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有什麼區別?

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有什麼區別 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既有相同之處,也有明顯的區別:

  一、兩者的相同之處

  都有錯誤的醫療行為,都對患者造成損害,錯誤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以及加害人主觀有過錯。

  

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有什麼區別二、兩者的不同之處

  (1)加害人不同。因為,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2)兩者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後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儘管《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但這個「人身」與醫療損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乃至《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的「人身」,絕不是同一個概念。前一個的「人身」損害不過是後兩個「人身」損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醫療事故是醫療損害的一種類型。

  (3)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三、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醫療損害的外延明顯大於醫療事故,是「屬」概念,二者構成「真包含關係」。由此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是一種醫療損害,與醫療損害具有相同的屬性和內在的聯繫,不應當將它們完全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不應該認為它們是毫不相干的兩回事。

  1、醫療事故在醫療損害這個統一體中,與非醫療事故構成矛盾關係。

  非醫療事故的外延,在邏輯上完全排除了醫療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說,在醫療損害中,要麼是醫療事故,要麼不是醫療事故。而在非醫療事故中,根本不存在醫療事故以外的、被假以「醫療過失」、「醫療過錯」、「醫療差錯」、「醫療損害」之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由於過失實施了錯誤的醫療行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的情形。

  所以,避開醫療事故,並以此類說法為由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做法,有悖於《條例》和《通知》的原則,有違於法制的統一。

  2、只有在處理因醫療事故爭議引起的賠償糾紛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才具有實際意義。

  3、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損害,以及由於違約給患者造成的不利後果,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此時,賠償義務人不能以「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作為拒絕給付的法律依據。

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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