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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為何於歡不能以【正當防衛】來判處?!

  「辱母殺人案」山東女企業家蘇銀霞之子於歡刺死涉黑人員一案這幾天在網上備受關注。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免費法律諮詢就找商法通!

  許多人都有疑問:於歡為保母親而刺死對方,為何不能以【正當防衛】判處?(其他暫且不論,今日僅說說【正當防衛】這事。)

  我國刑法規定,為使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必須是處於防衛的意圖,並且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於歡是在「警方處理完畢,隨即離開後」,由於情緒激動,拿刀捅人,缺乏防衛意圖,也存在防衛不適時,所以一審法院最終認定「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也就構不成正當防衛。

  但是,針對案件中「非法拘禁」、「辱母手段」等情節,社會監督和輿論引導讓認定「防衛的緊迫性」成為爭議關鍵,案件目前處於二審當中,如果最終認定「達到緊迫性可以防衛」,根據案件事實。在催債沒有傷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於歡用刀刺傷捅死他人,超過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但是綜合目前事實來看,於歡由於情緒失控,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更大,總之,於歡的罪與非罪,此罪他罪、罪輕罪重,都需要法官依據案件事實、法律規定去綜合分析判斷,而非社會監督和輿論引導單方面決定,這樣才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真正統一。

  知識

  補充

  這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文章來源:辱母殺人案:為何於歡不能以【正當防衛】來判處?!-商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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