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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質押的區別原來是這樣的~

抵押和質押看似相同實則不同,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是所表達的意思完全不同。了解清楚以後,切莫再將兩者混為一談。

抵押和質押是兩種常見的貸款方式,"抵押"和「質押」有本質上的區別即是否轉移對擔保財產的佔有。

1.本質區別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 抵押物的保管仍由抵押人負責。即抵押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財產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質押改變了質押人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的保管。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

質權人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

2.成立因素不同

抵押中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但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質押中轉移對質押物的佔有,但不需要辦理登記

3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抵押合同生效時間自登記日起生效

質押合同自質押物或質押權交至質權人手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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