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假如你是警察或你的人身財產受到了侵害,而你要將這個事立刑事案件,我覺得要有以下三個標準。
第一個是在管轄範圍內,這裡除了地區限制,也就是說你在哪裡受害就去哪裡報案、該市的警察只立該市的案外,還有犯罪情節大小。如果是小偷小摸、打架鬥毆造成後果不嚴重的,是不會刑事立案的,最多也就是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而如果是強姦、搶劫等一系列致人死亡或重傷的情況就很大可能立案的。
第二個是要有證據,也就是犯罪事實。就比如警方懷疑是一起兇殺案而不是自殺案,那麼需要有證據去證明這個人是被殺的,不然只能是懷疑而沒法立案。
就像我以前看的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的一個新聞,說的是一個女子四肢被綁起來淹死在了水裡,而警方說她是自殺、沒有立案(重點是沒有立案)一樣,當時看覺得警方很荒唐,這種怎麼可能會是自殺。現在覺得也許說是自殺也和這個立案標準有關(還有我長大後才發現真的有能夠自己把自己綁起來的人……)
第三個是僅構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情況好像也不會立案。比如雖然搶劫了,但是未成功還被反殺的大力哥貌似就沒有立案的,這種就是行為較輕、和第一個有一點像。還有未成年人犯罪、情節不嚴重的好像也不會立案,我所知的好像只有最近的一個"校園欺凌案件"立案且犯罪的幾個少女被判刑了的。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也不會立案。
以上是我根據自己以前看過的一些法律知識寫的,也許還有不予立案的情況歡迎補充……
不同的案件的刑事立案標準都不同,不過有一點相通的就是某個人所犯的錯誤,對國家或者個人所造成有非常嚴重後果的,就可以以刑事案件立案。
以常見的例子舉例,假設你打架打傷了一個人,這個人被你打進醫院了,但是沒出什麼大事情,只是輕傷,這個時候就不足以以刑事案件來定義這期糾紛。但是如果你把人打成了重傷,或者失手將人個打死了,這就造成很嚴重的後果,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那麼公安機關就可以根據這個性質將你的這起糾紛定為刑事案件。
或者是你在樹林裡面抽煙,然後煙頭你沒有熄滅就扔在草叢裡面,引發了森林火災,但是被人發現的早,火被及時熄滅了,那你就沒什麼事,最多也就範圍治安管理條例而已。但是如果這個火災沒有被人發現,燒了好幾千畝森林,造成了非常嚴重的財產損失,那麼公安機關就可以根據你的這個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來講這起案件定為刑事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國家是有著法律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這也就是說,要想立案,就必須要有兩個必須要具備的條件,那就是,首先要有犯罪的事實,另一個則是有需要追究的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呢,當有人報案或者是其他被公安機關、法院、檢查院接觸到或者是發現一些存在犯罪潛在發生,或者是正在發生以及犯罪未遂的情況時候,這個事情就得安排人去查查到底是個什麼情況。總不能無中生有的捕風捉影全靠自己猜測,因為凡事都是要講究一個證據的。沒有證據,怎麼能夠證明對方有刑事犯罪的可能呢?
其次,那就是其行為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發生。
在整個訴訟程序當中,立案是第一個需要去做的事情,因為只有立案之後,才能進行後續的偵查、起訴、審判以及最後的執行工作。沒有這一步,後續的工作根本就不能順利的進行,雖然後續的工作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但是第一步始終是不可缺少的。
刑事案件一般就是有人破壞了刑法中所涉及到的,受到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之後由公檢方,一般是公安這邊來立案,然後交給檢察院提起訴訟,與民事案件相對來說,刑事案件的性質更加惡劣。
立案標準一般造成了重大損失,包括財產還有人身安全。之後需要追求刑事責任。可以把案件按照涉及方面來分類,從公共安全這一塊來講,做的是正經買賣,像製作販賣百草枯都沒關係,在自己家燒個火燜芋頭都沒有關係,一旦涉及威脅到他人安全和財產損失,在農藥製作過程中,有人因為你泄漏的原料出了事,在點火過程中,火勢蔓延到山林田地和領居家,完成人員傷亡或者十戶以上生活資料的損失以及更加嚴重的危害,當然還包括其他非法行為,比如持有槍支,制毒藏毒,容納他人吸毒也是觸犯刑法的。
還有更多威脅到人權的案件,如搶劫,入室盜竊等都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就是每一個可以立案追訴的案件下面的那些造成後果的系列情形,有的時候可能是以下情形的其中之一,有的時候需要佔所有要求才能夠形成一個形事案件的立案要求。就比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等等罪名。
立案標準就是自然人,法人,組織等等。違反了這些罪名以下的一些判定標準。比如危害公共安全案中的第一條失火罪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這一點就成為了失火罪的立案標準的其中之一。有時一個罪名的立案標準是不止一個的。
對於不同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就是追求要求和立案要求不用,因為每個事件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所以標準也會相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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