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同意的有效條件包括哪些?

患者同意的有效條件包括哪些一、具有醫療的目的  所謂的同意即允許對自己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因此,該損害應當是為了追求一定的治療效果。因此,非治療的臨床實驗不能發生免責的效果,一旦失敗,無論醫師有...

  所謂的同意即允許對自己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因此,該損害應當是為了追求一定的治療效果。因此,非治療的臨床實驗不能發生免責的效果,一旦失敗,無論醫師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責任。

患者同意的有效條件包括哪些

  需要同意的事項的內容主要是醫療過程中可能帶來危及身體機能或對身體外觀發生重大改變等後果的醫療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醫師應對患者就醫療行為的侵襲範圍、程度以及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等進行具體說明,在取得患者的有效同意後方可實施該醫療行為。根據我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根據有關學者的總結,在臨床醫學實踐中,下列診療活動也應該充分告知、徵得患者或患者家屬的同意:

  1、構成對肉體侵襲性傷害的治療方法與手段;

  2、需要患者承擔痛苦的檢查項目;

  3、使用藥物的毒副作用和個體素質反應差異性;

  4、需要患者暴露隱私部;

  5、從事醫學科研和教學活動的;

  6、需要對患者實施行為限制的。

  此外,對於轉診,醫務人員也應當盡告知義務。

  同意權行使的主體即醫療機構應當向誰履行告知義務並徵得其同意。我國學者討論這一問題往往援引民法中行為能力的規定,根據不同患者的行為能力來確定不同的同意權行使主體,即患者本人、其法定代理人等。但是,應當注意,我國《民法通則》所確定的行為能力規則比較機械,嚴格以年齡和精神狀態劃線,這對於保護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在醫療活動中也直接照搬,未必妥當。

  由於同意實際上就是在全面了解醫療活動所帶來的風險和收益的前提下,作出放棄自己部分權利或接受一定風險的意識表示,因此所要考慮的是行為人的意思能力,即能夠理解醫療侵襲的性質、效果及其危險程度並作出選擇的能力。一般情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就是知情同意權的主體。根據《民法通則》,年滿 18周歲以及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能夠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是,在患者由於疾病精神耗弱,難以理解所告知的內容並作出決定的,而又必須立即進行某項醫療活動時,則應當向其近親屬告知並取得同意。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原則上應當告知並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但在其監護人不在時,則應當結合其本人的智力或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醫療活動的緊迫性,醫療活動的危險的大小、可能造成的損害的大小等因素進行判斷,是等待其監護人還是直接告知並取得其本人的同意。對於無行為能力人,即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必須告知並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根據保護性醫療,告知對患者不利的情況下,應當向其近親屬告知。

  在醫療活動過程中,醫療機構常要求患者或其家屬簽訂某些協議,如輸血協議、麻醉同意單、手術同意單等,這些協議無一例外地均以免責或限制責任條款為主。如輸血協議訂有因輸血感染丙肝、艾滋病、梅毒等傳染病與醫院無關的條款等。需要討論的是,這些條款的效力如何?我認為,這種約款本身除了能夠證明已經盡了告知義務、滿足了患者的知情權之外,並沒有什麼法律意義、首先,在醫療事故中,並不應採取無過失責任,無論是過錯責任還是過錯推定責任,過錯總是追究民事責任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若約定在無過錯造成損害時應予免責,則這一約款毫無意義,因無過錯本來就不會承擔責任。其次,在約定過錯造成損害應予免責時,一方面,即使受害人確實同意,但由於生命健康權的極端重要性,各國立法一般明文規定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身傷害的免責約款無效,甚至對加害者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態度從各國對安樂死的禁止上也可略見一斑,我國《合同法》第53條明確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另一方面,即便我國《合同法》未對此類免責條款之效力未作規定,但在就診時,若不及時治療,患者就有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危險,醫療機構此時要求籤訂「生死合同」,患者有權以乘人之危為由請求撤銷或者以其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為由請求宣告無效。

患者同意的有效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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