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獨家版權的罪與無罪
前言:10月26日,《人民日報》刊發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段玉萍接受採訪的內容,段玉萍表示,音樂版權不應搞獨家授權,「要促進網路音樂全面授權、廣泛流傳」。這是數月來國家版權局就騰訊和網易雲音樂版權糾紛問題再次發聲。
這場爭議的一方是以擁有QQ音樂、酷狗音樂、K米音樂的騰訊為代表,另一方是用戶數猛增口碑不錯的網易雲音樂為代表。根據Analysys易觀發布的《中國移動音樂市場季度監測報告2017年第2季度》數據顯示,2017年第2季度中國主流移動音樂平台的前三名依舊被騰訊旗下三款應用牢牢佔據,對網易雲音樂保持較大的領先優勢。
而即使是如此,騰訊對網易追趕仍然沒有掉以輕心。就版權的爭奪來說,騰訊旗下已經擁有全球三大唱片公司索尼、華納音樂、環球音樂的版權,此外有傑威爾、英皇娛樂、韓國YG娛樂等多家公司的獨家版權和數字分銷權,擁有著最多份額的版權。今年9月,騰訊與阿里音樂達成協議,將旗下音樂版權轉授阿里音樂同時也獲得了阿里獨家代理的滾石、華研等音樂版權。因網易雲音樂未經許可提供涉嫌侵權的音樂作品,騰訊在一月中兩次起訴至法院。而緊接著網易雲音樂又立馬起訴騰訊音樂旗下酷我音樂侵權,引發了此輪版權大戰。
早在今年9月12日,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就約見了音樂平台主要負責人和唱片公司負責人,表示「不得哄抬價格、惡性競價,避免採購獨家版權,要全面授權音樂作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音樂版權集體管理活動。」
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閻曉宏曾指出,音樂版權不能太過於獨家,騰訊音樂娛樂集團拿著獨家版權不給網易雲音樂用,這是需要思考的問題。
為何騰訊可以拿著獨家版權,而網易雲音樂則無法拿到版權呢?背後原因是什麼?筆者就這些問題作如下分析:
一、何為獨家版權?
首先應當釐清獨家版權的概念。此次引起爭議的獨家版權是指著作權權利人在將其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的獨家發行權和轉授權,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佔許可使用。
也就是說,並不是說騰訊購買了獨家版權,其他服務提供商(SP,Service Provider,主要指在線音樂平台)就一定不能取得使用權,只是使用需要從獲得獨家轉授權代理即騰訊那裡取得。這其實是根據市場條件自然發展而來或者從其他行業移植而來的一種商業模式,應當遵守「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基本私法理念,尊重著作權人和市場的選擇。
但如果「獨家版權」協議中明確不得再轉授權其他SP、或者明確只可轉授權某些特定的SP,那麼「獨家版權」實則獨家許可,可能涉嫌壟斷。
同時,令人擔心的是,這種獨家許可一旦被某些SP拿在手上,卻不許可其他SP或以不公平的高價進行銷售,此時相關市場競爭環境將面臨嚴重損壞,最終還是由消費者買單。我想這也是版權局所擔心的地方。
二、隨著正版化的推進,在線數字音樂管理能力上傳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缺位和平台服務商的崛起,導致獨家版權的產生。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許可使用、收取費用、進行維權等。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給著作權集體管理所下的定義是「集體管理組織為了著作權人的權益代其管理著作權和鄰接權」概括了集體管理組織的宗旨和主要職能。
由於新商業模式下的音樂產業鏈升級帶來的角色重構,使得原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等已經無法滿足數字音樂時代對版權服務者(CSP,Copyright Service Provider)的能力要求,雖然法律上並沒有允許,其實質上部分功能已經被新的CSP如騰訊所代替。
目前的中國音樂市場缺乏與不斷增長音樂需求相匹配的專業版權服務機構。隨著用戶付費習慣的養成,一些服務提供商SP經過一段時間的技術積累和版權購買,利用其優勢地位,已經實質上代替部CSP ,成為代表內容提供商(CP,Content Provider,主要指唱片公司、獨立音樂人)向其他SP進行分銷以及負責打擊盜版等版權管理事宜的服務商。
在移動數字音樂時代,數據為王、流量為王、用戶為王。既不掌握數據,又不掌握終端用戶數據的傳統著作權集體組織,沒有能力為著作權人進行代理各種現代版權管理服務,也更談不上能為著作權人擴大銷售渠道帶來更多利潤,而這一點恰恰是著作權人最為關心的一點。僅以音著協官網的數據來看,至2015年其成立23年來,為音樂著作權人收取使用費總額才10.6億元人民幣。根據艾瑞諮詢2016年的《中國在線音樂行業研究報告》2015年中國在線音樂用戶付費市場規模為10.5億元,增速達到121.8%。
另一方面,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因其半官方半行政機關的性質,管理的僵化、效率的低下和信息發布的不透明等方面存在諸多不足而被經常詬病。其維權還停留在網吧、KTV侵權的階段,商業開發與運營更是比互聯網音樂平台差了十萬八千里。熊琦教授在《音樂著作權制度爭議的歷史由來與法律應對》一文中曾建議取消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政准入。
美國歷史上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皆為私人創製以實現集中許可的結果。我們完全可以借鑒發揮民間組織的高效、積極、靈活的特點,順應數字時代音樂發展的規律。
當然,就連開發了專門監測計算版權系統美國著作權集體組織也不免被吐槽官僚化、效率低下。據報道,由於缺乏標準化的資料庫,無法公平合理的收取和分發版權費,Sony/ATV音樂從版權管理組織PROs(ASCAP、BMI等)手裡收回了音樂版權並投入開放市場,並與數字音樂服務提供商進行商務談判。源於ASCAP和BMI長期為他們的行政管理過失以及缺乏透明度遭受譴責,並缺乏數據來源和數據管理能力。
反觀以騰訊為代表的SP,因掌握著擁有數億活躍用戶的APP,擁有隨時變現的黃金渠道和價值連城的資料庫,利用先進的技術能力不斷擴大市場和盈利能力,可以為著作權人帶來源源不斷的利潤。同時,還可以通過獨家授權競價直接帶來巨額版權費用。有媒體報道稱,在多輪競爭後,騰訊音樂3.5億美元及價值1億美元的股權拿下環球的版權,而環球最初的報價僅為3000多美元。再加上強大的專業法務、技術和公關等團隊為其保駕護航,非常有效的打擊了令著作權人十分頭疼的盜版行為,因此,各大唱片商,十分欣然地作出授權各大SP獨家代理其著作權管理。不僅省心省力還有大把錢入袋,何樂而不為呢?當然,付出了如此高昂的代價,各SP當然也會取得心儀已久的版權獨家代理。從這一點看,獨家版權對於雙方都是有積極意義的。
三、獨家版權使得某些SP擁有SP和CSP的雙重身份,可能導致部分SP為了利益獨享版權,限制或者排除競爭,甚至壟斷。
獨家版權形成的初期,藉助SP直接接觸用戶的便利條件和技術手段,有效培養用戶付費的習慣,規範行業正版化,促進整個數字音樂長期健康發展有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逐步規範,某些SP一方面取得了大量的獨家版權,一方面又控制著一定的市場佔有率之後,其拒絕向其他SP交易、以不公平高價交易等限制交易的行為都有可能涉嫌《反壟斷法》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而傳統的CSP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其在這一點是和CP具有共同利益的,因為他們的收益是按授權許可費的一定比例分成的,越是許可授權得多兩者的收益也越多。而身為SP兼CSP的音樂平台服務商則存在著既是買家也是買家的情況,相比要複雜得多。
還是以騰訊和網易雲音樂之間的許可糾紛為例。
早在2015年,在國家版權局於 7 月出台《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後,兩家就曾達成關於150萬首音樂版權的轉授協議。在正版化初期,擁有絕對市場地位的騰訊與網易雲音樂還是合作的姿態。
隨著在線音樂市場的發展,根據Trustdata發布的《2017年上半年中國移動互聯網發展分析報告》顯示:酷狗音樂、QQ音樂、酷我音樂、百度音樂、多米音樂在2017年6月的MAU(月活躍用戶數)均出現了同比下滑,唯有當紅音樂APP網易雲音樂依然保持著近兩倍的高增長。
定位移動音樂社區網易雲音樂社交功能明顯,雲推薦、評論互動、私人FM等功能吸引了大量的用戶,筆者也網易雲音樂的忠實粉絲。此消彼長,騰訊旗下音樂APP(QQ音樂、酷狗、酷我)在已經投入如此大的成本情況下,如何能坐以待斃。據有關新聞報道,騰訊內部已經把網易雲音樂列入一級競品名單,騰訊視頻甚至不再接受網易雲音樂的廣告投放需求。
因為是獨家版權代理,未能取得獨家授權的網易雲音樂,在合同期內是很難從CP那裡取得版權了,就只能從其競爭對手中購買版權了。能否取得競爭對手的授權,除了價格因素外,競爭的因素可能顯得更加重要。
騰訊如果作為CSP的身份,應當是鼓勵轉授權給其他SP的,除非是價格存在較大差距,網易雲音樂和騰訊是可以達成許可協議的,這也是眾多CP所期待的,畢竟多一個平台傳播,歌曲的傳播也更快更廣,通過版權獲利的渠道也更多,分銷授權費及利潤分成也會更多。
而騰訊如果是作為SP的話,出於競爭的角度,打心底是不願意許可給直接競爭對手的,至少不不願意這麼輕鬆的送給對方。因為音樂產品相對比較特殊,版權因素相對比較重要。比如,用戶對某些歌手、歌曲粘性很高,如果曲庫中沒有其喜愛的歌手、歌曲,這部分用戶放棄使用該軟體的。影視作品一般只會觀看一兩次,用戶聽歌則會反覆欣賞,無法下載又會導致部分用戶放棄該軟體。因此,站在SP角度的騰訊,在產品用戶體驗沒有優勢情況下,是不願意輕易把版權資源的優勢讓給對方的。充分利用版權獨佔的優勢,穩定擴大市場佔有率,是作為SP的天然商業價值選擇。
而如果騰訊利用其獨家版權的地位,拒絕向其他SP交易、以不公平高價交易等限制交易的行為,都有可能涉嫌《反壟斷法》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此時相關市場競爭環境將面臨嚴重損壞,最終還是由消費者買單,這是令人擔心的。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故意拒絕交易、不公平高價銷售、限定交易相對人、差別待遇等行為都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同時,該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經營者若佔據絕大多數版權資源,在相關市場被認定為具有支配地位的,實施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的幾種行為,是應當認定為壟斷行為的。
四、國外是如何對待獨家版權的
與我國音樂市場剛剛經歷正版化發展不同,國外音樂市場已有兩百餘年的音樂版權管理經驗。國外的版權管理一般由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運作,再由這些CSP轉授權給Apple Music、iTunes、Facebook等SP。
以美國為例,為防止壟斷和鼓勵著作權有效管理;唱片商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三大PROS,使用者包括各種SP都受到平等待遇,相關部門也會對集體組織嚴格進行監督。例如美國司法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曾多次起訴著作權管理組織ASCAP,最終使其同意相似的音樂服務商應一視同仁,不可在許可使用費、許可期限、許可條件方面實施差別待遇、ASCAP不可獲得獨家許可等條件。
德國《關於著作權與有關保護權的法律》對製作錄音製品也做了強制許可規定,要求音樂作品創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權後,作者或獲得獨家許可的第三方有義務以合理條件許可任何其它唱片公司版權。
歐美各國基本上並不存在我國音樂市場特有的「獨家版權」這種情況,但對於企圖利用版權獨佔許可進行壟斷市場的行為則是不約而同的進行了限制。雖然部分國家的制度略有不同,但核心都是:CSP不能以是否許可、許可費、許可期限等方面對各SP不公平、差別待遇。即便是在少部分允許獨家許可的國家,也會在法律層面對獨家版權進行嚴加限制。
五、獨家版權不是洪水猛獸,限制傳播則需警惕
版權大戰的背後,最苦的是廣大的用戶了。有網友表示:「一個手機下了5個APP,還都得開會員才能下載,這不逼人用盜版嗎?」。辛辛苦苦培養起來用戶付費的觀念,豈能就此付諸流水?關鍵是用戶掏了錢,還不能痛痛快快的享受音樂。想聽幾首歌,還非得一個一個APP切換,突然這個下架找不到,那個又聽不了。如果談不上尊重用戶,再好的商業模式也難以為繼,著作權人的權益最終也無法得到保障。
著作權法既保護創作也鼓勵傳播。獨家版權並不是這場版權大戰的原罪,其產生髮展對版權保護等都有積極意義,無需強行禁止。但數字音樂平台,不管其是SP還是CSP,都不應該利用獨家版權、市場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限制音樂作品傳播,而是應當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音樂服務。同時,國家反壟斷機構也可以對版權領域涉嫌壟斷的行為進行監管,促進音樂作品更好的傳播。
文 劉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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