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入管法修正對入境、在留資格簽證申報的規定
凡是自2012年7月9日修正入管法施行後,首次進入日本國境、取得簽證更新或變更許可的相應在留資格的簽證持有者,當以下1至3項所述情況發生時,必須於變更日起的14天以內,向施行在留審查的就近地方入國管理官署提交申報。
① 姓名、國籍?地區、生日、性別的變更
② 工作單位、所屬機關的變更
在留資格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留學」等所屬機關的存否直接關係到在留資格時,必須向地方入國管理局提交申報。不過,在留資格為「藝術」、「宗教」及「報道」時,因為所屬機關並不直接關係到其在留資格,於在留管理上也不會發生問題,所以這些在留資格的外國人並不會被列入申報對象中。同時,在留資格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身份?地位資格時,也不需要申報其所屬機關。
※ 需要提交申報的對象是僱傭契約等、契約方為所屬機關並發生變更時。例如,如果是本人在同一所屬機關內的轉勤,則不需要提交申報。
③ 與配偶者離婚等變更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家族滯在」、「特定活動」在留資格的外國人中,當配偶者的身份直接關係到其在留資格時,如果本人與配偶者離婚、死別時,必須向地方入國管理局等提交申報。
※ 「定住者」在留資格的外國人離婚時,不需要提交申報。
同時, 以下情況發生時,必須向居住地的市區町村役所提交申報。
搬遷入新的居住地以及居住地發生變更時。
中長期居留者在首次入境後,必須在決定居住地後起的14天以內向居住地的市區町村役所提交申報。並且,之後居住地搬遷時,也同樣需要提交申報。
※ 對於通過出生屆書已取得住民票的外國人,在其申請取得在留資格時,會向法務大臣提交住民票的複本。並且當其取得在留資格許可時,可以視同為已提交了居住地的申報屆書。因此,此時不必再向市區町村役所提交居住地的申報。
關於申報的詳細內容,可參見「Q&A―其它」部分的具體說明。2012年7月9日以後出入日本國境時所需要的再入國許可,請參見新的視同再入國許可規定。
2013年6月24日起,入國管理局電子申報系統開始投入使用!
利用電子申報系統的優點:
① 不必在窗口辦理,可以在家中或辦公室,通過網路提交申報。
② 不需要任何手續費。
③ 可以24小時利用該系統。
④ 可以自動檢索確認有遺漏的申報記載。
通過入國管理局電子申報系統,中長期居留者可以足不出戶,隨時隨地及時地完成「所屬機關變更等申報」與「配偶者離婚或死別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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