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煩死這些謠言製造者了
我真是很煩這類垃圾文章,打著「普法」的旗號,不知道在灌輸什麼思想。正當防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這些容易引起道德攻擊的字眼,總是在一邊煽動人們情緒的同時,一邊把錯誤的觀念灌輸給讀者。
也或者,讀者並不想要知道具體的知識,他們僅僅要作者用各種歪曲的手段給他們一個攻擊法律的結論罷了。
1、美國的正當防衛真的如此美好?
正當防衛在暴力程度上要與不法侵害對等,是正當防衛制度的通說。「被推一下」和「把人打個半死」,顯然不是可以等同的暴力程度。
另外告訴你們,不要無限美化英美法系的法律。就比如前面那篇文章中跪舔的美國的正當防衛制度。
事實上,在英美法系中的正當防衛,比大陸法系要求更苛刻:能躲避則不得防衛,即防衛必須是別無他法。在美國,對於「能躲避」的限制,各個州不同。有些已經寬鬆到近似大陸法系,有些仍然限制得很死。
而大陸法系中的正當防衛反而沒有這一要求,可躲避也可防衛。
但搞笑的是,反而有很多人把英美法系中「能躲避則不得防衛」的原則套用到我國,稱這是我國法律的落後表現。現實上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從來沒有「能躲避則不成立防衛」的規定和操作。
二、行政案件中不能正當防衛?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規定正當防衛,確實是支持「行政案件不能防衛」的理由之一,但這種「行政案件不能正當防衛」的觀點目前已經是非主流。
主流觀點認為,行政案件中一樣可以存在正當防衛。
因為一方面,一個不法侵害在進行時,可能是治安案件,也可能是刑事案件。
如打人,打傷一人可能只是治安案件,打傷二人則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對於普通人,不具備區別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能力,當然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另外一方面,《刑法》和《民法總則》中都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行政法律作為兩者之間的過度,不規定正當防衛,不代表不能用《刑法》和《民法》的正當防衛制度來為自己開脫。
按同一套路,我也可以來個標題黨:
按我國《刑法》,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一樣要承擔刑法的責任。
因為刑法規定,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要收容教養。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但犯罪的精神病人,要強制醫療。
因此,收容教養和強制醫療仍然是《刑法》要求這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承擔的責任。而不能說他們無刑事責任。
看得爽嗎?
若論據為假,論點也不過是一通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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