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馬蓉以「股東身份」起訴王寶強持股公司要求查賬
繼上次寶馬的離婚大戰後,馬蓉又來搞事了!這一次是股權大戰!
據新京報報道,在離婚案宣判之後,馬蓉以自己是王寶強持股公司隱名股東為由,起訴要求查閱公司相關賬目以及財務報告。
馬蓉起訴稱,2016年4月,被告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出於融資的需要,由公司股東王寶強與原告馬蓉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確定由公司股東王寶強代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權,馬蓉為被告公司的隱名股東。
2016年8月,被告公司在未經馬蓉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辦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工商變更登記,導致馬蓉無法知曉該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及真實財務狀況等,該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馬蓉的合法權益,馬蓉已於2018年1月24日向被告公司發出書面申請書,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財務報告及會計賬簿供原告複製,但被告公司一直拒絕提供。
為此,馬蓉要求法院判決,支持她「查賬」。那麼馬蓉到底有沒有這個權力呢?
股權架構解析
可以看到,從目前的工商登記情況來看,王寶強直接和間接持有的寶億嶸公司股權,直接持股為5%,通過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持股35.625%。如果馬蓉披露的股權代持協議31%的股權代持情形成立,那麼事實上,王寶強的大多數股份,都是代持的,而馬蓉則擁有寶億嶸公司大多數股份。
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在財產利益分割上除了財務的稅收處理外,沒有特別大的區別,但對於公司的表決權和控制權影響重大。
- 直接持股,一般公司沒有特殊規定,則表決權和持股比例相對應;
- 間接持股,尤其通過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的間接持股,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可以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比例參與表決。但作為有限合伙人無法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代表參與公司的股東會,更沒有公司的表決權。
所以股權架構的搭建對於股東權利,公司治理都具有實質影響。
股權代持不等於股東身份
關於股權代持,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俗地說,如沒有特殊情況,法律規定承認實際出資人和隱名出資人的合同法律效力。但是股權代持是否等於隨時可以直接取得股東身份,答案是否定的。
- 首先,是否存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要看法院的審理核實
- 其次,如果存在,沒有合同無效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受到法律保護
- 再次,即使存在股權代持,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很重要,如果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實際出資人並不能直接成為公司股東。
股東知情權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七條的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也就是股東知情權的訴訟主體一般需要具有股東資格。
如果是既往股東可以證明在持股期間合法權益受損,也可以作為原告。那麼目前工商登記顯示馬蓉並不是寶億嶸公司的實際股東,直接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在訴訟主體資格上存在問題。
另外,由於有限公司的人和性,法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內容作了規定,有限責任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知情權的保障還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範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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