事件歷經三年多的爭議終於塵埃落定。財政部認為,天龍光電2008年以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折股,自然人股東未繳納個人所得稅789萬元。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法下達了處理決定,目前公司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調整會計賬務,並補繳相關稅款。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時,盈餘公積金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當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這個案例的本質其實就是公司對自然人股東實施利潤分配,而後自然人股東用所得利潤對該公司進行增資,所以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無疑問。之所以出現上述情況,一方面有企業對政策理解不清楚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隨意性因素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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