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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昨晚剛看完有關「慰安婦」受害者的紀錄片《二十二》時,心裡希望能早日……然而,早日什麼?獲得道歉?得到賠償?對於她們來說,不論多誠懇的道歉、不論多麼巨大的賠償金額,也無法彌補她們受到的傷害,七十多年的時間,不論說什麼做什麼都已經晚了。

不知從什麼時候起,「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的說法流傳開來。我第一次看見這句話是在一個講述幾十年的冤案得雪的視頻節目,節目最後說:「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當時感覺很燃很熱血,後來細細品味就是另一種感覺了。

這句話來源於英國法彥:「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通用的中文版本「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這句中文語句被人引用的頻率頗高,往往被用來安慰弱勢群體正義總會來臨,或告知法律總會給予最後的正義。

「正常英美法系對此的理解,在於「遲到的正義,等同否定正義」,或者我們換一個角度可以被理解為「法律被拖延是違反正義的」。查閱《Black』s Law Dictionary》第 8 版可以看到,Justice is neither to be denied nor delayed,即正義不得拒絕亦不能延遲。

在威廉·佩恩的《Some Fruits of Solitude in Reflections and Maxims》中這句話被認為是 to delay Justice is Injustice。

從 1963 年馬丁·路德·金的《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中我們則可以清晰的理解這句話的意思,justice too long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Three詩睿)

所以真正的理解應該是:「遲來的正義非正義(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英國法諺」

再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單看這句話的不合理性。傳播「遲到的正義」這個概念的人,他們所謂的「正義」和受害者所需要的「正義」是兩個概念。對於什麼是正義,大體分為兩種流派——分配正義和應報正義,前者著重在人群間適當分配好的東西——如財富、權力、報酬、尊敬;後者認為適當的懲罰如以命換命、以眼還眼等是等同所受到的不正當損害。然而不論是財富還是報復,在百年以後對受害者來說都是沒有意義的。

而且,在其他不同類型的受害者的對比下,對這少數幾個得不到「及時」的正義的受害來說,「遲到」這件事就是惡,就是非正義。「換言之,所謂「遲到的正義」根本不是相對於受害者而言的厚重的正義,因為在當時的時間點下看,誰也無法確認這是「遲到的正義」還是「沒有的正義」,受害者的傷害已經造成且無法逆轉,受害者所渴望的能夠即可生效的正義根本沒有,哪怕是能夠緩解他們傷害的正義也無從談起。」

那這種「遲到的正義」對誰來說是有意義的呢?對旁觀者有意義。「更進一步,這句話時實際上只是把正義最基本的屬性當做是功績一般宣言,卻掩飾了「厚重的正義遲到之惡」。「不缺席」難道不是正義理應做到的嗎?但為何在這句話里,不缺席這個基本屬性聽起來像是了不起的功績一般?更惡劣的是,這種表功一般的口號竟並列於前一句中赤裸裸的「厚重的正義遲到之惡」,形成了一種極大的誤導,彷彿「厚重的正義遲到之惡」可以被「輕薄的正義不缺席」彌補了一般。」(山羊月)

在全球公開辯論網上可以看到(debate.org),贊成「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的,有66%。

「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惡果,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貝卡里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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