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 《行政服務中心理論與實踐》
趙永偉. 行政服務中心理論與實踐[M]. 企業管理出版社, 2006.
這是國內比較系統的闡述政務服務中心(ps很多稱呼,行政服務中心是比較常用的一個,但是我習慣用政務服務中心)內容的研究,作者是法學博士,所以在論述政務服務中心法律基礎那一塊會比較詳細和清晰。因為政務服務中心屬於公共管理學科範疇,所以相關法律依據研究較少,國內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對政務服務中心的建立指導提供法律依據,大量學者呼籲立法,然鵝大家都是喊喊,很少有人從法學法理的角度去政務服務中心進行研究。作者大大這本書較為基礎的論證了一些。
政務服務中心的法律關係縱向角度示意圖(圖片來源於書籍,92頁)
政務服務中心法律關係橫向角度示意圖(圖片來源於書籍,94頁)
至少行政服務中心與上下級、本級政府,上下級政務服務中心的法律關係,中心與業務部門和監督部門之間的法律關係說得比較清楚。作者也花了很大的篇幅講解相關法律內容。
在理論基礎那一塊可能有所欠缺,作者講了公共服務理論,制度變遷理論,解制型政府理論,但是個人認為從公共管理理論到公共服務理論的變遷屬於公共管理的研究範疇,制度變遷屬於制度學的範疇,解制型政府理論屬於政府治理研究,具體可見蓋伊·彼得斯《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裡面比較詳細的介紹了未來政府治理的4種治理模式,解制型便是其中之一。個人認為政務服務中心受到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影響,政府職能上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政府組織結構上由碎片化的「條塊分割」向整體的無縫隙的方向發展。
但是作者對於政務服務中心模式的劃分也是比較系統的。按照實施和協調實施行政許可權的程度分為「虛體型」、「協調型」、「實體型」、「綜合型」。
「虛體型」模式,更多的稱為「收發室模式」、「傳統模式」,可以認為是政務服務中心1.0版本。這種模式的行政服務中心不具有行政職權,不屬於行政系統之列。這種類型的行政服務中心模式以美國紐約州市政大廳為代表,加拿大多倫多市政廳設置的「行政許可走廊」也類似。
「協調型」模式,是指行政服務中心雖不享有直接實施行政許可權,但享有協調實施部分或全部行政許可權的一種行政服務中心類型架構。感覺這是作者根據實施和協調實施行政許可權窮盡分類原則,認為的其中一種模式。理論上是存在的,但是實際操作中,卻很難去判別一個中心是否對部門有協調作用。
「實體型」模式,是指行政服務中心享有直接實施行政許可權,但不享有協調實施行政許可權的一種行政服務中心類型架構。和「協調型」模式一樣,存在於理論上多一些。拉郎配的既視感,哈哈哈。
「綜合型」模式,是指行政服務中心既享有直接實施部分行政許可權,也享有協調實施部分行政許可權的一種行政服務中心類型架構。
綜合而言,作者的分類是從行政許可權力的實施和享有程度進行劃分,是科學和能夠窮盡的。作者書籍出版的時間是2006年,當時的政務服務中心發展也不是很完善,隨著中心發展了這麼多年,各地政務服務中心進行機制體制創新,所以初期的研究不是很適合於現在的政務服務中心的分類,比如說「行政審批局」的建立,「兩集中兩到位」改革。但是作者的思路和分析卻是很有借鑒意義的。
第五、六章政務服務服務中心的理想模式我沒有讀,因為懶。
最後,哈,作為一個渣渣,我讀了一遍,感覺書寫得很好,應該多讀幾遍,但是作為渣渣,怎麼可以這樣呢,所以還是鼓勵其他人有空多讀幾遍,渣渣坐享其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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