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娛樂時代遊戲IP常見侵權類型與判例速覽(一)

作者:天尚娛樂法 周丹洋律師

作為娛樂文化產業的延伸,遊戲必然會與影視、文學等其他產品的表現形式相互滲透、互為助力,總體而言,小說、影視、動漫、遊戲均屬於泛娛樂內容的範疇,業內公司有意圖將彼此打通,使之連接得更為緊密。所謂「泛娛樂時代」,將影視劇、動漫改編成遊戲,或是將遊戲改編成影視作品的項目層出不窮,2016年,改編自遊戲的電影《魔獸》上映後成功與否,一定程度上也將影響「影游互動」此後在國內的發展。

伴隨著國內遊戲產業爆髮式的迅猛發展,常見的IP與come-stay-pay三環商業模型的大規模應用,IP在流量、高留存及付費率等方面的巨大競爭優勢及商業利益考量,其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相伴隨的與遊戲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也逐漸增多。

本文聚焦近幾年人民法院發布的遊戲侵權類典型案件,對個案審理法院之觀點進行梳理,以供學習探討之用,由於網路遊戲本身的特點,這些糾紛多集中在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方面,權利人訴訟的請求權基礎主要有如下幾種:

(1)網路遊戲最終體現為可被計算機執行的代碼,構成《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三條所定義的計算機程序。

(2)從用戶感知的角度,網路遊戲是包含了特定故事情節的視聽作品,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的「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3)網路遊戲通常是基於單獨的視覺圖形而製作,這些單獨的視覺圖形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美術作品;

(4)網路遊戲所使用的具有區分遊戲來源的標識可以申請成為註冊商標而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以及,即使沒有申請註冊商標,相關的標識也可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他人使用相同的名稱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1年-2015年度幾類遊戲案件聚焦(不完全檢索):

(1)關鍵詞:網吧、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

遊戲天堂、中影訴珠海網吧經營者侵害電影、計算機單機遊戲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系列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13年度珠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案情】原告擁有《杜拉拉升職記》等電影作品、《三國群英傳》等計算機單機遊戲軟體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信息網路傳播權。被告網吧經營未經授權,以營利為目的將上述電影、單機遊戲軟體作品通過網吧區域網的方式進行傳播使用,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每部作品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

【法院觀點】被告未經授權為公眾提供電腦,在網吧區域網上向網吧用戶傳播電影、計算機單機遊戲軟體作品,使得用戶在限定的時間和區域網範圍內,可以自行選擇時間和地點去點播運行上述作品。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對電影、計算機單機遊戲軟體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一審法院根據作品以及網吧經營具體情況酌情判決被告按每部作品2000—3000元的標準賠償經濟損失。法院二審判決對上述判決結果予以維持。

【簡評】早年網吧行業通過在經營電腦中安裝知名影視劇及單機遊戲吸引上網用戶來開展經營的情況多見,此類案件所涉及的侵權主體範圍廣、數量大,法院在綜合考量政策導向與利益平衡的基礎上,依法並適度的支持權利人著作權保護請求。

(2)關鍵詞:私服、入刑

趙學元、趙學保侵犯著作權罪案——最高院發布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案情】趙學元、趙學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熱血傳奇》遊戲中國運營商盛大網路許可,私自架設網路遊戲伺服器運營「熱血傳奇」,用銀行卡綁定支付平台,供網路遊戲玩家通過網銀轉帳、遊戲點卡充值等方式付費。至案發,趙學元非法經營數額為629113.70元,趙學保非法經營數額為79663.70元。

【法院觀點】犯罪嫌疑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體作品,趙學元非法經營數額達629113.70元,情節特別嚴重;趙學保非法經營數額達79663.70元,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判處趙學元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趙學保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簡評】私自架設、租用網路遊戲伺服器從事「私服」活動是目前利用互聯網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網路遊戲所對應的具有獨創性的計算機程序構成著作權法下的「作品」,「私服」行為本質是對該計算機程序的「複製」,通過信息網路使得遊戲玩家下載或在線獲得網路遊戲的行為屬於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作品的行為,構成對作品複製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犯,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可構成犯罪。

(3)關鍵詞:外掛、修改權、不正當競爭

騰訊科技與虹連網路、我要網路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最高院發布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新性案件

【案情】騰訊科技開發了QQ即時通訊軟體,並將QQ軟體及其各升級版本授權騰訊計算機公司運營。虹連公司針對QQ軟體開發了彩虹顯IP軟體,並在其開辦的網站提供該軟體的官方免費下載。我要網路參與了彩虹顯軟體的後期開發和運營,並為該軟體的官方網站提供伺服器等物質支持。彩虹顯IP軟體的主要功能在於改變騰訊QQ軟體用戶上線時具有的隱身功能(簡稱顯隱身)和顯示在線好友的IP地址及地理位置(簡稱顯IP)。彩虹顯軟體無法獨立運行,必須「依附」於騰訊QQ軟體運行,其主要通過修改QQ軟體的19處目標程序指令,實現「顯IP」、「顯隱身」功能。

【法院觀點】計算機軟體的功能必須通過計算機程序的運行實現,功能的改變是計算機程序改變的外在表現形式。彩虹顯IP軟體改變了QQ軟體目標程序中必備的相關代碼、指令及其順序,導致QQ軟體的部分功能缺失或發生變化,此行為侵犯騰訊科技公司對其軟體作品的修改權。虹連公司、我要網路開發彩虹顯IP軟體並將其寄生於騰訊QQ軟體,分享了騰訊公司經過長期經營而擁有的用戶資源。彩虹顯IP軟體改變騰訊QQ軟體的原有功能,有可能導致該部分客戶棄用騰訊QQ軟體,基於雙方之間的同業競爭關係,虹連公司、我要網路的行為同時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簡評】遊戲外掛是將外掛程序嫁接到遊戲程序當中,通過截取並修改遊戲發送到遊戲伺服器的數據而實現各種功能增強或改變,首先,修改網路遊戲原有的代碼或者代碼之間的結構或者順序的外掛,構成對軟體程序「修改權」的侵犯。其次,「搭便車」及對目標軟體的攻擊及功能的破壞等手段勢必亦會改變網路遊戲的運行方式進而干擾了經營者與玩家間的互動方式及商業模式,均有違正當的競爭法則和基本的商業道德,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當然,在權利人的利益和互聯網自由與技術創新之間,法律將尋找恰當的均衡,若被訴軟體並不具體針對目標軟體而具有其他實質的非侵權用途時,那麼案件的結論可能會不同。

(4)關鍵詞:獨創性的場景、複製、改編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保全

1、暴雪娛樂、網之易申請行為保全案——最高院2015年度通報「北上廣」知識產權法院十四大典型案例

【案情】暴雪娛樂是《魔獸世界》著作權人,網之易公司是該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運營商。七游公司開發、分播時代公司獨家運營,動景公司提供下載的《全民魔獸》(原名《酋長薩爾》)侵害了其美術作品著作權,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遊戲商品特有名稱、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暴雪和網之易在起訴的同時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訴侵權行為,並提供了1000萬元的等值現金擔保。

【裁判結果】法院在組織雙方聽證後作出裁定,禁止《全民魔獸:決戰德拉諾》的發行、傳播等。

【簡評】本案是國內遊戲侵權的首例訴前禁令。法院準確的把握了保全措施的適用條件,規範審查程序,綜合平衡雙方利益,對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2、網路遊戲整體模仿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高院發布2014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案情】原告暴雪於2013年在美國首次公布其開發的遊戲《爐石傳說:魔獸英雄傳》。網之易公司經授權將遊戲引入國內於同年10月23日開始向中國公眾開放測試。被告於同月25日向公眾展示其遊戲《卧龍傳說:三國名將傳》,全面抄襲和使用了與《爐石傳說》特有遊戲界面極其近似的裝潢設計及遊戲規則。被告又在其公司網站上發表題為《驚現中國版<爐石傳說>,是暴雪太慢?還是中國公司太快?》的文章。被告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虛假宣傳、其他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500萬元。

【法院觀點】上海一中院認為,《卧龍傳說》使用了與《爐石傳說》基本相同的遊戲規則,包括卡牌數量及構成、卡牌數值、卡牌使用方法等卡牌規則及回合制競賽模式、疲勞傷害制度、場上隨從數和手牌數量限制、出牌順序等戰鬥規則。被告還在遊戲標識、界面等方面對原告遊戲進行了全面的模仿。遊戲規則尚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表示這種智力創作成果法律不應給予保護。遊戲的開發和設計要滿足娛樂性並獲得市場競爭的優勢,其實現方式並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而需要極大的創造性勞動。大型網路遊戲,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研發,如果將遊戲規則作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護,將不利於激勵創新,對網路遊戲規則、界面、標識進行全面模仿的,構成整體抄襲,在相關競爭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簡評】法院裁判對遊戲規則及界面、標識給予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有利於遊戲產業建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實踐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常常被作為《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的補充來保護更廣泛意義上的智力成果,例如「遊戲規則」。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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