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無期改判5年,輿論贏了誰輸了?
今天上午9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於歡案:認定於歡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於歡案回顧
2016年4月14日,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宣判後,原、被告分別提出上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
2017年5月27日8時30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2審判庭公開審理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
2017年6月23日上午9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法院認定其刺死1人行為系防衛過當。
輿論走向
第一階段:梳理案情,憤怒情緒集中爆發
2017年3月25日,南方周末刊發《刺死辱母者》刷屏各大信息渠道,引爆輿論。
25日當天,各大公號推文的內容,主要停留在事情的梳理以及敘述階段,重墨描述案發現場狀況,特別是細緻描述討債人員用極端手段凌辱欠債者的情景,以及行兇者於歡判處無期徒刑案情等等。
典型文章標題例如:
辱母殺人案:不能以法律名義逼公民做窩囊廢
辱母殺人案:冷血的法律羞辱人民
網路輿論基本處於力挺於歡,群情激奮的狀態。
第二階段:深度挖掘,探討問題趨於理性
經歷「辱母殺人」事件強烈的情緒波動期之後,越來越多的網友們,對於此惡性事件,脫離了一味吐槽,站在一個更高的立場,進一步思考司法、執法、法律與倫理的關係等問題。此案集中的三大困境趨向清晰——
「於歡行為如何認定?是屬於故意殺人、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的司法困境。
「警察是否涉嫌瀆職?公權力無法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時,公民如何自保?」的執法困境。
「殺人屬於重大違法行為,而保護母親,又是最基本的人倫本能。兩者相遇,普通人該如何是好?」的倫理困境。
這三大困境交織在一起,答案難尋,甚至根本沒有正確答案。這也是此案持續受到關注的原因。
第三階段:延伸思考,跳出命案本身尋根源
隨著人們情緒更趨穩定,又有不少公號由此案延伸出對高利貸,以及中小製造業現狀的思考。
有人從實體經濟大環境的角度出發,剖析製造業萎靡及利潤極低的現狀,使得中小實體製造企業,資金鏈短缺,造成生存極其困難,甚至走上靠高利貸維持的窘況,引發不少網友的共鳴。
改判:輿論又一次勝利
今天上午,於歡案塵埃落定,山東省高院認定於歡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從無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這種質變是「於歡們」的勝利,網路上大有高呼正義之聲。
但也有人,站在了死者的角度,對改判持反對態度。
輿論影響司法結果,於歡案不是首例,其他比較典型的,如葯家鑫案。
2010年10月,西安音樂學院學生葯家鑫將張妙撞倒並連刺數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發輿論熱議;10月23日,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1年4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葯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被害人家人經濟損失費;葯家鑫隨後提起上訴。
2011年5月,二審判決宣布維持原判;2011年6月7日,葯家鑫被依法執行注射死刑。
案件審理期間,關於葯家鑫「官二代」冷漠殺人的輿論鋪天蓋地,或許助力了其被最終被認定「情節特別惡劣」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在葯家鑫死後,法律學界又出現了一些認為對葯家鑫量刑過重的聲音。
因此後續又有報道認為,葯家鑫案中,媒體的監督權力行使過度,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輿論審判」。
從葯家鑫的「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到於歡的「一個於歡倒下去,千千萬萬個於歡站起來」,這裡輿論和司法的角力,有著相似之處。
這相似之處,並不是單純在於,輿論可以影響司法,或者說司法傾聽了民意。而關鍵點是,大眾對案件的評判,往往與司法評判並不在一個維度。
輿論往往過分強調「強者」、「弱者」的對立,而對於司法來說,對事實行為的認定才是最關鍵的因素。
如葯家鑫案,網民認為「官二代」的葯家鑫連捅八刀殺死擺攤婦女,就是情節特別惡劣;但從司法角度,其動機、手段才是判定的關鍵,而無關於身份背景的懸殊。
如於歡案,網民認為對於侮辱自己母親者,奮起反擊是人之常情;但從司法角度,事件的前因後果、時間次序、衝突過程才是量刑的基礎。
在類似案件中,司法是否受到了輿論的干預、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干預,似乎沒有明確的證據。即使始終保持了公平、正義,但司法結果與輿論意願的「暗合」,也難免令人心生憂慮。
法外有情,司法傾聽輿論,是法之所需,也是民心所向。
但太太認為,除了個別涉及司法腐敗的案例,輿論與司法之間,還是不要輕易打破專業壁壘,或者說,輿論可以影響立法,但不應該影響司法。
長遠來說,法律來自長期的輿論。法律本身就表達了整個社會的人對自己生活環境的某種期望,如果司法判決總是和輿論相悖,那麼就說明某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導致法律和多數人的意見衝突,應當有所改進。這也就是輿論影響立法的意思。
但具體來說,輿論如果直接影響司法,甚至由輿論直接引發判決結果的質變,實際是破壞了司法的程序正義。沒有程序正義的正義,再正義也沒有普適性。這樣的司法,雖然一時可以大快人心,但長期下去卻有著喪失公信力的危險,沒有人會是最後的贏家。
在司法面前,妄談「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不免有點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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