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待14歲女孩開房被父親打折尾骨?

打折尾骨,比打胎強。打折尾骨是意外,但是相比事態繼續發展的惡劣結果,這個結果並不是最惡劣的。

單純從肉體傷害的角度看,知道刮宮對女性的痛苦和傷害嗎?不知道的話,可以找一個婦科大夫問問。

女方懷孕、生育以後,工作受到影響,生活來源減少,很容易生活困難,因此男方要承擔撫養妻兒的義務。這是人類社會出現私有制以後進化出家庭的原因。

另一方面,女方應該保證男方撫養的是自己的孩子,而不是為別人的妻兒承擔不必要的義務。這是貞操觀的來歷。

但是,許多男性使用花言巧語獲得性交的快感,卻從來不打算承擔任何義務。吃虧的自然是女方。

更吃虧的是孩子,單親媽媽的孩子,如果沒有在子宮裡被大卸八塊,僥倖生下來的話,往往有一個貧困、痛苦、被歧視的童年。

《餃子》之中,那些被吃掉的胚胎,大多是這麼來的。女方選擇流產,那些流產的胚胎,被做出餃子餡吃掉。現實之中,那些倒霉的孩子,更多的是進了下水道……

他們長大以後,一般也沒有資格繼承本應屬於自己的,來自父親的遺產——雖然他們本來有資格要求他們的父親為當年牲畜一樣的行為,給造成他們的痛苦提供必要的補償。

所以,在一個貞操觀沒有完全消失,單身媽媽往往陷入經濟、感情雙重困境的社會中,考慮到女兒的未來,考慮到潛在的外孫(孫女)的未來,父母有必要讓女孩子在成人以前,保持必要的貞操。

在引導他人行動方面,教育不能解決一切問題。世界各國有最強的教育資源和宣傳工具,擁有的教育資源遠遠超過家長,為什麼還要保持上千萬的軍隊和數量更多的警察呢?

當然,最混蛋的,是那些與那些女孩發生性關係男孩或者男性。

這些人以盡量多地破處為樂趣,專門挑這個年齡段涉世未深又對家長叛逆的青春期的少女下手,卻從來不打算承擔任何責任,也不為對方的將來著想。這樣的人,是破壞人類社會規則的搭車者。

原文之中,母親已經給孩子進行過性教育了。但是,誰能確保一個處在叛逆期,夢想和對方闖天涯的孩子,不在對方的花言巧語下,和對方無套性交?有套無套,性交快感天壤之別。對方的目的是獲得性交的快感,既然對方能把女孩的內褲脫下來,讓她能同意和自己四處漂泊,就能讓她同意無套性交。

當年有流氓罪,國家對這些搭車者採取強制手段。搭車者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制裁的風險。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是1979年頒布的中國刑法第160條規定的一種罪行。1997年修訂的刑法將原流氓罪取消,而將其分解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從那時起起,哄騙14周歲以上少女上床,就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也是從那時起,所有的風險都由女方承擔。

如果人類社會不譴責、不限制這樣的人,男性大都是這樣的人,政府又沒有及時為單親媽媽提供經濟補貼的話,那麼人類社會就裡滅亡不遠了。

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政府為單親媽媽提供補貼,避免她們陷於貧困,給她們的孩子基本的生活,是使用全民的資源,為少數人的行為買單,避免大量的流產,實現基本的人道,維持基本的社會秩序。

從另一方面考慮,國家取消了對搭車者的打擊,結果就是全民買單。全民買單,進一步鼓勵搭車者。有些國家,給單親媽媽豐厚的補貼。單親媽媽承擔的風險驟降,單親媽媽越來越多,許多單親媽媽不止一個孩子。一次是無知,兩次是什麼?有恃無恐?誰來承擔這些社會成本?

法律的原則之一應該是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現在在搭車者與14周歲以上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方面,顯然不是這樣。

早戀怎麼辦?

很簡單。

與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雙方家長立即見面,在公證處簽訂協議,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後,除非女方不同意,否則男方必須與女方結婚。為保證女方繼續接受教育,完成學業,獲得在將來就業的能力,除非女方家長同意,否則男方不得見女方。男方家長應立即按月繳納撫養費,不能拖欠。除非女方家長同意,否則不得終止協議。

司法解釋在增加相關內容:

男方及其家長拒不見面,或者不同意這個協議,按強姦論處。

男方違反協議,拖欠撫養費的,按情節特別惡劣的詐騙論處,涉案金額一套房,一輛車,外加20年撫養費。

男方再找其他女朋友,按情節特別惡劣的詐騙論處,涉案金額額兩套房,兩輛車,外加兩家女方各20年撫養費。

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根據目前的刑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既然都是真愛,愛她就娶她吧。只要娶她,一切問題不就都沒有了嗎?只要誠心誠意娶她,就不用擔心法律嚴懲。

那些叫嚷女方父親打重了人,能接受這樣的法律嗎,能支持全國人大通過這樣的法律嗎?

通過了這樣的法律,那女方家長,還這樣打自己的孩子,那就是沒有人性地虐待,是故意傷害。

正因為沒有這樣的法律,男方玩夠以後,踹掉女方,把所有的損失都扔給女方是常態,女方家長再勸說無效的情況下,為避免局勢進一步惡化,避免將來在打胎和單親媽媽之間二選一,採取了不得已的選擇。

有些人指責父親打重了,卻故意對胎兒被肢解,女方去刮宮,或者當單親媽媽的痛苦視而不見。這些人強調保護年滿14周歲未成年女性的性自由,卻不願意主動承擔責任。說到底,其實就是為了爭取自己當渣男的自由。

補充閱讀:

neo anderson:貞操的來歷——道德、婚姻、性交易與中國革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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