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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針對幼兒園建築設計的防火條例)

關於幼兒園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條例及說明

1.0.4同一建築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築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範的相關規定確定。

【條文說明】1.0.4本條規定了在同一建築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的防火設計原則。

對於同一性質的建築,如民用建築或工業建築,當在同一建築物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區或場所之間需要進行防火分隔,以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為此,首先要考慮將這些場所進行防火分隔,並且相關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規範及國家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例如住宅與商店的上下組合建造,幼兒園、託兒所與辦公、寫字建築或電影院、劇場與商業設施合建等等。

此類建築及建築內不同使用功能區有關建築的平面布局、建築內的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其他設計要求,需根據該建築的使用性質、建築高度、火災危險性等,按照本規範及其他有關標準對不同使用功能建築的防火規定和防火分隔情況等確定。對於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的設置和建築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則需按整體建築考慮,有關建築滅火等消防設施的設置,要根據本規範第8.1.1條規定的原則確定。

5.1.6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釆用難燃性牆體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00m2時,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性牆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性牆體。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條文說明】5.1.6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築構件能得到推廣應用,同時能較好地保證建築的整體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員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災蔓延,本條規定當降低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要求時,耐火極限應相應提高。

設計應注意盡量採用發煙量低、煙氣毒性低的材料;對於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築,仍應嚴格控制使用這些材料。這裡所指人員密集場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所規定的場所,即: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其中,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5.1.7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築、老年人建築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釆用不燃材料;當釆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

【條文說明】5.1.7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吊頂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響人員疏散,避免火災通過吊頂蔓延。

5.4.4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常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萣:

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吋,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條文說明】5.4.4本條第1-4款為強制性標準條文。

兒童、嬰幼兒和老年人的行為能力均較弱,大部分還需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中有關布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於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老年人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還應符合現行疔業標準《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22的規定。鑒於嬰幼兒、少兒的疏散能力,根據我國託兒所、幼兒園及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使用特點和情況,為保護該類場所的人員在火災時的安全,作了本條規定。有關兒童、幼兒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在我國現行行業標準《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中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主要指年齡在6-12周歲男女孩童,「兒童活動場所」包括設置在建築內的兒童遊藝場所、親子兒童樂園、兒童特長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商店、寫字樓等建築的上部樓層設置這些場所的現象較多,這種做法不利於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

5.5.15公共建築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除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1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於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對於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建築面積不大於75m2;對於其他建築或場所,建築面積不大於120m2;

2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築面積小於50m2且疏散門的凈寬虔不小於0.9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於15m、建築面積不大子200m2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於1.40m;

3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內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條文說明】5.5.15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疏散門的設置原則與安全出口的設置原則基本一致,但由於房間大小與防火分區的大小差別較大,因而具體的設置要求有所區別。

本條第1款規定可設置1個疏散門的房間的建築面積,是根據託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中小學校的教室的面積要求確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個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於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不利於人員的安全疏散,但與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仍有所區別。

對於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間,無論位於袋形走道或兩個安全出口之間還是位於走道盡端,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房間均需設置2個及以上的疏散門。對於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需要設置2個疏散門;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不能將此類用途的房間布置在走道的盡端。

5.5.17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17的規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註:1建築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建築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及注1的規定增加25%。

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於15m處;

3房間內任一點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條文說明】5.5.17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築內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跑離趙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禽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箅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築有所區別。

1外廊式建築的外廊敞開時,其通風排煙、釆光、降溫等方面的情況一般均比內廊式建築要好,對安全疏散有利。本條奉5.5.17注1對敞開式外廊建築的有關要求作了調整。

注3考慮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對這些建築或場所內的疏散距離作了調整,可按規定增加25%。

2對於建築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考慮到建築層數不大於4層的建築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樓層數不大於4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後可通過15m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這一要求不適用於需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築。

3有關建築內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的內部最大疏散距離要求,參照了國外有關標準規定,並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如美國相關建築規範規定,在集會場所的大空間中從房間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離為61m,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後可增加25%。英國建築規範規定,在開敞辦公室、商店和商業用房中,如有多個疏散方向時,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直線行走距離不應大於45m。我國台灣地區的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以及其它類似用途的建築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應大於30m。

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築的序廳、體育建築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本條第4款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釆用疏散走道連接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25%。條文中的「該場所」包括連接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採用疏散走道連接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10m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30m×25%+10m×25%=50(m),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37.5m,連接走道的長度可以為12.5m,但不可以將連接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6.2.2醫療建築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症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築內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條文說明】6.2.2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為對建築內一些需要重點防火保護的特殊場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條中規定的防火分隔牆體和樓板的耐火極限是根據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相應要求確定的。

1醫療建築內一些場所性質重要或其他發生火災時尚不能馬上撤離的部位,如產房、手術室、重症病房、貴重的精密醫療裝備用房等;一些場所可燃物多或火災危險性較大,容易發生火災,如藥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強對這些房間的防火分隔,以減小火災危害。對於醫院潔凈手術部,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GB50333和《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JGJ49的有關要求。.

2託兒所、幼兒園的嬰幼兒、老年人建築內的老弱者等入員行為能力較弱,容易在火災時造成傷亡,當設置在其他建築內時,要與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TG39、《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22和《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GB/T50340等標準的要求。

8.3.4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築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設置送迴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辦公建築等;

4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老年人建築;

6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條文說明】8.3.1-8.3.4 此4條均為強制性標準條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適用於撲救絕大多數建築內的初起火,應用廣泛。根據我國當前的條件,此5條規定了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或場所,規定中有的明確了具體的設置部位,有的是規定了建築。對於按建築規定的,要求該建築內凡具有可燃物且適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部位或場所,均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此5條規定的這些建築或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可能導致經濟損失大、社會影響大或人員 傷亡大的特點。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原則是重點部位、重點場所,重點防護;不同分區,措施可以不同;總體上要能保證整座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特別要考慮所設置的部位或場所所在設置滅火系統後應能防止一個防火分區內的火災蔓延到另一個防火分區中去。

1郵政建築既有辦公,也有郵件處理和郵袋存放功能,在設計中一般按丙類廠房考慮,並按照不同功能實行較嚴格的防火分區或分隔。對於郵件處理車間,可在處理好豎向連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條件下,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盡量採用其他對郵件及郵件處理設備無較大損害的滅火劑及其滅火系統保護。

2木器廠房主要指以木材為原料生產、加工各類木質板材、傢具、構配件、工藝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車間。

3高層建築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撲救難度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對於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需要在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套內各房間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於醫院內手術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可以根據國家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GB50333的規定,不在手術室內設置洒水噴頭。

4建築內採用送迴風管道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具有較大的火災蔓延傳播危險。旅館、商店、展覽建築使用人員較多、有的室內裝修還採用了較多難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設置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這些場所人員的流動性大、對環境不太熟悉且功能複雜,有的建築內的使用人員還可能較長時間處於休息、睡眠狀態。可遵裝修材料的煙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較多、火源控制較複雜或易傳播火災及其煙氣。有固定座位的場所,人員疏散相對較困難,所需疏散時間可能較長。

5第8.3.4條第7款中的「建築面積」是指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每層的建築面積。每個廳、室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範第5章的有關規定。本規範規定外的公共娛樂場所和幼兒園、託兒所、養老院、寄宿制學校的寢室與公共活動場所等,可以結合建築自身的消防供水條件設置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8.4.1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製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製品的倉庫,佔地面積大於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捲煙倉庫;

3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建築、電信建築,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築;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築,任一層建築面積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築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於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9凈高大於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於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錶、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條文說明】8.4.1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和滅火的作用,應用廣泛。本條規定的設置範圍,總結了國內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實踐經驗,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主要為同一時間停留人數較多的場所或建築和重要但發生火災不易及時發現的場所或建築。本條所規定的場所,如為明確具體部位的,除個別火災危險性小的部位,如衛生間、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該建築內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建築面積大、同一時間內人員密度較大、可燃物多的製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火災危險性的廠房。

2商店和展覽建築中的營業、展覽廳和娛樂場所等場所,為人員較密集、可燃物較多、容易發生火災,需要早報警、早疏散、早撲救的場所。

3重要的檔案館,主要指國家現行標準《檔案館設計規範》JGJ25規定的國家檔案館。其它專業檔案館,可視具體情況比照本規定確定。

4鑒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一,對於地市級以下的電力、交通和防災調度指揮、廣播電視、電信和郵政建築,可視建築的規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體情況確定。

5劇場和電影院的級別,按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57和《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JGJ58確定。

6建築中有需要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部位主要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機械防煙系統、水幕系統、雨淋系統、預作用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火捲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等。

11.0.4老年人建築的住宿部分,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廠房(庫房)應採用單層木結構建築,並宜採用膠合木結構。

【條文說明】11.0.4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是比照本規範第5.4.3-5.4.4條有關三級和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要求確定的。

商店、體育館和廠(庫)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較大的面積和較高的空間,膠合木具有較好的耐火承載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優勢,無論外觀與日常維護,還是實際防火性能均較鋼材要好。本條對於木結構的商店、體育館、廠房和倉庫,只強制要求其採用單層的建築。

11.0.7民用木結構建築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5.5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築的每層建築面積小於200m2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

2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11.0.7-1的規定;

表11.0.7-1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3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建築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於表11.0.7-2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條文說明】11.0.7本條第2、3、4款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是結合木結構建築的整體耐火性能及其樓層的允許建築面積,按照民用建築安全疏散設計的原則,比照本規範第5章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本條表11.0.7中的數據取值略小於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對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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