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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審核制到分級制

審核制度所涉及的範圍很大,本文把審核制的主體限制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及其下轄的各級行政部門。而客體則為電子遊戲,包括單機遊戲、網路遊戲、主機遊戲等。雖然本文不涉及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和書籍出版物等審核制客體,但除了相應的分級制實施細則外,本文其它內容都可以對這些客體適用。

電子遊戲一般作為電子遊戲出版物通過審批,因此先以《出版管理條例》為例來看看審核制的核心:

第二十五條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六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可以明顯看出以上表述太過於模凌兩可,不應當作為一種審核標準而存在,否則主管行政部門自由裁量的權力太大,很多好作品會因標準模糊而無法審批通過。

大部分電子遊戲涉及最多的內容是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其中尤以暴力為主,射擊、動作類遊戲大多暴力元素濃厚,很難通過審核。例如《使命召喚:黑色行動3》、《血源》等。

如今盛行的自由開放式遊戲所涉及的內容就更難通過審核。

  • 《GTAV》沒什麼好說的;
  • 《巫師3》涉及迷信、淫穢、賭博與暴力等;
  • 《輻射4》涉及損害國家榮譽與暴力等;
  • 《如龍:極》涉及淫穢、暴力與教唆犯罪等。

我們知道以上所提遊戲的分級都是限制級或成人級別,而在審核制度下,電子遊戲是面向大眾的出版物,不存在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分。

這樣的制度勢必導致通過審批的遊戲偏大眾化,而使面向成人市場的遊戲永無審批通過之日。

在電子遊戲市場迅速發展,特別是2014年主機遊戲進入大陸市場的背景下,審核制向分級制發展已成眾識。

接下來,談談本文的重點:電子遊戲分級制度。

  1. 大家熟知的PEGI(泛歐洲遊戲信息組織);
  2. 北美的ESRB(娛樂軟體分級委員會);
  3. 台灣的《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4. 日本的CERO(電腦娛樂分級機構)與EOCS(計算機軟體倫理機構);
  5. 香港沒有遊戲分級制度,會有適當提示。

當然我們學不了香港,那麼就來仔細看看台灣的《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第四條 遊戲軟體依其內容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以下簡稱限級):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二、輔導十五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五級):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三、輔導十二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二級):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四、保護級(以下簡稱護級):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五、普遍級(以下簡稱普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兒童及少年遵守前項分級規定。

第一項之分級標識如附圖。

分級制度的核心就是普遍級(大眾)與限制級(成人)這兩個級別,這樣的制度才能產生相應的分級(審核)實施細則,從而縮小行政部門的自由裁量權。

如果聯想一下以上五個分級的限制年齡,你會發現它們和教育階段有些聯繫。六歲開始上小學,十二歲升初中,十五歲上高中,十八歲進大學且成人。隨著個人受教育程度的加深,他所能承受的遊戲負面信息就增多,並且擁有相應能力做出理性的判斷。

這也是分級制度的明顯優點,尊重不同年齡段玩家的需求。

第五條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級:

一、性:全裸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具體性暗示等描述。

二、暴力、恐怖:涉及人或角色被殺害之攻擊、殺戮等血腥、殘暴或恐怖畫面,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毒品:使用毒品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多次出現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描述搶劫、綁架、自傷、自殺等犯罪或不當行為且易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其他描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第六條至第八條略。

第九條 遊戲軟體之內容無前四條描述之情形者,列為普級。

這樣的表述顯然更容易進行分級(審核)。

我們能夠想到的遊戲負面信息確實就這幾種:不當言語、暴力恐怖、性、反社會性、毒品、政治敏感和宗教等。所謂分級,也就是對這幾種內容進行考量,根據所涉及的程度進行年齡上的限制。

舉個例子:一款遊戲從開始到結束就出現了一句髒話,無其他負面信息,那麼它的分級就應當是適合十二歲以上玩家。經過初中和小學教育,應當已經有了對於髒話的辨別能力,有理由認為遊戲不會誘導這個年齡段的玩家學習髒話。(現實生活中都不知道聽了多少次)

在分級制度下,具體的分級實施通常由第三方機構或有分級管理義務的人(出版單位)實施,因為分級的標準已經很明確,無需行政部門耗費人力物力去逐一審批。

那麼行政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第十七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落實遊戲軟體分級管理,得提供諮詢、受理檢舉及為本辦法應遵循事項之稽查。

前項各機關受理檢舉或稽查之結果,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為推動遊戲軟體分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公布分級參照表,供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參考。

二、就分級有疑義之案件,邀請相關專家及團體代表進行評議。

三、評選優良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並給予獎勵。

四、協助民間團體成立第三公正單位,提供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處理分級必要之協助或輔導。

最後,當然要因地制宜。我所提倡的大陸遊戲分級制度如下:

  1. 效仿台灣,制定《電子遊戲分級管理辦法》;
  2. 修改相關行政法規,將原審核制度改為分級制度。

前者針對性強,後者普適性強。

是否有必要專門針對電子遊戲的分級制定一套管理辦法?很有必要。正如前文所說,電子遊戲市場越發龐大,特別是電子競技、手機遊戲、遊戲直播這三個市場的規模有目共睹。為了規範市場,制定分級管理辦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勢在必行。

本文一開頭就講明審核制度的範圍很大,如若實行分級制度,不會僅針對電子遊戲出版物,電影、廣播電視、書籍和互聯網視聽節目等都會受到影響。應當明白,一種制度的改進與發展從來都不是針對某一種特定事物,它轉變的是行政部門的職能和社會大眾的接受程度,特別是市場的整體規模。

從審核制到分級制的改變絕非易事,需要考量的方面很多,然而這種改變在我看來是應然與必然的。社會大眾和行政部門不做出相應的努力,所帶來的弊遠大於利。

我希望在未來不久能在中國大陸正常購買到限制級遊戲,然後窩在家中的沙發玩上一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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