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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施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複國函〔2018〕5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註明「經國務院批准」。《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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