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瘤切除術後損傷加重,醫院僅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4年2月6日某甲因主訴「月經紊亂、溢乳1年余,反覆視力缺損4月」前往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鞍區佔位、垂體腺瘤可能性大。2014年2月13日行「經單鼻蝶垂體腺瘤切除+鞍底重建術」。術後出現呼之不應,無自主呼吸,查體示雙側瞳孔大,對光反射欠佳。頭顱CT:蛛網膜下腔出血,累及鞍上池、環池、兩側腦室后角、第四腦室。臨床行腰大池穿刺置管引流、腦室外引流術、腦室-腹腔分流術等治療,某甲仍呈昏迷狀態。2014年4月15日某甲出院,於外醫院繼續康復治療。出院診斷:垂體腺瘤、蛛網膜下腔出血、交通性腦積水、V-P分流後、腦梗塞、肺部感染、尿路感染。其後,某甲認為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遂於2016年1月4日訴至本院。
患方觀點
某甲因出現雙眼顳側視野缺損,左眼明顯,於2014年2月6日就診在某醫院處,診斷為鞍區佔位、垂體腺瘤。2014年2月13日在全麻下行經單鼻喋垂體腺瘤切除+鞍底重建術,術後CT提示蛛網膜下腔出血。2月17日某醫院為某甲行腦室外引流術,2月20日行氣管切開術,3月28日行左側腦室穿刺腦室腹腔分流術。術後情況未能有效改善,後某甲繼發肺部及尿路感染,轉入另外一家醫院繼續治療。某甲目前動眼神經和視神經嚴重損傷,視力差,吞咽和語言功能受損,上、下肢活動嚴重障礙,不能自主站立和行走,大小便失禁,完全喪失自主生活能力。某甲認為,某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未充分預估風險,未採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導致某甲身體和精神遭受巨大損害,故訴至法院,某甲法定代理人某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
1.醫療費354551.7元;
2.誤工費290819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39100元;
4.護理費2593324.36元;
5.營養費43200元;
6.殘疾賠償金1030950元;
7.被扶養人生活費401688元;
8.殘疾輔助器具費28262.85元;
9.交通費24466.5元;
10.複印費192元;
11.行為能力鑒定費4650元,
上述賠償項目按某醫院承擔40%的過錯責任比例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院方觀點
某醫院辯稱:我院對某甲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常規,充分履行了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不存在有過錯的診療行為。某甲術後發生非手術部位的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管痙攣等屬於罕見併發症,此是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難以避免的疾病風險,並非有過錯的診療行為所導致。我院對某甲的診療行為不構成侵權,依法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如判決,過錯責任比例由法院酌情確定。現對某甲主張的醫療費無異議,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法確定,誤工期同意賠償至定殘前一日,已發生的護理費同意按每日100元賠償,後期護理費同意先行賠償5年的費用,營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由法院酌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有票據的同意賠償。
專家評析
根據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專家鑒定:
1.某醫院與被鑒定人行單鼻蝶垂體腺瘤切除術後合併腦出血而造成的損害後果有次要因果關係;
2.被鑒定人的傷殘等級屬二級;
3.其需完全護理依賴,護理人數建議2人;
4.其營養期建議24個月;
5.後續治療項目及費用、醫療依賴程度、殘疾輔助器具費建議以實際產生為準。
鑒定費19250元由某甲預付。
法院判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司法鑒定機關鑒定意見,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對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失,被告在此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醫療費354551.7元;
2.某甲住院共計37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7300元;
3.誤工費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本院認定其誤工期為33個月零7天,按每月8600元計算誤工費,共計284087元;
4.某甲經鑒定傷殘等級屬二級,其戶籍為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為1030950元;
5.某甲長子於2006年8月28日出生,次子於2011年9月30日出生,其被扶養人生活費為361519.2元;
6.司法鑒定機關確認營養期為24個月,營養費按每日50元計算,共計36000元;
7.殘疾輔助器具費為28262.85元;
8.司法鑒定機關確認原告需完全護理依賴,護理人數建議2人,故護理費已發生的部分為399224.36元,後期護理費按每人每日120元計算20年,護理費共計2151224.36元;
9.交通費酌定為5000元;
10.行為能力鑒定費為4650元。
上述經濟損失由被告某醫院按3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11.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綜上所述本預案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63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190元、誤工費85226元、營養費10800元、護理費645367元、殘疾賠償金417741元(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1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847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行為能力鑒定費1395元;
二、駁回原告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8元,減半收取計11504元,由原告某甲負擔1504元(已交納),由被告某醫院負擔10000元;鑒定費19250元,由被告某醫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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