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件說 合法條件說 相當因果說差異解析



由於威群的網友前後有多人問小編,刑法因果關係學說頗多,真的搞不明白他們啥關係,總是一頭霧水。

由此才產生了寫此篇文案的念頭。新春即將來臨,作為新春前最後一篇文案,在此祝大家新春快樂,萬事如意!

一 因果關係與刑法目標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與保障人權,保護法益強調侵犯法益的行為應當受處罰的就應當進行懲罰。保護人權則強調不應當處罰的就不能進行處罰,兩者兼顧的結局就是處罰範圍適當!因果關係屬於犯罪體系中不法階層,屬於違法行為判斷要素之一,違法行為為犯罪提供了前提條件,自然必須慎重的考慮處罰範圍適當問題,因果關係判定不當,就可能導致違法行為認定不當,影響到犯罪處罰範圍不當。這就是為什麼條件說出來後,各種反駁及修正,又要求行為必須是實行行為,結果必須是構成要件定義的結果的原因。這些目的無非都是為了追求處罰範圍適當問題,更準確的說這裡是為了保障違法行為認定範圍適當(因果關係屬於違法判斷的要素)

二 條件說

例子: 行為A 甲乙夫妻生了兒子丙 丁

丙丁商量偷戊, 兩人約定:如果丙不去偷,丁去偷,

如果丁不去偷,就丙去偷。丙去偷了戊的東西

行為: 行為A 甲乙生兒子丙 丁

行為B 丙偷了戊的東西

行為C 丁偷戊的東西

結果: 丁被盜竊,財產遭到損失。

條件公式的內容:無行為則無結果。

按照上例來說:

(1)如果沒有行為A(甲乙生兒子丙丁),就無丁就被盜結果

故 甲乙生兒子丙丁與丁被盜是有因果關係的,那就意味著可能會被納入違法行為。

依次 類推 甲乙的前輩直系血親因為生育甲或乙或他們的前輩都有因果關係。

大家都知道這是不合理的,生育乃是人類繁衍最基本最正常的自然規律,怎麼能認定為犯罪呢?

於是乎,聰明的法學家們,提出了行為只能是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這個問題就完美解決了。由於生育子女不符合實行行為,雖然符合無條件則無結果的條件說,但是呢,其不是實行行為不能認為是違法行為,

實行行為本質在於強調行為是對結果實現具有潛在客觀危險性的,是對結果發生能起實質作用的!這樣就把雖然符合條件說,但是與結果沒有實質作用的根本不宜認定為刑法違法的行為排除掉了。

(2)第二個問題又來了

上例中,丙偷了戊的東西。然後 丙在法庭卻慷慨激昂的說:如果沒有我偷東西,丁也會去偷,戊同樣會被偷!故 無本人盜竊行為,仍有戊被盜竊的結果。戊被偷跟我沒有一毛一分錢的關係,我是無罪的!可憐的戊望著無罪判決書,只能對孩子說:孩子你要努力學習成為一代法學家,讓條件說見鬼去吧!

這裡順道舉兩個經典例子,本質來說,也是多因一果,條件說無法搞定!

擇一競合:A B都想將V殺死,都各自向V的飲料中投放了單獨都足以致死的同一種毒藥,結果V死亡。

特徵:A B兩個行為都付諸實踐,任一行為都可以讓V領盒飯!即使能查明被A或B毒死,能擺脫了上面的 無A毒死V,B也會毒死V 故A跟V死亡無因果關係,同理 B也可以同樣推出無因果關係。

假定因果經過:針對死囚馬上要執行死刑時,犯罪被害人的父親現身刑場,將要按下死刑執行電鈕的執行官推倒,自己按下了那個按鈕,同一預定時刻造成死刑犯死亡。

這裡同樣存在問題:對於被害人父親如果不按下電鈕,行刑人也會按下,結果同樣會死亡。從而否定了被害人與死亡結果關係。

----其實 上面的例子本質都是:對於多個原因都可以導致結果產生的時候,依照條件公式,則可以將任何一個原因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都可以否認掉。(這種存在多個原因行為都可以導致法益侵害結果之時,法益雖然受到侵害,但卻無法肯定因果關係,法益就只有眼睜睜的看著被侵害,卻不能懲罰,不利於保護法益)

三 條件說修正

條件說支持者們在意識到上面的不合理情況,於是提出了修正辦法。

對於上面擇一競合:A B都下毒,如果拿掉兩個人的行為結果不存在,則兩個人的行為都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這種修正,如果客觀事實的確只是A或B之中一人下毒導致V死亡的,而一律將兩個人都肯定其有因果關係,導致另一個下毒根本沒導致死亡結果的人也對死亡結果負責,有違人權保障的。

對於上面的假定因果經過:修正為不得附加現實未發生的行為,意思就是說:由於行刑人員沒有實際實施按按鈕行為,只不過是判斷的預想,在判斷條件的時候就不可以附加上這條。只能考慮如果沒有被害人父親按下電鈕,受刑人不會死亡。從而肯定了被害人父親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好了 這裡總結下條件說存在的根本問題

條件說的邏輯是: 行為 A B C 都可以導致結果D發生,實際上是B行為導致結果D發生的。

條件說認為:無行為則無結果是因果關係的決定公式

即便是B行為導致了結果D發生,由於 A C也是可以導致結果D發生的。因此 實質上就是B造成D也會被否決(公式推導的結果)

條件說 在邏輯上就存在問題。

好比 你爸把你打哭了,你爸還對你說:你被打哭了跟他沒關係,因為他不打你,你媽也會把你打哭。

四 合法則條件說

針對 A B C 三個行為每個都可以導致結果D發生的狀況,實際只有B 導致結果D發生。

合法則條件說出發立場是:實際具體由哪個行為導致結果,就應該單獨分析這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因果關係應當就只是考慮這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作用問題。

因此 由於實際是由B行為導致結果的,因果關係本質就只應該是分析B行為與結果D之間的引起或者說促進作用關係。不是 A C導致的結果,因果關係跟A C沒有關係。

其實 這裡上麵條件說對假定因果關係修正,由於實際導致受刑人死亡的行為是被害人父親按下電鈕的行為,行刑人員根本沒有實施按鈕行為。修正說於是不允許附加考慮行刑人員的行為,本質就是只考慮實際導致結果的行為(被害人父親按電鈕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與死亡結果的關係。這就和合法則條件說只考慮實際導致結果的那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本質是一致的。

又如:還有學者主張具體結果條件說

如:甲打算去殺丙,甲在瞄準丙準備射擊的時候,乙卻開出來一輛車直接將丙撞死!甲見丙被撞死,就沒再開槍。

主張具體結果說觀點:認為採用條件說之所以會產生問題,由於對結果過於抽象化了。

按照條件說:沒有乙撞死丙,甲也殺死丙。從而按照條件說無行為則無結果否認乙與丙的死亡的根源在於,結果過於抽象化。如果將結果具體化。

甲如果開槍導致丙死亡,那就是 丙被槍殺死。

乙撞死丙,那就是丙被車撞死。

這樣一來:

如果沒有乙的行為,丙就不會被車撞死。從而就可以確認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其實 這裡實際發生的導致丙死亡的結果就是乙的行為,將結果具體化為丙被車撞死,本質仍然是只考慮

實際引起死亡結果的乙的開車撞丙行為。說法不一樣,但追蹤到本質卻是一致的:都只考慮具體引起結果的那一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

拉呱了一大篇:簡單點說

行為 A B C 每個都可以導致結果D發生,實際上真正導致結果出現的是B行為。

條件說:把 A B C 都作為結果發生考慮的行為全部考慮。

合法則條件說或具體結果條件說:本質都是強調,既然是B行為導致結果的,那就只考慮B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A C就一旁去吃瓜吧,沒有你們啥事!

合法則是個什麼鬼?合法則就是合乎規律,生活規律 科學規律等合理的規則都可以稱為合法則。

合法則條件說出發立場:因果關係應該是實際導致結果發生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這種促進作用的關係。沒有實際發生的就不用考慮了。

好比 那個 甲乙都想殺死丙,甲先在丙水壺中下毒,乙卻想讓丙渴死,在水壺鑽個洞。丙第二天在沙漠中渴死。

具體發生的事實是 乙鑽了個孔,水壺水漏光,丙被渴死。

甲下毒,讓丙被毒死不過是潛在的並沒有實際發生的。

依合法則條件說:就可以認為 乙鑽孔讓水漏光導致丙無水被渴死。從而直接就肯定其因果關係。(甲下毒由於沒有實際發生直接不予考慮)

依照具體結果條件說:死亡具體結果被渴死,同樣也可以得出因果關係歸於乙。

本質來說:兩者都只考慮實際發生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五 相當因果關係說

條件說 修正條件說 合法則條件說 具體結果條件說可以說其實在解決一個問題:結果到底與哪些行為掛鉤?(結果只與實際引髮結果的行為掛鉤?或結果與所有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行為都掛鉤不論實際發生與否)

相當因果關係說:在於強調實行行為具備的對法益的危險性向結果現實化這個過程是不異常的,即按照實行行為發展趨勢,通常都會將行為的危險性轉化為實害結果。

要判斷通常還是異常,就必須確定判斷基準。說直白點:好比同一個英文單詞在不同的語境,具有的含義可能不一樣。同一個行為在不同時刻也可能對危險的有無 強弱也是不同的一個道理。這個判斷基準就猶如英語的語境一般。

關於這個判斷基準:有三種說法

客觀說:以行為時所有存在的及行為後可能預見客觀事實為基準。

主觀說:考慮行為人已經認識的 預見的事情及能夠認識及預見的事情

折中說:要考慮行為當時一般人所可能認識 預見的事情及行為人特別認識 預見到的事情。

--沒必要去記,理解就可以了

客觀說 主觀說 折中說 好比為一個行為(一個英文單詞)各自鋪設了一個行為環境(具體語境),然後讓你去解釋它的危險性及其導致結果發生異常與否含義(單詞的意思)

舉個簡單例子:甲推乙了一下,乙是血友病患者,大出血而亡!

大家通常都認為:只不過是推你一下而已,這壓根就不能讓你領盒飯。其實 這是基於一種潛在安全環境中。

單就推一下這個行為,在懸崖邊推一下;在安全的房子里推一下;在高速公路上推一下;在刀山火海邊推一下。。

咳咳 這行為的危險含義自然是不一樣。可以說 不同場合可以理解為提供了不同行為環境(英語語境)。

按照客觀說:以行為時所有存在的事實為基準,被害人有血友病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那結局就是,對血友病人推一下,極其容易導致其出血而領盒飯,這就是通常會發生結果,這就可以肯定其因果關係。

按照主觀說:行為人壓根都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有血友病。那就不考慮有血友病這個條件。那就是行為人推一下正常的人,通常是不可能導致其死亡的,這種死亡就是異常的。這個時候就可以將血友病因素作為一種介入因素,是異常的,否決行為與結果的相當性。如果行為人知道有血友病,那自然考慮推一個血友病是通常容易導致受傷出血死亡的,那就能肯定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說遭到的反駁的是:1 客觀說 折中說以人的主觀認識的事實來作為判定基準,從而因果關係因人的主觀認識而不同,因果關係本質是一種客觀引起與被引起的事實,不應受人主觀影響,於是 主觀說 折中說不為採納的人居多。2 客觀說 也遭到人反對,認為把一切客觀事實都納入了進去了,那樣容易造成因果關係被否認的可能性基本很小。(有處罰範圍被擴大的風險)。

說直白點:相當因果關係說判斷行為危險性與最終結果出現,是否是通常的(非異常),更多是用於解決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關係判定。如果說 沒有介入因素,就一個行為,這個行為合法則導致結果出現,合法則可以說本身就是一種通常的肯定(這種肯定要麼是生活經驗 科學 醫學經驗等)

限於篇幅原因,就先不講了,主要說明條件說 修正條件說 合法則條件說 相當因果說區別。主要是想回復下考友的先後多人的提問!

真正在具體判斷因果關係時,其實合法則條件說(具體引髮結果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乃至相當因果經過,行為通常引起結果發生,這些都基本是不存在任何難度的,可以說因果關係題這些基本不需要你去考慮,都是成立的。重點還是在於存在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危險性與前行為的危險性,到底何者才支配結果發生,因果關係是否中斷,異常這些問題才是考查的重點。

這裡 大家可以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血友病患者這種判斷其因果關係的時候,都要將血友病納入,從而導致原本只是推一下不會導致死亡結果的行為也被肯定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談談你的觀點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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